雞西市雞冠區法院庭審首例「拒執罪」案

東北網8月15日訊(記者 佘雨桐) 被執行人王某欠款百餘萬四年拒不償還,為逃避法院執行,將持有股份轉移給親戚。近日,雞西市雞冠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王某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一年。

2014年王某向孫某借款90萬元,但到約定還款日拒不歸還。2015年11月孫某向向法院提出起訴,2016年6月8日,申請執行人孫某依據雞冠區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被執行人王某給付其借款本金及利息120萬元。

6月12日,雞西市雞冠區法院向王某送達了執行文書,但其拒不履行,王某於2016年7月18日到雞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了公司變更登記,將其持有的黑龍江鴻宇養殖股份有限公司48.45%股份中的38.45%股權轉讓給其夫妹李某;將10%股權轉讓給其子小宇,致使判決無法執行。

根據其轉移財產的情形,雞冠區法院以拒執罪向雞冠區公安分局移送了該案,公安機關於同年10月對王某刑事立案並刑事拘留。經公安機關偵查後,移交雞冠區檢察院向雞冠區法院提起公訴。案件審理過程中,王某得知法院已經將她移送公安刑事拘留後,馬上委託律師主動與申請執行人協商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按照協議履行了給付義務,執行案件全部給付完畢。

雞冠區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屬於情節嚴重的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王某自願認罪,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王某主動與申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取得諒解,確有悔罪表現。根據王某的犯罪的事實、情節及危害程度,對其進行了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一年。

此案件為雞冠區法院打擊拒執罪專項執行活動開展以來,首例“拒執罪”案件。庭審當日,本案其它相關當事人及部分其它案件被執行人旁聽了庭審。

“原來不執行也可能是犯罪,今天真是受教育了,我的案件明天就來還錢”。其他案件被執行人賀某感慨的說到。

本案執行法官趙乘志說:“被執行人規避執行、抗拒執行是導致執行難的重要因素,本次通過對拒執罪的刑事追責,對案件執結起到良好的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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