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變相裁員“花式違法”:調崗、降薪……

一些用人單位讓勞動者走人時,會“玩花招”逼迫員工辭職,以避免支付經濟補償金,這被形象地描述為變相裁員。變相裁員手段除了最常見的降薪、換崗和更換工作地點,還包括提高業績指標、撤併部門、無薪調休等,套路五花八門,且不斷翻新。被迫“主動”離職的勞動者往往深受其害,卻因為難以取證、維權成本高等放棄維權、有苦難言。

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須嚴格依照法定條件、履行法定程序。如果用人單位不與員工協商,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員工主動離職,並以此達到免於支付經濟補償的目的,實則是在“花式違法”。一方面企業不能恣意妄為,用工必須依法合理進行;另一方面,我們也呼籲勞動者提高維權意識,敢於通過法律途徑維護合法權益。本版特推出“職場不可不說的變相裁員”系列報道,敬請關注。

因認為自己遭遇了變相裁員,吳曉輝和單位打起了官司。目前,他還在等待案子的再審。此前,因訴訟時效已過,吳曉輝在一審和二審中均敗訴。

工作14年,吳曉輝一直未與公司籤勞動合同,等到終於有“資格”簽了,卻被甩給了勞務派遣公司。6年後,吳曉輝查詢社保信息才發現自己早已被裁。

吳曉輝發現,“後知後覺”被裁員的不只自己。降薪、調崗、減少福利待遇……在職場上,不少人都曾被公司以諸如此類的套路變相裁員。

6年後查社保,偶然發現被“甩包”

1998年,吳曉輝入職長春某保險公司做司機,同時負責後勤管理工作。2008年,公司任命他為辦公室主任,並承諾,如果表現好就可以與其簽訂勞動合同。

2012年10月,保險公司負責人告知吳曉輝可以簽訂勞動合同了。“當時,領導拿出了一些文件讓我簽字,出於信任,我基本沒看內容就簽了。”吳曉輝說。

2014年10月和2016年10月,保險公司又分別找吳曉輝續簽了兩次勞動合同。

不過,2017年年初,吳曉輝偶然查詢社保信息時,發現自己的社保繳納單位不是該保險公司,而是三家自己聽都沒聽說過的陌生公司。

“問了公司後,我才知道領導讓我簽訂的勞動合同,是交由其他三家公司蓋章的。也就是說,我被變相轉移給另三家勞務派遣公司,每兩年更換一家。”吳曉輝說,他對此並不知情,也不知道勞務派遣的概念。

和公司溝通無果後,吳曉輝起訴到了法院。

“公司總有辦法讓你‘主動’離職”

“變相裁員是勞動者對一些企業採取各種方法逼迫自己走人,從而達到不按程序解除勞動合同行為的形象描述。”王雨琦說,吳曉輝所遭遇的逆向派遣僅是變相裁員的方式之一,“按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正常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對勞動者進行賠償,因此有些企業就會‘巧妙’採取調崗、降薪、無薪長假、進行資格再查、紀律考核動輒記大過等方式,逼迫職工主動離職,以降低成本。”

“我畢業才兩年,還是‘月光族’,可領導非讓交錢入股成立新公司,最少2萬元起,沒有新公司就沒有我的工作崗位,這不就是變相逼我辭職嗎?”長春某網絡公司的小李說。

“因為不是新領導的嫡系,我不僅被安排到了離家很遠的尚未被開發的區域,在考核時標準還與成熟市場一個樣兒,最後自然就被以業績不合格為由‘優化’掉了。”長春某醫藥公司的業務員老姚說。

吉林大華銘仁律師事務所律師欒紅月正在處理一個類似的案子。

當事人朱某2009年起在長春一家知名飲料公司做營銷工作,去年,他被公司要求調崗,拒絕後又被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關係。當年6月,欒紅月代理朱某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年底開庭。目前,該案仍在等待仲裁結果。

“實際上,被告公司是在以降級降薪的方式變相裁員,朱某掌握的證據相對充分。”欒紅月說。

為降低成本頂著風險“玩手段”

不過,王雨琦也指出,吳曉輝在簽訂合同時沒有認真看,也有一定責任。

“我接過很多類似案件委託,發現能變相裁員的公司一般都是有一定實力、相對正規的企業,小公司甚至連這種手段都‘不屑’使用,不想用工了,就直接辭退。”欒紅月說。

為何頂著可能違法的風險,某些企業也願“玩手段”搞變相裁員?

欒紅月分析,對大多數普通職工來說,被零賠償變相裁員後,如果走法律程序維權,成本可能要比能獲得的賠償還高。同時,這類勞動爭議案件需要走一裁兩審程序,很多人覺得還不如直接換份工作。也有部分職工怕單位找麻煩,或對後續職業生涯有負面影響,而不敢起訴維權。

“很多有實力的企業都會專門找法律專業人士,在不違法的前提下設計一些變相裁員方式,來規避用工風險,降低成本。”王雨琦說。

“比如,針對個別職工而修改大多數職工都能通過的公司管理規章制度,保持薪資待遇不變調換同城內其他區域的工作地點,調整崗位工作內容鎖死個人發展空間等。”王雨琦說,“職工心裡不舒服了就會主動辭職,而這些招式很難讓人挑出毛病,以前被媒體曝光的類似辦公室調崗到保潔的都已經屬於‘低級手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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