萊州法院公開宣判一起「拒執罪」案件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事實及罪名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張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7月4日,萊州法院第六審判庭內,法官曲松濤對一起“拒執罪”案件公開宣判。

2005年7月,聶某某將張某某訴至法院,稱二人在2005年1月1日簽訂了一份承包合同,但張某某隻支付其一部分承包金,剩餘部分以各種理由拖欠,訴請法院解除與張某某之間的承包合同,並收回在張某某處的承包物。在訴訟過程中,聶某某申請了財產保全, 2005年7月,萊州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聶某某在張某某處的磚機、設備一宗在查封期間不準轉移、變賣、抵押、贈與、出租。2005年12月,法院判決張某某敗訴,給付原告承包費及設備。判決後,張某某未上訴,判決生效。後張某某明知自己敗訴,不按法院判決要求交付設備,私自將部分設備頂賬給他人,並致使大部分設備下落不明。自2006年初到2017年,經萊州市人民法院多次執行,張某某採取拒收法院郵寄文書、轉移財產等手段,拒不執行法院判決。2018年1月,萊州市人民檢察院以張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向萊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法律意識淡薄,我還以為這樣沒什麼大不了,不知道這樣就是犯罪,現在後悔也晚了。”宣判後,被告人張某某當庭表示不上訴。

“拒執罪”作為不執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最嚴重的表現形式,不僅使生效法律文書成為“一紙空文”,而且嚴重損害司法公信和法制權威;不僅造成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實現,而且嚴重侵害社會誠信體系大廈的基礎。

“在決勝基本解決執行難這場硬仗中,萊州法院持續加大對失信被執行人的懲戒力度,通過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費、司法拘留、罰款,對構成犯罪的被執行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手段,保持了對失信被執行人打擊的高壓態勢。”副院長高素琴說。

為決勝基本解決執行難,萊州法院把打擊拒執罪作為重要手段,今年以來,先後對2名涉嫌犯罪的被執行人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已提起公訴或自訴2案2人,判處刑罰2案2人,下猛藥出重拳,讓抱有僥倖心理的“老賴”不敢再賴,敦促被執行人儘快履行義務。通訊員 辛青 記者 鍾建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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