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類事業單位改革成企業會對職工產生什麼影響?

一隻天鵝的眼淚

二類事業單位,就是公益二類事業單位,在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中,有兩個方向,一是保留公益性質,二是改製為企業。

一、公益二類事業單位改革方向:

2、改製為企業。這部分公益二類事業單位,主要是指有收費職能且承擔的職能可以被社會代替的事業單位,這部分單位會改製為企業,例如2018年初實行的公證、律師改革,將原來的事業單位改製為企業,將所承擔的公益事業職能劃歸主管部門司法局,然後由司法局委託社會機構承擔。將其可以社會化、企業化的職能,直接隨著改制推向市場,實行公平競爭。

二、改制後人員去向:

1、保留公益事業單位屬性的,其人員保持原狀不變。

2、改製為企業的,其人員流向有三:A、分流到其它事業單位。這主要是有正式身份的體制內人員,包括管理人員、專技人員、工勤人員等。

B、提前退休,交由社保部門保障。工齡滿二十五年以上的事業單位人員,在改制過程中可申請提前退休;或者患有重大疾病的人員,其疾病類型在規定的病休範圍內的,可以申請提前病休。其它雖然不符合條件,但距離退休年齡較近的人員,同樣也可以破格申請。

C、自主擇業。主要是單位內的合同工、臨時工、人事代理等臨時用工,在改制過程中,區分不同情況,給予相應補助,由其自主擇業。事業單位體制內人員也可以根據自身要求選擇自主擇業。

國家規定,事業單位改制過程中,對改制人員要區別具體情況不同處理,不能簡單推向社會、推向市場,要以維護社會穩定為前提,以維護職工切身利益為出發點,妥善處理改革過程中的人員安置問題。


真寧腔調

看著這個表達不準確的問題,和下面幾條不靠譜的答案,真是讓我哭笑不得。

這說明我們zf部門宣傳不到位,怪不了大家。

作為一名機構編制工作者,我當然有責任正本清源,以正視聽。

政府的事業單位改革領導小組前些年都是放在人事部門,去年開始陸陸續續改為機構編制部門,對,就是我們編辦。

我們溫州市去年底調整的,算起來在浙江省是比較早的地市。趁這次事業單位改革的體制調整機會,我把過去幾年的事業單位改革政策都再學習了一遍,所以對事業單位改革的來龍去脈算是比較瞭解,對改革的未來走向也有自己的深刻認識。

這生產經營類是不能稱之為二類事業單位的,我想你之所以有這種錯誤的認識,可能和一篇網文有關。題目叫《事業單位改革分三類,其中第二類最慘》,截圖如下:

嚴格來說,這個標題是不規範的,應該改為《事業單位改革分三類進行,其中這一類最慘》。在國家的文件裡,生產經營類是排在最後面的,顯然不能稱為第二類。不過那篇網文這樣表達,也是能自圓其說的,因為從行文角度,作者是對自己上述描述的先後來來稱呼生產經營單位為第二類的,截圖如下:

馬馬虎虎,作者行文中,生產經營單位是第二類。但是我們拋開作者當時的語境,稱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為二類事業單位,這是要讓人笑掉牙齒的呀。


生產經營單位事業單位轉企改制,員工怎麼安置?

這是一個難題,它關係到人,所以非常重要,需要妥善解決。

從目前生產經營單位事業單位改革起步早、進度快的地方來看,在人員安置一般採取如下辦法:

一、不同人員安置不同。
人員安置的範圍,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事業單位的編制內工作人員(編外無安置)。按照改革的不同形式,根據人隨事走或人隨資產走的原則,多渠道、多方式開展人員安置工作。

一是部分原則留用。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事業單位轉製為企業的,原則上繼續留用原單位工作人員。轉制單位應當自完成企業法人註冊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與留用的工作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接續社會保險關係。工作人員在原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為轉制後企業的工作年限。

二是部分提前退休。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事業單位轉企改制時,距國家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的人員,本人申請並經轉制單位批准,可以提前離崗。離崗期間的工資福利等基本待遇不變,由轉制單位發放。離崗期間單位和個人按照事業單位繳費工資基數繳納養老保險費,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按事業單位辦法辦理退休手續,基本養老金的計發和調整按照事業單位的辦法執行。提前離崗人員繼續按規定參加其他社會保險。

三是部分自主擇業。經協商一致,與轉制單位解除聘用(勞動)合同以及國有資產退出的轉制單位原編制內工作人員,轉制單位應當為其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計發執行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屬於因工(公)傷殘被鑑定為5-10級的原編制內工作人員,還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政策規定,由轉制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終止工傷保險關係。

四是部分部門統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事業單位不具備轉企條件而被撤銷的,其人員安置由原主管部門負責。主管部門要充分挖掘內部潛力,通過積極開闢新的就業崗位、培訓轉崗等方式,將人員安置到本部門其他適合的崗位。要做好安置人員的崗位技能培訓或轉崗培訓工作,使其儘快適應新崗位要求。

