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條:
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
(四)居住權期限;
(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洪振律師解讀
居住權是用益物權的一種,常見的是房屋所有權人讓渡居住權獲得收益,也就是房屋租賃合同。
房屋租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特別是居住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2. 住宅的位置,約定清楚設定居住權的住宅地址、門牌號碼、面積等事項,使居住權的標的能夠確定;
3. 居住的條件和要求,明確約定取得居住權的條件行使居住權的要求是什麼;
4. 居住權期限,即從何時起至何時止;
5. 解決爭議的方法,即發生爭議後,通過何種程序解決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