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將整改順風車業務 律師:平臺未盡信息審核義務需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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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乘滴滴順風車 空姐遇害

據媒體報道,5月5日晚上12點左右,一名空姐在鄭州市航空港區搭乘網約車前往火車站,途中遇害,嫌疑人是一位滴滴順風車司機。遇害人李某珠是山東濟南人,年僅21歲。

李某珠的父親告訴媒體,5月6日上午家人就打不通女兒的手機,十分焦急擔憂,7號上午向航空公司瞭解女兒行程,確認女兒5號已經出發,家人這才報警。直到5月8日上午,他們接到警察通知,被告知女兒已經不幸遇害。

李某珠的屍體在一處小山坡上被發現,據其父親說,身上有精斑,僅背部就有十多處刀傷。

根據警方通報,涉案嫌疑人疑似從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航興路跨南水北調總乾渠大橋東側護擋破口處跳入南水北調總乾渠內,下落不明。

嫌疑人劉振華,身高175釐米左右,體態偏瘦,短髮,年齡27歲左右,疑似跳橋時上身無衣物。警方正在相關區域開展搜捕。

滴滴懸賞100萬找車主

滴滴公司於5月10日發佈公告,以100萬元懸賞尋找涉案順風車司機,滴滴公司稱,對鄭州順風車乘客遇害感到萬分悲痛和愧疚,平臺“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滴滴已成立專項工作組,配合警方開展案件偵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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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只是信息服務平臺

律師:未盡審查義務需擔責 但認定難度大

現在眾多網絡平臺註冊時常會要求註冊人手持身份證上傳圖片,但滴滴平臺卻沒有這要求。那麼疑問是,如何確保這些信息都是真實可信,而且是本人信息呢?

翻閱以往媒體報道,滴滴司機侵害乘客的事件已再三出現,搭乘網約車安全問題、網約車平臺責任問題,都一再受到關注。更值得注意的是,這次事件中的“順風車”並未被現有法律法規明確為經營性質網約車,那麼網約車平臺在其中承擔什麼角色和責任義務呢?

滴滴公司的《順風車信息平臺用戶協議》中有明確:“順風車平臺提供的並不是出租、用車、駕駛或運輸服務,我們提供的僅是平臺註冊用戶之間的信息交互及匹配服務”。

浙江星韜律師事務所律師柳楊表示,私人小客車合乘也就是這裡的“順風車”,不屬於道路運輸經營行為,不承擔承運人責任,目前國家亦尚未有對該領域的明確的法律規定,相關責任、定性不明。

但是柳楊認為,滴滴公司作為一個收取相應信息服務費的信息交互平臺,嚴格來說,其在為合乘用戶提供需求信息的同時,也應承擔相關信息的審核義務,如因未盡實名認證等審核義務甚至在審核過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過錯且最終致使用戶人身財產損害的,平臺須承擔一定程度的違約損害賠償責任,但這需要立法的完善,從目前的司法實踐來看,要認定平臺的法律責任難度比較大。

而空姐搭乘滴滴順風車遇害一事,柳楊認為,首先,空姐遇害本身涉及到的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均應當由加害人(也就是司機)承擔,平臺是否承擔責任也不是單純以是否履行了審查義務來判斷,還是要回到順風車平臺的角色和定性問題上來。但如上所述,目前國家法律對該問題尚未有明確的規定。

然交通運輸部、工信部等部門2016年出臺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保證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具有合法從業資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根據工作時長、服務頻次等特點,與駕駛員簽訂多種形式的勞動合同或者協議”。

需要疑問的是,在政府出臺相關政策前,滴滴該如何管理順風車,其是否具有接入順風車服務的資質?而如果滴滴與職業運營的快車、專車駕駛員沒有直接的勞務關係,那麼滴滴又是以什麼身份監管、如何監管駕駛員呢?畢竟,乘客直接面對的,是陌生的網約車司機。

滴滴將整改順風車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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