二、在社會保險銜接方面,轉制單位轉為企業後,按規定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範圍,單位和個人繳費基數和比例、個人賬戶等執行統一的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2014年10月1日前在編工作人員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不再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2014年10月1日至轉制單位轉企前,應按全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有關規定參保繳費。轉製為企業後,單位和個人繼續按規定繳納其他社會保險費。

離休人員,原國家規定的離休費待遇標準和醫療待遇不變,離休待遇及調整所需費用由同級財政統一解決。離休人員的日常管理由轉制後單位負責。

轉制前已退休人員,原退休費待遇不變,其基本養老金由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事業單位退休費標準審核確認後,納入企業養老保險,實行社會化發放,基本養老金的調整按照事業單位的辦法執行。

轉制前參加工作,轉制後退休的人員(不含提前離崗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計發和調整按照企業的辦法執行。在轉制後5年過渡期內退休的人員,基本養老金如低於按原事業單位辦法計發的養老金,其差額部分採取加發補貼的辦法解決,所需費用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補貼基數為單位轉制時所在市(設區的市)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標準與本人按事業單位退休辦法計算的養老金的差額,補貼基數一次核定後不再變動。在5年過渡期內退休的,按對應年度分別發給補貼基數的90%、70%、50%、30%、10%。過渡期結束後退休的,不再發給該項補貼。

轉制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應當在轉制前依法參加工傷保險,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轉制單位依法參加工傷保險並補繳工傷保險費後,其工傷人員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的相關工傷保險待遇按規定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

轉製為企業前拖欠的離休人員基本待遇費用、已退休人員退休前應繳未繳的醫療保險費、工傷人員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應從評估後的淨資產中預留或從國有產權轉讓收入中優先繳納和支付。

協商解除人事(勞動)關係人員,符合條件的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解除人事(勞動)關係人員領辦創辦企業的,享受我省創業扶持政策。

解除人事(勞動)關係人員,可直接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續保手續,也可委託當地人社行政部門認定的勞動保障事務代理機構或社區勞動保障服務機構為其辦理參保續保手續。凡按規定繼續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其前後繳費年限合併計算。

社保部門儘可能考慮各種情況的人員實際,所以相對比較複雜。


歷史趣趣吧

很榮幸能回答這個問題。首先,公益二類單位偏向於企業性質,但又不同於企業,由財政差額撥款。題主的問題是公益二類事業單位改制成為企業後產生的問題。國家事業單位的改革最終會向兩極發展,要麼具有行政職能的或者被授予、賦予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迴歸到行政機關編制,要麼徹底推向社會、推向市場。

公益二類事業單位一般是這些:教育類如普通高中、普通高校、技工技師和職業院校,公立幼兒園等;科研類如各種科研所;文體類如歌舞團,文化宮,公園,體育場館,體育訓練基地,青少年宮,婦女兒童活動中心等;衛生類如非營利性醫療保健,職業病療養院;社會經濟服務類如人才交流服務,人防工程管護,對外交流服務,種苗良種培育,混合經營型林場,準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公益性地質勘查,實行有償服務的農業技術推廣等。



這些性質的單位極有可能徹底推向市場,變成國有企業。那麼推向市場後對原來的職工有什麼影響,具體分析下:

一,改制後單位與職工按工齡的長短來簽訂勞動合同,這種情況,只要職工沒有重大過錯,基本上不會被解聘;

二,上級組織人事部門管理的事業編制幹部,待遇不變,仍然歸上級部門管理。

三,新招收的人員和原有人員是有區別的,按規定簽訂勞動合同,工資福利待遇由本單位承擔,國家不再承擔。

四,單位改制,部分具有行政性質的崗位及人員被收回到行政機關編制單位。這一種應該是最好的,因人而異。

最後,我認為改製為企業後,國家肯定會大力扶持這些企業的,這些企業利用自己的優勢,在市場中肯定有立足之地。如果單位的效益好,工資肯定比原來沒改制前要豐厚的多。改制後,就等於自己和企業一榮俱榮一損俱損了,肯定會更努力的。至於退休,只要養老保險金基數按規定扣繳,在本地基本上都拿的差不多的,不信你去問問各方面相近的退休公務員、事業編人員就知道了。


日子沾上失落

首先,應該明確一個概念,什麼是二類事業單位。

二類事業單位:是面向社會提供公益服務,按照政府確定的公益服務價格收取費用。如普通高等教育機構、非營利醫療機構等。

下面,還要明確一點,企業和事業單位的區別。

企業與事業單位最大的區別,一是生產經營目的不同,企業是以盈利為目的獨立核算的法人或非法人單位。而二級事業單位發揮的是政府職能,主要目的是面向社會提供公益服務。二是資金來源不同,企業

它的資金特點是自收自支,二級公益事業單位人員工資來源多為財政拔款。

下面來分析,改革後有什麼影響:

