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2 男子任黑社會組織出納被判涉黑 法院:屬一般成員

昨日,博羅法院依法對兩名涉黑案被告人進行公開宣判。判決被告人黃某金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數罪併罰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判決被告人田某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據悉,兩名被告人涉及2015年以黃某添為首的涉黑團伙犯罪,兩人在案發時望風而逃,但黃某金迫於壓力主動投案自首,而田某被跨省追捕歸案。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黃某金參加黃某添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明知他人開設賭場,仍為其提供幫助,其行為已分別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被告人田某為爭霸一方、報私仇等不當目的,參與打架鬥毆,破壞公共秩序,其行為已構成聚眾鬥毆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黃某金所犯的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的罪名成立;指控被告人田某所犯的聚眾鬥毆罪的罪名成立。其中,被告人黃某金一人犯數罪,依法應數罪併罰。

博羅法院對被告人黃某金及其辯護人、被告人田某及其辯護人辯稱黃某金、田某不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辯護意見的採納情況進行了回應:認為被告人黃某金參加黃某添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活動,並在該組織中任擔保公司的出納,是財務工作人員,聽從於黃某添的指揮、安排,其沒有實際的財務開支權,屬該組織的一般成員。依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在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成員時,並不要求其主觀上認為自己參加的是黑社會性質組織,只要其知道或應當知道該組織具有一定規模,且是以實施違法犯罪為主要活動的,即可認定,故對其提出的不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辯護意見不予採納。被告人黃某金犯罪後自動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並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且當庭認罪,認定為自首,對黃某金有自首情節、屬從犯的辯護意見予以採納。此外,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田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現有證據僅證明其有參與打架鬥毆的一般犯罪行為,並無證據證實其有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行為,因此證據不充分。法院對指控的該項罪名不予認定。

此案其中一名被告人黃某金未委託辯護律師,博羅法院大力推動“刑事辯護全覆蓋”工作,為無委託辯護人的黃某金指派了辯護律師,最大限度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司法公平。案件公開宣判後,兩名被告人均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恵報全媒體記者:李燕文、賀小山

通訊員:盧思瑩、葉彩雲、黃淑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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