雁江:房屋買賣起糾紛法官上門巧化解

4月24日,記者從資陽市雁江區法院獲悉,該院以當事人需求為導向,圓滿調解了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2016年12月24日,賣房人李某生前與原告張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以2360元每平方米的價格出售一套在建的賠償房,被告簽訂合同當日即交付了24萬元的購房款。2018年李某因病去世,2019年房屋建好並交付於被告即賣房人李某的繼承人易某、李某1、李某2。遂原告張某依據《房屋買賣合同》的約定要求三被告繼續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因近年來房屋價格上漲,且三被告實際收到的房屋與《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房屋面積不一致,雙方對房屋的價格沒有談攏而發生糾紛。原告遂起訴至我院要求三被告交付房屋。

承辦法官拿到該案首先理清法律關係後與原告方取得聯繫,告知其賣房人已經死亡,其繼承人基於繼承關係可以直接取得該房的物權(所有權),而原告基於《房屋買賣合同》僅對該房屋享有債權請求權,要求三被告交付房屋可能存在敗訴的風險,向其釋明否變更訴訟請求。但原告方堅持其訴訟請求。在瞭解原告的需求後,承辦人認為被告易某系賣房人之妻,二被告李某1、李某2之母,其是本案所涉房屋的共同所有人,也是繼承人,故她是解決問題的關鍵。為此,承辦人及法官助理又主動找到被告易某,剛開始易某情緒牴觸,認為賣房是其丈夫生前未經她同意的個人行為,不想履行該合同,但承辦人及法官助理從其角度耐心細緻地講解涉及的法律關係及其存在的法律風險後,易某內心有所動搖;在講解法律關係的同時,因易某的親屬也在場,承辦人及助理又通過做其親屬的思想工作,最終打動了易某。易某同意積極聯繫其兩位子女共同解決此事。最終,在法院及原被告親屬的共同協調下,原告向被告交付了剩餘的3萬元購房款,三被告向原告交付了房屋鑰匙並願意協助原告過戶。4月9日,原被告雙方到區法院簽訂了調解協議,並表示以後還是好鄰居。

該案的圓滿解決不僅做到了定紛止爭,促進了社會的和諧,也向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加人傳達了法律理念,做到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向傑 四川法治報記者吳顯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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