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醫生收回扣,該當何罪?

案情 - - -

2014年3月起其擔任眼科主任,在院長、分管院長和醫務科領導下負責本科醫療、教學、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2015年4月12日,趙某某接受檢察院調查,如實供述了收受人工晶體銷售商回扣的事實。

分歧 - - -

在案件審理中,對被告人趙某某的行為構成何罪存在兩種觀點。

另一種觀點認為,趙某某作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收受回扣,構成受賄罪。

評析 - - -

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

實務中對醫務人員受賄是構成受賄罪還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判罰不一,區分受賄罪與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關鍵是受賄人是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如果是以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受賄則構成受賄罪,以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工作人員的身份受賄則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

醫療機構中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收受財物,以受賄罪論。

醫療機構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收受財物,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論。

醫療機構中的醫療人員利用開處方便利收受財物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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