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执罪」推到邻居院墙拒不赔偿 二被告获缓刑

2009年4月,被告王换某与王连某在原告诚某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诚某宅院内盖起的房屋自行拆除,将其垒砌的墙推倒,后诚某多次找寻被告王换某与王连某讨要说法,要求二被告将其宅院恢复原状,并赔偿推到原告诚某砌墙损失人民币2000 元,但均无得到二被告答复,故原告诚某将二被告诉至赛罕区人民法院,经赛罕区法院审理,判决二被告王换某与王连某立即停止对原告诚某宅院的侵害并恢复原状,赔偿推到原告砌墙损失人民币2000元。

判决生效后,被告人王连某、王换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4月1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 呼法民一终字第1598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后二被告人又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后原告诚某向赛罕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赛罕区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向二被执行人分别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督促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曾多番与其进行电话约谈,均未得到王连某、王换某回音,执行干警只好将实际情况上报院领导,经院领导批准后,决定对二被执行人王换某、王连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在拘留期间二被执行人仍拒不执行法院判决。

被告人王连某、王换某在赛罕区法院多次执行并司法拘留15日的情况下,仍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情节恶劣,赛罕区法院因此将二人以拒执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

后经赛罕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连某、王换某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二人案发后已将诚某宅院内盖起的房屋自行拆除,且已赔偿诚某砖墙损失2000元,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判决二人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本案被执行人王连某、王换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文书判决,一再逃避履行义务,致使赛罕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其行为构成据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赛罕区法院依法追究二被执行人王连某、王换某拒执罪的刑事责任,促使二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不仅依法保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还惩戒了此种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生效裁判的行为,起到了很好的教育和警示作用。

(执行局刘芳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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