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鸡冠区法院庭审首例“拒执罪”案

东北网8月15日讯(记者 佘雨桐) 被执行人王某欠款百余万四年拒不偿还,为逃避法院执行,将持有股份转移给亲戚。近日,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

2014年王某向孙某借款90万元,但到约定还款日拒不归还。2015年11月孙某向向法院提出起诉,2016年6月8日,申请执行人孙某依据鸡冠区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某给付其借款本金及利息120万元。

6月12日,鸡西市鸡冠区法院向王某送达了执行文书,但其拒不履行,王某于2016年7月18日到鸡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公司变更登记,将其持有的黑龙江鸿宇养殖股份有限公司48.45%股份中的38.45%股权转让给其夫妹李某;将10%股权转让给其子小宇,致使判决无法执行。

根据其转移财产的情形,鸡冠区法院以拒执罪向鸡冠区公安分局移送了该案,公安机关于同年10月对王某刑事立案并刑事拘留。经公安机关侦查后,移交鸡冠区检察院向鸡冠区法院提起公诉。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得知法院已经将她移送公安刑事拘留后,马上委托律师主动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照协议履行了给付义务,执行案件全部给付完毕。

鸡冠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属于情节严重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王某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王某主动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确有悔罪表现。根据王某的犯罪的事实、情节及危害程度,对其进行了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

此案件为鸡冠区法院打击拒执罪专项执行活动开展以来,首例“拒执罪”案件。庭审当日,本案其它相关当事人及部分其它案件被执行人旁听了庭审。

“原来不执行也可能是犯罪,今天真是受教育了,我的案件明天就来还钱”。其他案件被执行人贺某感慨的说到。

本案执行法官赵乘志说:“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是导致执行难的重要因素,本次通过对拒执罪的刑事追责,对案件执结起到良好的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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