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要趁早:新法官法即將成為“限制法官法”

辭職要趁早:新法官法即將成為“限制法官法”

法官基本上只有受到處罰的時候,才知道在多如牛毛的立法中,有個法叫《法官法》。

平時《法官法》幾乎是個死法,很少用的到。從效果來看,說是法官法,實際是限制法官法,或者制裁法官法。因為你想根據《法官法》行使條文規定的權利,會發現它無能為力。可當你犯了點錯誤,有人要收拾的時候,法官法中每條義務、制裁的條文,多會變成捆綁法官的繩子。

比方說法官法第8條說法官有辭職的權利,法官有非經法定程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分。但是估計誰要是拿著這個跟領導理論,就會被當成異類。法律給你開個玩笑,你居然還當真。拿著條文的雞毛當令箭,可笑至極。

可有事情要追責的時候,條文就會復活。比如第32條的13個禁止行為,經常被拿來威脅法官。拖延辦案、貽誤工作,可能被認為是翫忽職守。私自會見當事人,常常因為人員不夠單獨談話,而被扣上這個帽子。

目前執行的最多的是離職的限制,法官辭職兩年後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新的法官法實際上反覆修改了好多次。現行的法官法是2018年1月施行的,可以說是非常新的法律了,但人大依然納入了新的立法計劃,三審之後預計很快新的《法官法》就會出臺。

這次修法,對於法官、檢察官群體可以說沒有什麼好處,重點修改的幾個地方都是加大了對法官的限制,甚至連法官離職後的就業也受到了更嚴厲的限制。以往關注的法官的權利、職級的晉升、法官的待遇則根本沒有提及。這裡立法不是給法官分蛋糕,而是套上一層枷鎖。

核心的修改包括4方面:一是加大對法官的行使職權的監督;二是對離任後的就業進行限制,限制法官離職從擔任律師、代理人,擴大到利益關聯的單位;三是設置更為嚴格的法官遴選條件;四是設置了免除法官的法定程序。

這就意味著,法官的入口將縮小,因為中院、高院根據司改的精神,不能直接入額。此次立法考慮到了如果只允許從下級遴選,口徑過小,沒有直接規定。但是從立法的目的看,限制法官數量,提升入額條件與遴選條件是必然的。

法官的義務與責任更大了。從審判權的行使,到檢查監督,再到辭職,全程都會受到約束。尤其可惡的是,有人提議擴大離職後的就業範圍限制,由於立法非常寬泛,很可能會導致法官辭職後就業範圍被嚴重限制。

未來這種趨勢必然會持續,兩高在改革之下,實際上淪為了魚肉。而在提升法官素質,公平正義的理念下,法官又淪為了魚肉。但隨著案件量激增,法官人數匱乏,工作量增加,限制離職,限制離職之後的就業,很可能以立法的名義實行“關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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