「拒執罪」推到鄰居院牆拒不賠償 二被告獲緩刑

2009年4月,被告王換某與王連某在原告誠某毫不知情的情況下將誠某宅院內蓋起的房屋自行拆除,將其壘砌的牆推倒,後誠某多次找尋被告王換某與王連某討要說法,要求二被告將其宅院恢復原狀,並賠償推到原告誠某砌牆損失人民幣2000 元,但均無得到二被告答覆,故原告誠某將二被告訴至賽罕區人民法院,經賽罕區法院審理,判決二被告王換某與王連某立即停止對原告誠某宅院的侵害並恢復原狀,賠償推到原告砌牆損失人民幣2000元。

判決生效後,被告人王連某、王換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年4月1日,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09) 呼法民一終字第1598號民事判決書,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後二被告人又向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判決維持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後原告誠某向賽罕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賽罕區人民法院執行幹警向二被執行人分別發出執行通知書及報告財產令,督促其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並曾多番與其進行電話約談,均未得到王連某、王換某迴音,執行幹警只好將實際情況上報院領導,經院領導批准後,決定對二被執行人王換某、王連某採取司法拘留措施。在拘留期間二被執行人仍拒不執行法院判決。

被告人王連某、王換某在賽罕區法院多次執行並司法拘留15日的情況下,仍拒不執行法院判決,情節惡劣,賽罕區法院因此將二人以拒執罪移送公安機關立案。

後經賽罕區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連某、王換某對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鑑於二人案發後已將誠某宅院內蓋起的房屋自行拆除,且已賠償誠某磚牆損失2000元,認罪態度較好,確有悔罪表現,酌情可以從輕處罰。判決二人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均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本案被執行人王連某、王換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文書判決,一再逃避履行義務,致使賽罕區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無法執行,其行為構成據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賽罕區法院依法追究二被執行人王連某、王換某拒執罪的刑事責任,促使二被執行人履行了義務,不僅依法保護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還懲戒了此種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生效裁判的行為,起到了很好的教育和警示作用。

(執行局劉芳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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