鮑毓明“性侵疑雲”的3個關鍵詞

九月十七日,最高檢與公安部聯合督察組通報了鮑毓明涉嫌性侵犯的調查情況:現有證據無法證明鮑毓明的行為構成性侵犯。

與此同時,北京市司法局通報,鮑毓明2006年取得外國國籍後,隱瞞不報仍以專職律師的身份繼續執業,涉嫌向司法機關提供虛假材料,被依法吊銷執業證書。

據山東省煙臺市公安局通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條、第八十一條規定,公安部決定對鮑毓明採取驅逐出境的強制措施,並依法予以執行。

鮑毓明“性侵疑雲”的3個關鍵詞

此時此刻,鮑毓明事件已經水落石出,長安街知事認為,這一全民關注的熱點事件,有3個關鍵詞值得我們深思。

關鍵詞一:反轉

這起案件引起了公眾的廣泛討論,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幼女性侵”的情節。但事實卻是大跌眼鏡。

聯檢組查明,韓某某曾提供假出生證及證人證言,改變出生日期,並將1997年10月出生改為2001年8月出生。即其於2015年10月與鮑毓明第一次見面時,已年滿18歲,未受法律特別保護。

此外,該小組沒有發現任何證據證明鮑某某違背韓某某的意願,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強迫與韓某某發生性關係。經鑑定,韓某某的傷情為輕微傷,具有防衛、作證能力。

那就是說,“少女時代”和“性侵犯”這兩點,其實並不存在,我們中的許多人都被“欺騙”了。

當然,這次“忽悠”的始作俑者是韓某某及其親屬,其動機大致可以推論為:製造爆點,吸引眼球,最大限度地贏得輿論同情。

轟動一時的新聞曝光,引起了全社會的廣泛關注和討論,甚至激烈批評,事實真相反轉,眾人大吃一驚。其中,鮑毓明事件和前段梁穎羅冠軍事件等熱點事件在輿論場上的發展都遵循了這一套。

這種反覆印證了一個道理,一言以蔽之不可偏聽偏信,面對情節怪異的“熱點話題”,先不要急於下結論,不妨讓子彈飛一會兒。

關鍵詞二:背鍋

鮑毓明事件的另一個重要情節是,韓某某自稱曾多次到派出所報案,但警察並未逮捕鮑毓明,最後均被撤案。對此,市民紛紛質疑,有些警察“不作為”“慢作為”嗎?人的干擾在其背後嗎?Buuggmin是否“手有眼”?

的確,警方在法律上對韓某某幾次報警和報案進行了處理,但韓某某關於被鮑毓明使用暴力與其發生性關係的陳述內容和所提供的相關物證,經查證不符合事實,不能作為認定犯罪的依據。所以警方沒有逮捕鮑毓明,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更有甚者,報案的是韓某某,要求撤案的也是韓某某。據調查,韓某某多次報案,撤案,向外求助,都與自己和鮑某某發生矛盾,或者兩人的關係出現問題,一旦兩人的關係恢復或和好,韓某某就拒絕報警或要求公安機關撤案。

任由胡作非為,浪費公共資源的明明是韓某某,警察卻“不聞不問”。

近幾年來,孫小果案、操場埋屍案等一系列大案要案的偵破和處理,充分體現了司法機關維護公平正義,促進法治進步的決心。具體地說,鮑毓明案也是如此,所謂的“黑幕”,其實就是公眾不瞭解實情而產生的誤解。

同時還必須指出的是,個別民警在辦案過程中態度生硬、不文明,在一定程度上加深了誤解。因特網時代,一個小小的錯誤就會帶來大麻煩,千里之堤就會潰於蟻穴,這是未來工作中應該極力避免的。

社會公眾對熱點案件的關注、討論、質疑,反映了人們對法治精神、公平與正義、信息公開等方面的要求,應引起司法機關的重視,及時科學地作出回應,緩解社會焦慮。

而另一方面,有些案件時間長,過程複雜,辦理起來需要時間。每個情節,每個證據都要經得住檢驗,才能稱為“鐵案”。要實現這一目標,公眾還應給予司法部門足夠的耐心和信心。

社會公眾和司法部門在個案的處理過程中進行良性互動,但只有這樣,才能推動法治社會的進步。

關鍵詞三:良心

已有證據不能證明鮑毓明的行為構成了性侵犯,鮑無需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這是否說明他已經洗白了自己?

沒有,鮑毓明絕不是“白蓮花”!到了2015年,當他遇見韓某某時,還不知道自己已經成年,還以為她是14歲的孩子。從此,二人以“收養”的名義開始交往,發展了兩性關係(事實上不符合法定的收養條件,也沒有辦理收養手續),鮑毓明一直認為韓某某是未成年人。韓某某的隱瞞欺騙可以說是客觀上“救了”了鮑毓明。

在外面互相稱呼父女,在外面卻是事實夫妻,這種關係顯然違反了社會普遍接受的道德規範,應該受到輿論的批評和譴責。

具有諷刺意味的是,鮑毓明在2011年寫了一篇題為《嫖宿幼女與未成年人保護的鴻溝》的博客。一邊高談闊論未成年人保護,一邊和“幼女”同居,我們倒要問一問,他的良心是不是痛?

不管它是在如今被處以吊銷律師執業證書、驅逐出境等處罰,還是在輿論指責下“道德淪喪”,鮑毓明,都不值得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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