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關於保證擔保的12點新變化
變化1:當事人可以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情形作出約定。
變化2:關於保證擔保獨立性的約定無效。
變化3: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不得為保證人。
變化4: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變化5:一般保證人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的情形變化。
變化6:保證期間約定不明時,保證期間為6個月
變化7:最高額保證參照適用最高額抵押權的有關規定。
變化8:債權轉讓需要通知保證人才對保證人有效,認可禁止債權轉讓條款的效力。
變化9:債權人可以就債務轉移後保證責任承擔另行作出約定,第三人加入債務的,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不受影響。
變化10:一般保證的訴訟時效從權利消滅之日起算。
變化11:保證人的追償權與代位權,取消保證人之間相互追償。
變化12:調整了不得為保證人的情形
《民法典》對於保證期間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進行了修改,由原來的兩年變為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