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壩州首例“拒執罪”案件在茂縣人民法院公開審判

11月23日,茂縣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審理一起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件,並當庭宣判。該案也是阿壩州首例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件。茂縣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代表及社會各界群眾等30餘人受邀旁聽了案件庭審。

2015年11月,茂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理陳某某訴被告顏某某等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同年11月25日,茂縣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判決顏某某等人支付原告陳某某本息37.9萬元,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一次性付清,判決其擔保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判決生效後,被告顏某某等3人怠於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義務。2016年1月19日,茂縣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原告陳某某的強制執行申請,執行期間,顏某某拒不履行償付義務並隱匿行蹤。

2017年9月12日,顏某某領取政府拆遷補償款17萬餘元,並於當日用該款在縣城購得住房一套,剩餘補償款劃給其弟顏某甲。顏某某在未付房款及未辦理購房手續前,於2017年8月26日就已與顏某甲簽訂買房協議和拆遷安置房裝讓合同,欲將拆遷補償款購買的房屋轉移。

2018年6月9日,顏某某被茂縣人民法院正式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同年9月19日,顏某某接到茂縣公安局辦案人員的電話通知後,在顏某甲的陪同下,到刑警大隊投案。

經審理,茂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顏某某在向他人借款到期後未能按時歸還,經過民事訴訟,人民法院確定了還款義務並經申請人申請強制執行後,既不主動履行,又長期隱匿行蹤,躲避法院查找,在領取拆遷補償款後轉移購買房屋,並簽訂協議將所購房屋轉讓給其弟,已達到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惡意逃避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兩年。

首例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件的判處彰顯了茂縣人民法院攻堅“基本解決執行難”的決心,不僅對被執行人形成強大的威懾效應,而且有效打擊了“老賴”的囂張氣焰,維護了生效判決的法律權威,保護了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茂縣人民法院將繼續依法重拳打擊“老賴”,與失信聯合懲戒部門協同攻堅,不斷壓縮失信被執行人生存空間,切實讓“老賴”寸步難行,讓誠信蔚然成風。

熊貓新聞特約通訊員 王先超 何鉉 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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