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鮑毓明一案發生在美國,會被如何判處?年齡差大又處威權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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鮑毓明精通法律,曾經寫過一篇論文,稱中國對幼女性侵打擊不足。

這個工科出身的男人,學習法律,難道就是為了鑽法律的空子?

為了在戀童癖一事上脫罪,專挑剛滿14歲的女孩下手?

如果成功脫罪,是不是會露出一臉“盡在掌握”的猙獰的得意笑容?

而這得意笑容背後的黑手,會不會伸向更多的孩子?


如果鮑毓明一案發生在美國,會被如何判處?年齡差大又處威權地位


中國的法定“同意年齡”是14歲

法律出於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考慮,都會設定一個達到法定強姦的年齡,或者說是法定“同意年齡”。

法定“同意年齡”的意思是:能夠在法律上獨立同意、進行合法性行為的最低年齡。

在司法體系中,任何人和未達到最低合法性交年齡的人,所進行的性行為都被認作是法定強姦。

哪怕不存在一方對另一方的暴力以及威脅,哪怕未成年人是自願的、根本沒有受到脅迫,但因為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法律上認為這種性行為的另一方是不合法的。

在中國,這一法定“同意年齡”設置為14歲。

就是說,如果在中國一個14歲以上的人,或者是一個成年人,和14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的話,是會被法律判定為強姦,屬於姦淫幼女。


如果鮑毓明一案發生在美國,會被如何判處?年齡差大又處威權地位


多年的呼籲推動了大多數國家的“同意年齡”,設置在16歲

按目前絕大多數國家的法律規定,如果16歲以上的人和16歲以下的人發生性關係的話,不管十六歲以下的這個人是否聲稱自願,16歲以上的人都可以被視為強姦。

美國絕大多數州,目前的這個法定的同意年齡,下限就是16歲,有的州是17歲,有的州是18歲。

據報道,美國一名27歲男子William turk與一名15歲女子發生性關係,雙方雖屬於自願行為,該男子仍被判二級強姦罪。因為女孩在12到16歲間,未到法定同意年齡,法律上認為她沒有同意的能力。

這也是經過了長期的改革和呼籲的過程,才慢慢達到現在這個結果。

在二十世紀初的時候很多州的法定強姦年齡是12歲,有的州甚至是10歲。

因為世界上任何一個社會,都是從古老的父權社會、男權社會一步步走過來的,實際上以前“童婚”是一個屢見不鮮的現象。

20世紀以後,各個國家的改革家、女權運動者,不斷地呼籲,推動法律的變革。例如,在2017年,法國一名11歲女童被一名28歲男性性侵後,該國女性到街頭抗議,要求設置最低性同意年齡。

到了二戰以後,六七十年代以後,慢慢的大多數國家都把法定同意年齡提高到了16歲或者16歲以上。


如果鮑毓明一案發生在美國,會被如何判處?年齡差大又處威權地位


根據現實情況制定的特殊的“兩小無猜”條款

但是這裡面還有一個很現實的問題,假如一個16歲的男孩子的一個15歲的女孩子,這兩個青少年談戀愛,兩小無猜,發生了性關係,怎麼辦啊?

這個16歲的男孩子,是不是要被判刑?或者是兩個15歲的小孩子發生性關係,是不是兩個人都要被判刑?因為他們都沒有達到法定同意年齡。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大多數國家在制定法定強姦條款的時候,同時也引入了所謂的“兩小無猜條款”,在美國也叫做“羅密歐朱麗葉法”,也可以把它叫做“年齡差法”。

那就是如果發生關係的兩個人,他們的年齡差沒有達到一定的上限,比如說兩個人之間相差兩歲或者三歲,這時他們之中有一方沒有達到法定“同意年齡”,但他們之間的性行為就可以因為兩小無猜條款,而免於刑法。

當然前提還是要兩人都是自願的,因為青少年之間也可能出現強迫現象,強迫的話還是可以以入罪論處的。

但是如果是年齡相差較大的,譬如康涅狄格州一個40歲的男性和一個15歲的女性之間發生了性關係,就不適用於兩小無猜條款。按照目前康涅狄格州的法律規定,40歲的這位男性可能會被頂格判罰20年,然後同時再罰款,大概是15000美元左右,他還會被要求記錄為性犯罪者,限制活動居住範圍。


如果鮑毓明一案發生在美國,會被如何判處?年齡差大又處威權地位


除了年齡限制、年齡差限制,還要符合多個規定才算合法

美國各州對於細則如雙方年齡差距最低年齡等規定不盡相同,但多數州都將兩方年齡差距規定,在相差5歲以內。

如得克薩斯州規定的“兩小無猜條款”適用條件有:

  • 年齡較小一方必須滿14歲
  • 兩方年齡差距不到3歲
  • 嫌犯沒有性犯罪記錄
  • 雙方都是自願的
  • 年齡大的一方不具有權威地位,例如老師和學生的關係,監護人和被監護人的關係
  • 性行為過程沒有涉及武力,或造成了身體的損傷。

要同時滿足以上條件,才能適用於羅密歐與朱麗葉法則。

威斯康星州議員Joel kleefisch非常強調的說:青少年男女朋友之間性行為,和那些專挑未成年性侵的人是不同的!絕不能混淆!


如果鮑毓明一案發生在美國,會被如何判處?年齡差大又處威權地位


如果鮑毓明一案,發生在美國的話,鐵板釘釘是要以強姦罪判刑的。

首先,鮑毓明性侵的少女年齡剛滿14歲,不到法定“同意年齡”;

其次,鮑毓明和被性侵的少女年齡差距超過30歲,顯然不適用於“兩小無猜”條款;

再次,鮑毓明是被性侵少女的“養父”,具有權威地位;

最後,被性情少女聲稱非自願,涉及武力,身體被傷害。

假設鮑毓明的所作所為發生在美國,也會被判刑20年,罰款,被記錄為性犯罪者,限制活動居住範圍。

多希望他在中國,最終也能得到類似的應有的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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