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特殊收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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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主要講的是一些特殊收養,例如收養親哥的子女、華僑收養自己後輩、繼母收養繼子等。

親屬間收養限制較小。即:1、不需要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2、送養人無需“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就可送養特定親屬——三代以內旁系同輩血親;3、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年齡相差也無需40週歲以上。

三代以內旁系同輩血親的子女是指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以及表兄弟姐妹的子女。

華僑收養三代以內旁系同輩血親的子女,不受子女人數的限制。即自己有2個以上子女的,也可以收養。

民法典:特殊收養制度

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權利,無收養之必要。如果收養了的話,符合手續,不得以被收養人是收養人的非婚生子女為由,主張收養無效。

隔代不能收養。

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繼父母可以收養繼子女。

二胎政策,故而收養人收養後名下一般只能有兩個子女。

對於收養下述三種未成年人的人,其名下子女總數可以超過2個。以下3種未成年人:孤兒、殘疾或者在兒童福利院長大的查不到生父母的。

婚後收養的,應當夫妻共同收養。

無夫妻關係的兩人,不得共同收養子女,以免引起倫理衝突。


民法典:特殊收養制度

目前,在我國同性戀不能共同收養未成年人。

夫妻收養後,夫與妻分別與被收養的未成年人建立收養關係,即建立兩個收養關係。如果成立收養關係後,一方不符合收養的實質條件的,不影響另一方與未成年人之間的收養關係。

宣告失蹤制度解決的是失蹤人的財產監管和保護,而不在於確定失蹤人的身份關係。

繼父母收養繼子女的不同於普通收養,限制有二。1、應得到生父母種不直接撫養一方的同意;2、繼父母無家暴等不利於未成年繼子女成長的情形,可能嚴重傷害繼子女利益的。

如果不直接撫養的那方生父母,被宣告失蹤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從保護未成年的利益而言,應當在得到直接撫養的那方生父母的同意的情況下,就可以建立收養關係。

繼父母如果沒有收養繼子女的,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是直系姻親關係。

繼父母如果沒有收養繼子女的,繼父母與自己的生父母中的一方離婚的,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關係隨之消除。

但是如果繼父母對繼子女進行了撫養教育,則適用父母和子女的關係,即繼父母與自己的生父母中的一方離婚的,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關係不會隨之消除,當繼父母老去需要贍養的時候,繼子女也要履行贍養義務。


民法典:特殊收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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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一個標題裡的小知識。以前《收養法》第九條規定:“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也就是單身男性,至少要到40週歲以後才能收養一個。

現在《民法典》第一千ー百零二條規定:“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也就是說不僅是男性,女性要收養兒子的話,也要差個40週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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