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峽交警偵破逃逸案 群眾感謝送錦旗

近日,李先生和家人來到青銅峽市公安局交管大隊,將一面寫有“破案神速 秉公執法”的錦旗送到了副大隊長楊浩、事故處理民警韓冬立手中,以表達對事故中隊民警全力偵破交通肇事逃逸案,將肇事逃逸者繩之以法的深深感激之情。

2018年4月17日21時10分,青銅峽市公安局交管大隊接到群眾報警:在青銅峽市康樂街“派勝康城”小區南門附近發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一男子被一輛小車撞傷,肇事車輛撞人後逃逸。警情就是命令,值班事故處理民警韓冬立、王武迅速出警趕赴事故現場。

鑑於案情重大,事故中隊秉持著不破此案不撤兵的信念,一面組織警力繼續加強對周邊群眾進行走訪排查,尋找破案線索;一面進一步擴大視頻監控調查範圍進行排查。通過細心地排查,尋蹤覓跡,結合目擊者證詞,初步認定肇事逃逸的嫌疑車輛系一輛白色比亞迪牌小型轎車,而且事發時只有右側的反光鏡受損,判斷該車在附近小型汽車修理廠更換反光鏡的可能性較大。功夫不負有心人。4月19日上午9時,韓冬立帶領協警馬天偉對青銅峽市城區的小型汽車修理廠進行“地毯式”排查走訪時,得知一輛車牌尾號612牌號的白色比亞迪牌小型轎車,在某小型汽車修理廠換過反光鏡,韓冬立隨即調取了車牌尾號612牌號的車輛信息,並於當日11時,在青銅峽市葉盛鎮一家加油站,將肇事逃逸嫌疑人張某及肇事逃逸車輛查獲。

經詢問,張某對其駕車撞人後肇事逃逸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目前,張某因“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交通違法行為,被青銅峽市公安局決定處以行政拘留14日、罰款2000元和記12分的行政處罰。

事後,李先生和家人被民警盡職盡責的精神深深感動,在出院後第一時間為民警贈送錦旗,以表達對民警最真摯的感激之情。

青銅峽交警在此提醒廣大駕駛人:駕車出行,一定要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安全文明行駛,避免事故的發生。一旦發生了交通事故,要立即報警並保護現場,及時搶救傷員。企圖以逃逸來逃避責任做法只會給自己帶來更多的法律處罰。法網恢恢,疏而不漏。一時的逃避解決不了任何問題。張某以身試法,已受到了法律的嚴懲。希望所有開車的朋友自覺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抵制肇事逃逸等嚴重交通違法。

交通肇事逃逸相關法律規定:

在鑑定的同時應當先分清事故的責任。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

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1、責任認定重。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在交通事故中,肇事駕駛人可能無責任或只有部分責任,但如果逃逸,導致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司機就要負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2、損害賠償重。按《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賠償費用少則幾千塊,多則上萬元甚至於幾十萬元,如肇事車輛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發生交通事故後,賠償時,保險公司有先予支付的義務。但如果肇事車輛逃逸,按《保險合同》約定,保險公司就不再承擔保險責任,車主要承擔全部的賠償費。

3、行政處罰重。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第2款規定,對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已構成犯罪的駕駛人,不論其造成交通事故後果的大小,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都將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

4、刑事責任重。根據《刑法》第133條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肇事後逃逸的,屬法定的加重情節,傷者因搶救不及時而死亡的可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傷者沒有死亡,機動車駕駛員為了逃避法律追究,將撞傷者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者遺棄,致使傷者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嚴重殘廢的,則構成了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按《刑法》規定,將會受到更加嚴厲的處罰。此外,法律還規定,交通肇事後,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乘車人指使肇事司機逃逸,致使傷者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上述人員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

古峽交警偵破逃逸案 群眾感謝送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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