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生被女同学父亲杀害案”休庭 被告:我的灵魂没杀人

“男生被女同学父亲杀害案”休庭 被告:我的灵魂没杀人

“我承认,人是我这个躯壳杀的,但我的灵魂没杀人。”

“男生被女同学父亲杀害案”休庭 被告:我的灵魂没杀人

这种只有电视剧“行尸走肉”才有的桥段

如果真实的发生在你身边,

你会是什么反应?

“男生被女同学父亲杀害案”休庭 被告:我的灵魂没杀人

近日,浙江瑞安就发生了这样一起杀童案件,

让我们来看看案件的最新进展。

2月25日下午,在经过整整7个小时的审理后,法官宣布浙江瑞安男子杀害女儿10岁男同学一案休庭。

案件并未当庭宣判。

法庭上,关于该案的更多细节曝光,控辩双方的焦点集中在被告林某的精神病是否处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状态。

起因是林某的女儿周三在学校与10岁男童小叶发生口角,并被打致眼部疼痛(伤势较轻,未就医),因此心生怨气,持刀到学校寻找叶某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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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细节:买杀猪刀没买到

杀人后自己报警

法庭上,检方指出,案发前一天(2018年9月20日),被告林某为完成杀人举动,特地到五金店购买杀猪刀。

当时五金店老板问他买来做什么,他说买来“杀猪杀羊”。但因五金店内没有杀猪刀,他又转而改成水果刀和美工刀。

“当时没买到杀猪刀,脑袋里面就听到有人说,一定会买到杀猪刀的。”被告林某说。

后来,回家后,林某发现买回来的杀猪刀“不太合适”,干脆选用了家里的另一把手柄为棕色的水果刀

到了学校,林某将死者小叶带至厕所,摸出刀来。

“当时他想跑,我就顺势划了一刀,也不知道划在胸口还是脖子上……”被告林某称,当时他听到死者小叶呼救,“可可(化名)爸爸,我再也不敢了……”但他脑袋一片空白,他只记得孩子倒下后,他用左手又猛戳了孩子数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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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叶背部颈部多处受伤,最后经全力抢救无效,于21日19时许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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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林某自己打电话报警。“我希望报警后能得到宽大处理。”林某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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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1日16时许,瑞安警方接到报警称:在隆山小学三楼一厕所内,有小孩受伤。接警后,处警民警迅速赶到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林某某(男,36岁,仙降街道人)。伤者叶某(男,10岁)被120急救车送往医院,经全力抢救无效于19时许死亡。经查,犯罪嫌疑人林某某交代了因其女儿周三在学校与叶某发生口角时被打致眼部疼痛(伤势轻,未就医,正常上学)而心生怨气,为此于今日下午携带水果刀到学校寻找叶某报复,用水果刀伤害叶某

现林某某已被瑞安警方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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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方认为案发期间无病

辩方称案发期间有病

案发后一个月,遇害者家属便收到了《瑞安市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

该通知书意见为:

1、精神医学评定:被鉴定人林某某案发期间及目前患精神分裂症(缓解期)。

2、刑事责任能力评定:被鉴定人林某某案发期间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3、诉讼能力评定:被鉴定人林某某目前具有诉讼能力。

4、受羁押能力评定:被鉴定人林某某目前具有受羁押能力。

被告的辩护人则认为,被告是三级精神残疾人,案发前及案发中,对自己行为无法控制,且自知力不强,有危险性,应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范围。

双方为此进行了长久的辩论。

下午16时左右,法官宣布休庭。

对于自己涉嫌杀人一事,被告林某在法庭上则辩称,“我承认,人是我这个躯壳杀的,但我的灵魂没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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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害男孩

听到躯壳杀人灵魂没杀人的诡辩,网友纷纷表示该推脱说辞让人背脊发凉,但精神病并不是任意行凶的挡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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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确,患精神病不代表拥有免死金牌,如果人人都打着患病的幌子,去行打击报复的勾当,那世界上有多少幸福美满的家庭会因此惨遭毒手。

那么怎么厘定精神病患者的违法边界呢?

他们行凶是否是需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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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男性因其读小学的女儿被男同学打伤而心生怒火继而用刀砍杀男同学,这样的行为无论从法律还是道德都是不被允许的,都是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本案存在一个特殊情况,便是该男子在案发期间及目前患精神分裂症(缓解期)。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如果案发时,犯罪嫌疑人处于精神疾病的发作时间,则犯罪嫌疑人将可能因为丧失刑事责任能力而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而根据目前的鉴定结果可知,该男子案发期间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即鉴定机构认为,案发时该男子并没有病发,或病情不足以使其丧失刑事责任能力,故就目前的证据而言,该男子成立故意杀人罪并需要承担相关刑事责任的可能性较大。

但是由于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终究只是“意见”,最终是否采纳,其决定权在于审理本案的法官手中。

如果法官根据案情,最终认定了案发时该男子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则可能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并处以相关刑罚,否则将有可能不成立犯罪,并可能进入强制医疗程序。

但是无论如何,该男子始终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对死者家属给予相应的赔偿。

正义或许会迟到,

但永远不会缺席。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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