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後強行女子性關係,再一次發生完全自願,是否構成強姦罪?

案例:

女老闆唐韻經營一家時裝店,吃住都在店裡。與年輕男子張三剛認識不久,二人慢慢熟悉起來。一日,張三剛在外面喝到晚上11點多結束,其他人都回家了,喝得醉醺醺的張三剛沒有回家,卻給唐韻打電話,意思想和唐韻發生性關係,唐韻說外面人太多不同意,他到店門口用力推門結果把門栓給弄壞了,進去後用摺疊床把門頂住。

緊接著,強行和唐韻發生了性關係。兩人睡一起幾小時後,他睡醒又和唐韻發生了一次性關係,唐韻沒有反抗。次日一早,唐韻叫他起來說聽到外面倒垃圾的來了,讓他快走,他才離開唐韻的門市。

接連幾日都風平浪靜,唐韻正常看店和外出打麻將,中間還跟張三剛打了一通電話,從電話錄音中也看不出什麼異常。但此事被唐韻母親得知後,促使唐韻報了警。

對此張三剛如實陳述了事情經過,但辯稱自己沒有犯罪,為此雙方展開了激烈爭論。

此案難點在於單獨看第一次性關係,有涉嫌強姦罪嫌疑,綜合來看又有複雜之處。

以上案例系真實案件改編而來,對所列人員姓名進行了化名處理,儘量保留了原案的事實。我們假定本案的事實已經調查清楚,據以定案的證據也確實充分。下面筆者結合法律規定及原理對此案進行解析,不到之處請各位指正。


男子酒後強行女子性關係,再一次發生完全自願,是否構成強姦罪?

先單獨看第一次性關係構不構成強姦?

強姦,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強制性交,指的是強制性與對方發生性關係,是一種違背被害人的意願,使用暴力的非法手段,強制與被害人進行性交,屬於違法犯罪行為。

根據刑法規定,犯強姦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張三剛酒後踢開被害人的店門,張三剛違背婦女意志,違背婦女性自由權,採用暴力手段,強行與被害人發生性關係,其行為觸犯了我國刑法之規定,涉嫌強姦罪。

再綜合評價兩次性關係

此案,概括起來就是“先強姦後通姦”。對此一直以來有個規則影響至深,“先強(奸)後通(奸)不謂之強(奸),這主要是因為一個陳舊的已經失效的司法解釋。1984年最高院、最高檢,公安部的《關於當前辦理強姦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以下簡稱《強姦解答》)規定:“第一次性行為違背婦女的意志,但事後並未告發,後來女方又多次自願與該男子發生性行為的,一般不宜以強姦罪論處。”2013年1月18日《強姦解答》被最高司法機關廢止,“先強後通不謂之強”的規則不再有法律效力。

具體到此案例,在張三剛與唐韻強姦與通姦行為並存的情況下,恐怕很難否認先前強姦罪的存在。先前的強姦行為是一個已經存在的的獨立犯罪行為,它無法改變之後通姦行為,通姦行為也不可能消滅先前的強姦事實。正如我們現實中,一個人把一個人打成重傷,後兩個人冰釋前嫌重歸於好,無法改變先前打成重傷的犯罪性,只是後面情節可以在量刑時可以酌情考慮。

事實上,《強姦解答》也規定:“男女雙方先是通姦,後來女方不願繼續通姦,而男方糾纏不休,並以暴力或以敗壞名譽等進行脅迫,強行與女方發生性行為的,以強姦罪論處。”也就是通姦與強姦是兩個行為,不能互相否認。比如婚內強姦,在離婚訴訟期間雖然婚姻關係並沒有解除,男子強行與女子發生關係仍然涉嫌強姦。因此,只要行為符合強姦罪犯罪構成,就可以認定強姦罪。


男子酒後強行女子性關係,再一次發生完全自願,是否構成強姦罪?

編後語:

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強姦罪侵犯的是婦女的性自由權。強姦行為事後女性意志改變不能影響先前行為的犯罪性質,也就是說女方的同意不能包括對以往性事的追認。否則,一個人犯罪與否會完全取決於被害人意志,這就會很容易催生被害人被金錢收買現象,不利於法制社會建設,也不利於國家對追訴權的行使。

最終,張三剛以8萬元與唐韻達成了調解書,但還是為自己行為付出了緩刑代價。

對此案例,大家是如何看的呢?歡迎留言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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