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關於共同保證的規定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條: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任何一個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洪振律師解讀:

本條是關於共同保證的規定。共同保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保證人為同一債務而向債權人所提供的擔保。

其特點主要表現在:

第一,數個保證人為主債務人提供擔保。共同保證的主要特點是保證人為數人,共同為同一債務提供保證。

第二,數個保證人必須為同一債務提供擔保。

一方面,共同保證所擔保的債務必須具有同一性,如果數個保證人雖然為同一債務人作保,但保證的債務不同,則仍然屬於分別的保證。

另一方面,共同保證強調債務的同一性,就債務人而言,既可以是單個的債務人,也可以是數個債務人,但債務應當是同一債務。

第三,共同保證人的責任可以是連帶的,也可以是按份的。共同保證既可以是按份共同保證,也可以是連帶共同保證。

這兩種保證的主要區別在於: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的選擇權是否受到限制。如果採取連帶責任保證,則債權人既可以選擇向債務人行使權利也可以向各個保證人行使權利。

民法典:關於共同保證的規定

此條所規定的共同保證,不管是按份共同保證還是連帶共同保證,和一般保證、連帶責任保證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一般保證的情形下,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情形下,保證人和主債務人是連帶關係,債權人可以任意選擇向主債務人或者保證人請求承擔責任保證人不享有先訴抗辯權。

此條所涉及的按份共同保證和連帶共同保證定義的是多個保證人之間的關係,因此對於共同保證來說,多個保證人之間的關係有按份和連帶兩種可能。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