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確立“自甘風險”原則, 以後這些事要小心!

作為2021年1月1日即將實施的我國第一部《民法典》關乎了中國老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今天我們來講一下其中的“自甘風險”原則。這與人們的生活息息相關!

《民法典》確立“自甘風險”原則, 以後這些事要小心!

下面我來舉一個例子,詳細分析一下其中的內容。

小劉參加了一場社區(單位)組織的足球比賽,和對方球員發生規則範圍內的碰撞,導致腳踝骨折,他可以向對方請求賠償嗎?

《民法典》確立“自甘風險”原則, 以後這些事要小心!

《民法典》確立了“自甘風險”規則,若對方非故意且無重大過失,則不得請求賠償。而且小劉只是腳踝骨折,並非重傷,對方則並非有意為之。小劉無法要求取得賠償。

自甘風險”是什麼?

自甘風險又稱自願承受危險,是指受害人自願承擔可能性的損害而將自己置於危險環境或場合,造成損害行為人不承擔責任。例如,參加拳擊比賽而自願承受可能受到的人身傷害的危險。

第一,受害人作出了自願承受危險的意思表示,通常是將自己置於可能性的危險狀況之下;第二,這種潛在的危險不是法律、法規所禁止的,也不是社會公序良俗所反對的,且此種危險通常被社會所認可存在或者難以避免的。

“自甘風險”構成要件如下:

1、參加的是文體活動,且具有一定風險,受害人也能意識到所參加文體活動的風險。例如,蹦極、戶外探險等活動,存在的風險是可以預知的。在此區別學校的體育活動。

2、受害者的損害不是其他參與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自甘風險”要求受害人是在瞭解風險的前提下,仍自願參加,此時在文體活動中受到損害,其他參加者不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如果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則已經超過其自甘風險的範圍,應對損害結果承擔賠償責任。

3、活動組織者的責任承擔上,適用安全保障義務的規定,有些活動是按照經驗不需要組織者告知參加者風險的。例如,參加馬拉松活動,正常跑步過程中的曬傷、膝關節損傷、碰撞等運動傷害,是不需要組織者特別告知的。

小編提醒!!!

所以,作者在此提醒,民法典“自甘風險”的確立,一方面免除了責任承擔的後顧之憂,另一方面也要求大家在參加某項文體活動時及時評估可能的風險並量力而行,避免傷害的發生。

《民法典》確立“自甘風險”原則, 以後這些事要小心!

針對目前我國社會老齡化現象,許多高強度活動已經不適合年紀稍大的爺爺奶奶參加,更應該注意“自甘風險”原則的推出,稍不注意,釀成大禍!會使一些家庭本不富裕更雪上加霜!

依據法條如下: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規定: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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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目前工作原因,視頻的更新將在九月十號左右恢復!望粉絲諒解!敬請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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