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毓明“性侵疑云”的3个关键词

九月十七日,最高检与公安部联合督察组通报了鲍毓明涉嫌性侵犯的调查情况: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鲍毓明的行为构成性侵犯。

与此同时,北京市司法局通报,鲍毓明2006年取得外国国籍后,隐瞒不报仍以专职律师的身份继续执业,涉嫌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材料,被依法吊销执业证书。

据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通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条、第八十一条规定,公安部决定对鲍毓明采取驱逐出境的强制措施,并依法予以执行。

鲍毓明“性侵疑云”的3个关键词

此时此刻,鲍毓明事件已经水落石出,长安街知事认为,这一全民关注的热点事件,有3个关键词值得我们深思。

关键词一:反转

这起案件引起了公众的广泛讨论,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幼女性侵”的情节。但事实却是大跌眼镜。

联检组查明,韩某某曾提供假出生证及证人证言,改变出生日期,并将1997年10月出生改为2001年8月出生。即其于2015年10月与鲍毓明第一次见面时,已年满18岁,未受法律特别保护。

此外,该小组没有发现任何证据证明鲍某某违背韩某某的意愿,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迫与韩某某发生性关系。经鉴定,韩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具有防卫、作证能力。

那就是说,“少女时代”和“性侵犯”这两点,其实并不存在,我们中的许多人都被“欺骗”了。

当然,这次“忽悠”的始作俑者是韩某某及其亲属,其动机大致可以推论为:制造爆点,吸引眼球,最大限度地赢得舆论同情。

轰动一时的新闻曝光,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甚至激烈批评,事实真相反转,众人大吃一惊。其中,鲍毓明事件和前段梁颖罗冠军事件等热点事件在舆论场上的发展都遵循了这一套。

这种反复印证了一个道理,一言以蔽之不可偏听偏信,面对情节怪异的“热点话题”,先不要急于下结论,不妨让子弹飞一会儿。

关键词二:背锅

鲍毓明事件的另一个重要情节是,韩某某自称曾多次到派出所报案,但警察并未逮捕鲍毓明,最后均被撤案。对此,市民纷纷质疑,有些警察“不作为”“慢作为”吗?人的干扰在其背后吗?Buuggmin是否“手有眼”?

的确,警方在法律上对韩某某几次报警和报案进行了处理,但韩某某关于被鲍毓明使用暴力与其发生性关系的陈述内容和所提供的相关物证,经查证不符合事实,不能作为认定犯罪的依据。所以警方没有逮捕鲍毓明,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更有甚者,报案的是韩某某,要求撤案的也是韩某某。据调查,韩某某多次报案,撤案,向外求助,都与自己和鲍某某发生矛盾,或者两人的关系出现问题,一旦两人的关系恢复或和好,韩某某就拒绝报警或要求公安机关撤案。

任由胡作非为,浪费公共资源的明明是韩某某,警察却“不闻不问”。

近几年来,孙小果案、操场埋尸案等一系列大案要案的侦破和处理,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维护公平正义,促进法治进步的决心。具体地说,鲍毓明案也是如此,所谓的“黑幕”,其实就是公众不了解实情而产生的误解。

同时还必须指出的是,个别民警在办案过程中态度生硬、不文明,在一定程度上加深了误解。因特网时代,一个小小的错误就会带来大麻烦,千里之堤就会溃于蚁穴,这是未来工作中应该极力避免的。

社会公众对热点案件的关注、讨论、质疑,反映了人们对法治精神、公平与正义、信息公开等方面的要求,应引起司法机关的重视,及时科学地作出回应,缓解社会焦虑。

而另一方面,有些案件时间长,过程复杂,办理起来需要时间。每个情节,每个证据都要经得住检验,才能称为“铁案”。要实现这一目标,公众还应给予司法部门足够的耐心和信心。

社会公众和司法部门在个案的处理过程中进行良性互动,但只有这样,才能推动法治社会的进步。

关键词三:良心

已有证据不能证明鲍毓明的行为构成了性侵犯,鲍无需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这是否说明他已经洗白了自己?

没有,鲍毓明绝不是“白莲花”!到了2015年,当他遇见韩某某时,还不知道自己已经成年,还以为她是14岁的孩子。从此,二人以“收养”的名义开始交往,发展了两性关系(事实上不符合法定的收养条件,也没有办理收养手续),鲍毓明一直认为韩某某是未成年人。韩某某的隐瞒欺骗可以说是客观上“救了”了鲍毓明。

在外面互相称呼父女,在外面却是事实夫妻,这种关系显然违反了社会普遍接受的道德规范,应该受到舆论的批评和谴责。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鲍毓明在2011年写了一篇题为《嫖宿幼女与未成年人保护的鸿沟》的博客。一边高谈阔论未成年人保护,一边和“幼女”同居,我们倒要问一问,他的良心是不是痛?

不管它是在如今被处以吊销律师执业证书、驱逐出境等处罚,还是在舆论指责下“道德沦丧”,鲍毓明,都不值得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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