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來眉山法院「拒執罪」案例發布

四川新聞網眉山7月13日訊依法打擊拒執犯罪,是眉山全市法院推進“基本解決執行難”的重要法律手段之一。尤其是今年以來,全市5起拒執罪案件皆由區縣法院院長審理,起到強大的震懾作用。

現發佈眉山法院2016年以來的八個拒執罪案例,一方面展現全市法院在解決執行難工作中與公安、檢察機關聯手打擊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犯罪的成果,向社會傳達眉山法院堅決打擊拒執犯罪的決心,另一方面以案例通報的形式,再次敦促被執行人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告誡被執行人以任何方式規避、防礙、抗拒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都將會付出經濟、信用甚至人身自由的代價。

2016年来眉山法院“拒执罪”案例发布

案例一

非法轉移法院查封的財產

娛樂會所經營者獲刑六個月

2016年2月1日,程某在訴皇冠明珠娛樂會所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向四川省東坡區人民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東坡區法院對皇冠明珠所有的中央空調一套進行查封,並責令經營者葉某對中央空調進行保管,不得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葉某在查封財產清單和查封財產筆錄上進行了簽字確認。

2016年7月8日,東坡區法院作出判決,皇冠明珠娛樂會所給付程某貨款13.65萬元及利息。判決生效後,被告皇冠明珠未履行判決確定的給付義務,程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在強制執行過程中,發現葉某已擅自將查封的中央空調轉移,致使判決無法執行。

因涉嫌犯拒不執行裁定罪,葉某於2017年11月10日被眉山市公安局東坡區分局取保候審。案發後,葉某支付了申請人程某五萬元人民幣。

2018年5月11日東坡區檢察院指控葉某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向法院提起公訴。東坡區法院判決葉某犯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案例二

代子履行交通肇事賠償

男子拒不執行獲刑

2013年6月7日,張某某之子張某交通肇事致李某死亡。李某家屬向四川省東坡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該案經東坡區法院、眉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兩審終審,判決張某某賠償李某家屬47.89萬元,除去已付醫療費用還需賠付19萬餘元。

判決生效後,張某某不按判決賠償,李某家屬向東坡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東坡區法院要求張某某將其所有的兩輛汽車交法院進行拍賣,其拒不執行。後法院在多次告知無果的情況下,向張某某送達了強制執行通知書,但其仍拒不執行法院的判決。2016年3月28日,因涉嫌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張某某被眉山市公安局東坡區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張某某的近親屬代其履行了該民事判決,取得了李某家屬的諒解。

2016年12月2日,東坡區檢察院指控張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向法院提起公訴。東坡區法院判決張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2016年来眉山法院“拒执罪”案例发布

案例三

將法院拍賣的房產私自轉賣

女子獲刑二年

2012年10月12日,四川省仁壽縣人民法院判決唐某及其丈夫曹某十日內償還吳某借款本金30萬元。唐某和丈夫未還款,吳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依法對唐某一房屋進行拍賣,吳某以36萬元競買到該房。

2014年3月11日,法院裁定該房屋的所有權及相應的其它權利歸買受人吳某所有,並於2014年4月25日向唐某留置送達該執行裁定。2014年5月27日,法院向唐某送達了移交拍賣財產通知書,要求唐某在15日內將上述房屋移交給買受人吳某,但唐未移交,並將該房屋以37.2萬元的價格賣給了劉某英,後劉某英又將房屋轉賣他人並辦理了產權變更登記。

2015年11月25日,仁壽縣檢察院指控唐某對法院的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行為構成拒不執行裁定罪,向法院提起公訴。2016年5月12日,仁壽縣法院判決唐某犯拒不執行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2萬元。

案例四

能還138萬卻只還20萬

女老闆獲刑二年

2014年6月18日,四川省仁壽縣人民法院判決韓某20日內償還王某借款本金200萬元及利息。判決生效後,韓某未履行判決書確定的義務,王某申請強制執行。2014年8月14日,仁壽縣法院向韓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告知韓3日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風險提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然而,韓某收取3筆到期債權共138.8萬元後,只償還了20萬元給王某,將其餘的118.8萬元用於償還其他債務和其他開支,未履行法院生效判決書確定的義務。

