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公證遺囑將不再具備優先效力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民法典:公證遺囑將不再具備優先效力

洪振律師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條: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公證遺囑是依公證方式而設立的遺囑,是繼承法規定的法定遺囑之一。根據現有規定,公證遺囑效力具有優先性,遺囑經公證後,即使遺囑人的想法發生變化,只要公證遺囑未被撤銷或變更,就必須按照公證遺囑執行。

而《民法典》廢除了關於公證遺囑效力的優先規則,公證遺囑效力不再具有優先性。新規定確立了遺囑效力的判斷標準即以遺囑人的最後意思表示為準,不再考慮遺囑是否屬於公證遺囑。遺囑人可以通過其他遺囑形式變更、撤銷公證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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