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公司用勞務費發票發獎金規避個稅被罰800多萬

深圳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在對轄區內某企業檢查時,

識破該公司形式上利用勞務公司開具勞務費發票,實質是發放正式員工獎金、補助的違法手段。

深圳一公司用勞務費發票發獎金規避個稅被罰800多萬

稅務機關最終對該公司的涉稅違法行為作出了補釦繳個稅1600多萬、罰款800多萬元的稅務處理處罰決定。

稽查人員在對該公司的賬簿憑證資料進行仔細核查時發現該公司存在鉅額勞務費用支出,雖然附有合同、發票及轉賬記錄,但是財務及人力部門均不能很好的解釋該項目的具體情況。

為謹慎起見,稽查人員前往開具發票的人力資源公司進行外調取證,發現人力資源公司除為該公司提供真實的勞務之外,還將該公司匯來的部分款項直接匯給5個私人銀行賬戶,經過比對地稅系統該公司的個人所得稅申報表,發現5人均屬於該公司的在職員工。

稽查人員將從銀行查詢得來的5個私人賬戶的流水明細與該公司的工資表、申報個稅數據一一比對,核實資金的最終去向為該公司的在職員工。

在確鑿的證據及稽查人員耐心的輔導下,該公司不得不承認利用私人賬戶發放獎金、補助的稅收違法行為,並積極補釦繳了個稅款及繳納由此產生的罰款。

稅官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的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僱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

本案中該公司員工獲得的補助、獎金雖然從形式上比該公司直接發放“多轉了幾手”,但實質仍然是受僱於該公司的所得,應該併入工資、薪金所得合併計繳個人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的規定,稅務機關以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判定該公司負有扣繳稅款的義務,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六十九條:“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的規定對該公司進行了處罰,稅務部門在此提醒各位納稅人應嚴格履行稅法規定的扣繳義務,以免產生嚴重的涉稅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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