2016年6月8日韓某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捕。7月29日,在仁壽縣法院執行員的主持下,達成由韓某的到期債權人陳某直接向王某支付韓某尚欠的借款的協議。同年8月22日,王某出具諒解書。

2016年10月14日,仁壽縣檢察院指控韓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判決韓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案例五

法院判決還錢後將名下車輛無償轉讓

男子被判“拒執罪”獲刑六個月

2014年3月3日,四川省仁壽縣人民法院判決,徐某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支付彭山一飼料有限責任公司貨款30萬元及利息。

判決生效後,徐某不履行判決並於2014年5月15日將其登記在其妻名下的一輛別克越野車無償轉讓給其繼女。

2017年9月28日徐某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逮捕。截止到2018年5月,徐某支付了該飼料公司貨款8萬元,剩餘22萬元及利息仍未支付。

2018年3月9日,仁壽縣檢察院指控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向法院提起公訴。仁壽縣法院判決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2016年来眉山法院“拒执罪”案例发布

案例六

有能力卻拒還銀行借款

夫妻二人一起獲刑

被執行人陳某、吳某系夫妻關係,二人共有住房2套,陳某長期承包工程,吳某經營有茶樓,有穩定收入來源。

2017年12月6日,四川省洪雅縣人民法院判令陳某、吳某在判決生效十日內一次性償還洪雅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本金7萬元及利息。判決生效後,陳某、吳某並未履行給付義務,洪雅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申請執行。

洪雅縣法院於2018年3月14日向被執行人陳某、吳某發出執行通知書和財產報告令,責令二被告人限期申報財產並執行生效民事判決,但被告人陳某、吳某拒不申報財產,並在有能力執行的情況下拒不執行,且於2018年5月10日被法院給予罰款處罰後仍不執行。

2018年5月14日,夫妻二人因涉嫌犯拒不執行判決罪於被取保候審。兩人主動歸還借款本金,並與申請執行人就借款利息達成分期付款協議。

洪雅縣檢察院指控陳某、吳某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向法院提起公訴。洪雅縣法院判決陳某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吳某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2016年来眉山法院“拒执罪”案例发布

案例七

拖欠勞動報酬不給

男子獲刑三個月

2013年3月8日,四川省丹稜縣人民法院判決被告朱某、呂某某、簡某某共同連帶支付胥某某勞務報酬69724元及利息。判決生效後,朱某未按期履行,胥某某申請執行。同年7月15日,被告人朱某、呂某某、簡某某與胥某某達成和解協議,約定朱某承擔23242元債務並於2013年12月31日前給付胥某某。

朱某在長達五年的時間內一直未履行還款義務,在財產狀況發生變化時也未向丹稜縣法院進行申報。經查,朱某郵政儲蓄賬戶於2017年3月21日有存款39351元,朱某未向法院申報,也未主動履行法院判決,而是將錢款取出用於其他開支,致使法院判決無法執行。

案發後朱某主動履行了7867元並與申請執行人胥某某達成了執行和解協議。

2018年5月22日,丹稜縣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犯拒不決執行判罪,向法院提起公訴。丹稜縣法院判決朱某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

2016年来眉山法院“拒执罪”案例发布

案例八

拒不申報財產變動 多次轉移財產

“老賴”公司被罰金 老闆被判刑

青城建築公司系四川省青神縣人民法院一執行案件被執行人,沈某系該公司實際控制人和財務主管人員。2016年12月,青城建築公司收到四川省青神縣人民法院執行通知書及財產報告令等法律文書。青城建築公司未按照《四川省青神縣人民法院財產報告令》相關要求向青神縣人民法院報告財產變動情況,反而多次轉移財產,金額達84萬元。致使四川省眉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相關判決無法執行。

案發後,青城建築公司已退繳轉移標的款84萬元,沈某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2018年5月10日,青神縣檢察院指控青城建築公司、沈某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向法院提起公訴。青神縣法院判決:青神縣青城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罰金三萬元;沈某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眉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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