第一,從工作積極性來看。二類事業單位改革,能夠極大調動員工積極性,因為自負盈虧,不努力也就會面臨著倒閉破產,沒有財政這樣的強大後盾支持。從這個方面來看,對那些積極上進的職工創造了良好條件,而對過去事業單位上那些混生活的老資格,則需要重新審視自己的地位了。



九品芝麻吏

事業單位改革正逐步推進,具有經營性質的的事業單位,正逐步改製為企業,對職工有什麼影響,我說說我的理解:

編制:原事業單位管理崗、專業技術崗、工勤崗人員將全部去除事業編制,與改制好的新單位簽訂企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所有人身份變為企業職工,企業將擁有極大的用人自主權。

待遇:取消原先事業單位按崗位、級別發放工資的模式,所有人的工資、待遇將市場和企業效益決定!

歡迎大家留言,交流不同的想法和意見!我一定會認真回覆!本人陸軍31軍86師退伍士兵,歡迎大家關注我!


宸的爸爸



一、從事經營性活動的事業單位。在本次事業單位改革事業單位中,這一類主要改革為企業。通俗點說,這裡的經營性事業單位,就是所謂的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對現有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下一步的改革方向是逐步轉為企業,有可能進行企業註冊,並註銷事業單位,核銷事業編制。今後,不再批准設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這樣的結果就是,這類單位就會進入市場,在市場經濟中同其他企業一樣進行競爭。企業的經營狀況,直接關係到企業職工收入。按照這樣的情況,職工將不會再出現原來是事業單位時,只要一天到單位上班,哪怕來點個卯其他工作不幹都能混著拿工資的情況。每一個企業職工只有心繫企業的發展,把自己投入到企業中,同企業同呼吸同命運。企業發展了,經營狀況好了職工的收入就好,相反的,企業經營狀況不好,職工的收入也減少,甚至到最後的下崗。





總之,不管是哪一類事業單位,“打鐵還需自身硬”,只要自己的能力提高了,無論走到哪裡,單位性質怎樣變,對於那些有所準備的人來說,未嘗不是最好的變化。


沐晨問答

題主所說的應該是指從事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整體轉為企業後,職工在待遇、編制上的變化,公益類二類事業是保留的,不會改成企業。

事業單位分為三類,即具備行政職能類的事業單位,從事公益服務類的事業單位,從事生產經營類的事業單位。其中,只有從事公益服務類事業單位保留,其他兩類事業單位不再保留,取消事業編制,行政職權的事業單位要麼成立行政機構,要麼行政職權收歸行政機關,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整體轉為企業,成立國有企業,按照市場化運營。

現在談談影響。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轉為企業後,事業編制取消,身份變為企業職工,按照勞動合同法管理,按照市場經濟規律辦事,參與企業競爭。三年內,政府一般給予稅收和政策優惠,運營效益好的企業,會比原來事業單收入更多,人員工資也會進一步提高,也不排除社會效益不好,社會需求減少的行業,除了政府購買服務外,也要考慮轉型了,此類改革後的事業單位,市場風險是有的,沒有絕對賺錢盈利的事。






園林之友

雖然事業單位改革,但我覺得改革對企業並無帶來什麼大的影響!現在的社保,國家還是實行兩套社保管理,即企業養老和機關社保養老。雖都實行養老保險繳費,但到領取養老金時,所計算的領取方法卻不一樣。在職繳費也不同。比如機關事業單位個人繳費還是由國家增加其工資來繳,而企業就得視經營好壞來確定是否由職工來全額繳費或企業單位繳費。養老金計算據說機關事業單位還是實行在職工資百分九十或一百計算。而企業退休是實行繳費和其工齡計算。因此說相同其實並不相同


晴雨31573053

只要企業經營的好的話,對我們來說沒什麼影響,畢竟現在無論是公務員還是事業單位已經都已經實行社會保險制度了,機關事業單位不再是鐵飯碗了,退休時候的養老金的領取和私企的員工的計算方法都是一樣的。

有所區別的就是在


職的時候的工資福利了,所以說如果企業經營的好的話,工資福利方面的待遇會超過機關事業單位的職工的,因為企業的工資福利執行起來更為靈活。


心疼的豬

簡而言之,這個改變是從主要依靠政府資金來源的機構變成市場化自負盈虧的機構。對職工影響其實主要分人。

第一類是本身專業素質過硬,能力強的員工。對於這些職工,沒有了條條框框的束縛,更能發揮他們的優勢。而市場化的發展中,能力強多數能獲得較好薪酬待遇,而不是吃大鍋飯。而有競爭力的職工,在市場化中也不用害怕被淘汰。

另一類是能力不高,習慣體制中的穩定,沒有太大進取心的職工。當放到市場化環境中大浪淘沙時,容易被淘汰出局。

所以,不管是什麼單位,如果是真人才,平臺跟著你走,如果極度依賴平臺,平臺一變,賴以生存的環境就消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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