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不但財產歸你,律師費還要我出?做夢!

是不是做夢,得看情況。


離婚後不但財產歸你,律師費還要我出?做夢!


我們知道,在民事合同中,約定違約方承擔律師費、訴訟費是可以得到法院支持的。但是,離婚協議中也作出如此約定,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呢?

我們看看一個案例。

案號:(2018)川01民終16763號

李某、侯某原系夫妻,2016年6月20日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書》並在成都市溫江區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書》第十條“如因履行該協議而產生的糾紛,違約方承擔對方因追償而產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交通費”。離婚後,雙方發生爭議。

一審法院認為:因侯某未按離婚協議書約定給付按揭貸款以及交納保險費用,其行為構成違約,按照離婚協議書約定“如因履行該協議而產生的糾紛,違約方承擔對方因追償而產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交通費”,李某訴請侯某支付律師費20000元符合雙方約定,對李某的該主張予以支持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

除此以外,全國其他地區法院,也有不少支持的案例。

比如: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案號: (2018)閩0583民初4596號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

案號: (2018)浙0106民初4147號


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

(2018)京0101民初9699號


雲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2018)雲2901民初42號

反 例

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

(2018)粵0606民初8124號


在本案中,法院並未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擔律師費的訴請。法院認為:因本案是婚姻家庭類糾紛不是合同糾紛,聘請律師的費用是自願性支出,該項請求沒有依據,不予支持。

還有個別法院,他們單純地認為,聘請律師參加訴訟,並非是必須的一筆費用,當事人也可以自己上陣嘛,何必一定假人之手。

這樣的看法,陳律師相當服氣。

依法治國,道長且阻。


要 點


那麼,怎麼樣才能讓法院支持守約方要求違約方承擔律師費和訴訟費等維權費用呢?


抽象的專業的話我們少說。離婚協議是特殊的協議,還是可以參照《合同法》,以合同法原理進行裁決的合同,看來是有法官有不同認識的。但是陳律師認為,既然是離婚後財產糾紛,基本不會涉及人身屬性,法官用合同法精神和合同法原理進行裁決,又何錯之有?


所以:


1.離婚協議中,必須要有約定。只有在離婚協議中事先約定了違約責任,萬一事後產生糾紛,彼時,守約方要求違約方承擔維權費用才有事實依據。我們在搜索類似案例的事後,有不少守約方的訴請未得到支持,原因就是沒有在離婚協議中提前約定。

2.離婚協議中,對違約的事項和行為要清晰、明確地作出描述。我們發現,有些法院,以違約方並未具有離婚協議中約定的事實,而駁回了守約方的要求。所以,在離婚協議中,雙方就要對違約方在何種情形、何種條件下,需要承擔違約責任,作出準確、沒有歧義的闡述。否則,可能要面對敗訴的結局。

3.主張律師費,需要提供律師收費發票、代理協議等證據,同時,律師費不能超出合理範圍。我們發現,有些守約方提出了律師費的訴請,但是未能提供律師收費發票等證據,結果這項訴請就被法院駁回了。殊為可惜。律師收費也是有規定的,各地的規定不同。但是,不能因為協議中約定了律師費,則隨意給出律師費。背後的原因你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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