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和公益有什麼不同?

掃描二維碼關注“沸騰”看新京報評論

多多益善

慈善和公益這兩個概念的使用多年來就一直困擾著行業內的諸多人士,各地地方性的慈善法規也不盡相同和一致。《慈善法》草案的出臺,似乎給了這兩個姻親關係的概念一個權威而明確的界定。

大眾矚目的《慈善法》第二審議稿也於近期公開徵求意見,讓人值得關注的是,其中增加了“公益”的概念。第二審議稿第三條在解釋“慈善活動”時指出“本法所稱慈善活動,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捐贈財產或者提供服務等方式,自願開展的下列公益活動”,同時在“慈善信託”一章中也開門見山地指出“本法所稱慈善信託即公益信託”。

《慈善法》草案從第一審議稿通篇沒有“公益”的字眼,到第二審議稿增加了“公益”的表述,這一變化不難看出慈善和公益在法案中的糾葛,這個糾葛也表現出了理順《公益事業捐贈法》和《慈善法》之間關係、釐清慈善和公益之間異同的現實需求。

慈善何意?公益何解?慈善和公益這兩個概念的使用多年來就一直困擾著行業內的諸多人士,各地地方性的慈善法規也不盡相同和一致。但是《慈善法》草案的出臺,似乎給了這兩個姻親關係的概念一個權威而明確的界定,筆者也將從多角度對慈善和公益的來龍去脈以及相互關係給予嘗試性的解讀,以便更好地梳理現狀,適用法律。

第一,慈善活動向公益行為的演進。我國傳統意義上的慈善活動主要指扶危濟困的公益行為,這在以往很多的實踐活動中也莫不如此定位。但隨著《慈善法》的即將出臺,慈善活動所涉及的範圍已經不僅僅侷限於此,而是進一步擴展到公益行為的範疇,慈善概念的這點變化也可在英國慈善法的歷史演變中覓得端倪和尋得借鑑。

英國是最早制定慈善法的國家,1601年英國就制定了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慈善法,當時慈善法主要集中於扶危濟困方面,直到2006年慈善法修訂完成,其慈善活動的範圍已經擴大到了包括扶貧、濟困、教育、宗教、健康、社區、藝術文化、體育、人權、環境、動物、武裝部隊等13個方面在內的內容。我國慈善概念的演進與英國慈善法的變化基本相同,慈善活動的內涵也與《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範疇逐漸一致。

第二,慈善組織和公益組織的區別。儘管慈善活動和公益行為所涉及的內容基本一致,但因行為主體不同,導致行為主體對應的組織也有不同的界定和分類,從而適用不同的法律法規。根據慈善的歷史沿革以及公益的社會理解,結合工作實踐,可將公益組織分為政府類公益組織和非政府類公益組織。

政府類公益組織,屬於政府發起的、履行政府法定義務的非營利公益性單位,雖然其從事公益事業也屬於公益組織,但因其屬於政府的法定行為而不能等同於慈善組織的自願行為,故其只能歸為公益組織而非慈善組織,比如各級政府部門以及工青婦等群團組織。民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從事公益事業,不同於政府必須履行的義務行為,而是自發自願的選擇性行為,那麼我們可將此類行為界定為慈善行為,據此成立的公益組織則屬於慈善組織,這也是筆者所稱的非政府類公益組織。

這樣,基本上可以將現存的各類組織進行一個大致的區分和定位,以便於社會公眾的理解和監管部門的管理。

第三,慈善行為的動態認證和監管。《慈善法》主要是對慈善組織的慈善行為進行了規範,針對慈善組織的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措施也比較明確和有力。但其對於非慈善組織的慈善行為也同樣適用嗎?答案是肯定的。如果將慈善行為的認定從動態的角度來理解,就不難發現《慈善法》對慈善行為規範的益處。

□張映宇(慈善公益人士)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