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王炸”:個人隱藏轉移財產超2萬致判決無法執行,一律入刑

廣東打擊“老賴”再出新招。

從廣東省高院獲悉,廣東省公、檢、法聯合制定《關於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的規範指引》(以下簡稱《規範指引》)近日正式實施。(金羊網訊 記者董柳、梁栩豪,通訊員全小晴、林耀斌)

據廣東省高院副院長楊正根介紹,《規範指引》明確了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個人達到2萬元、單位達到20萬元以上,或者以低於市場價格50%以上轉讓財產、無償轉讓財產,致使法院生效裁判無法執行等13種情況,屬於《刑法》規定的“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將構成犯罪並處以刑罰。


執行“王炸”:個人隱藏轉移財產超2萬致判決無法執行,一律入刑

13種情形:

被執行人、協助執行義務人、擔保人等負有執行義務的人不執行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採取罰款或者司法拘留等措施後仍拒不執行的;

(六)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七)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八)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鬧、衝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十)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殿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十ー)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十ニ)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十三)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被執行人或者擔保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致使判決、截定無法執行的,刑事立案標準一般按自然人達2萬元人民幣以上、單位達20萬元人民幣以上掌握;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的,明顯不合理低價一般按低於市場價值50%以上掌握。


根據《規範指引》,有證據證明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法院將會把案件線索移送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偵查、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對於符合自訴條件的,申請執行人也可以向法院直接提起自訴。

《規範指引》還明確,在偵查、審查起訴以及一審判決前等階段,被告人履行全部或部分執行義務的,可以撤銷案件、免於起訴或者酌情從寬處罰。對於拒不執行支付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的,可以酌情從重處罰。

楊正根表示,《規範指引》為廣東辦理拒不執行犯罪案件提供了明確、統一的標準和指引,完善了公、檢、法三機關工作聯動機制,凝聚起打擊拒執犯罪的合力,將進一步提高司法效率。

據統計,今年1月至8月,全省法院發佈失信人名單21.9萬人次,對69.5萬失信被執行人採取了限制乘坐飛機和高鐵等措施,採取罰款措施2279件、拘留4395人、限制出境1799人,以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或妨害公務罪)向公安機關移送追究刑事責任294件,目前已判決100件,共139名失信人受到刑事處罰。法院通過上述各項懲戒措施,促使5.8萬人按法院生效裁判履行了義務。


來源:今日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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