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偷情男被攔後跳窗墜亡,阻攔者獲刑十年半上訴求改判無罪

近日,山東聊城“男子偷情被攔屋內跳窗身亡,攔阻者涉非法拘禁獲刑十年”事件引發社會關注。2019年2月,山東聊城一餡餅店員工辭職後在員工宿舍內偷情被男老闆楊統朋發現,楊統朋在阻止其偷情對象王某奎離開宿舍過程中,王某奎從宿舍窗戶跳出後不治身亡。4月初,山東聊城高唐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楊統朋限制他人自由並毆打,其行為構成非法拘禁罪。楊統朋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對此,楊統朋的妻子於建認為丈夫無罪,並已向聊城中院提交上訴狀,請求改判楊統朋無罪。

山東聊城偷情男被攔墜亡,阻攔者獲刑10年

北京青年報記者從山東聊城高唐法院一審判決書中看到,該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楊統朋經營家和餡餅店。陳某莉系被告人楊統朋的員工,其與被害人王某奎存在不正當男女關係。2019年2月20日18時許,被告人楊統朋在餡餅店租賃的員工宿舍,發現陳某莉與王某奎在宿舍內偷情。因楊統朋對原先陳某莉說辭職比較生氣,也想讓其妻子來看看是陳某莉偷情才沒法讓她幹了,即採取暴力毆打的手段強行阻止王某奎離開該宿舍。后王某奎為擺脫、逃離被告人楊統朋的控制,從宿舍臥室窗戶跳出後摔傷,經搶救無效於2019年2月23日凌晨死亡。案發後,經法醫鑑定,王某奎死於重度顱腦損傷;其重度顱腦損傷等損傷系高墜摔跌所致,其面部、下唇之損傷系徒手傷。

該院認為,被告人楊統朋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並實施毆打行為,致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拘禁罪。法律規定的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是指非法拘禁行為過失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本案中,被告人楊統朋在實施非法拘禁行為時,對被害人可能跳樓逃跑並由此發生墜樓死亡的結果,具有應當預見和防範的義務,卻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在主觀上存在疏忽大意的過失;被害人跳樓逃跑並非出於內心的自願,其為逃離、擺脫被告人楊統朋的控制而選擇跳樓具有一定的必然性,由此造成的死亡結果與被告人楊統朋的非法拘禁行為在客觀上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因此被告人楊統朋構成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結果加重犯,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高唐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害人與陳某莉存在不正當男女關係僅屬道德領域的問題,不具有刑法意義上的過錯,客觀上被害人也未採取任何違法行為,被告人楊統朋缺乏正當防衛的前提條件,不構成正當防衛。

楊統朋被羈押一年過後,2020年4月8日,高唐縣人民法院以非法拘押罪一審判決楊統朋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附帶民事賠償金46733.12元。

阻攔者家屬:願意給死者補償,但不認同非法拘禁

對於丈夫一審被判十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妻子於建認為並不合理並提出了上訴。

2018年1月,於建和丈夫楊統朋來到高唐縣投資了家和餡餅店這家快餐店。“我們就是一個本本分分的生意人,誰成想後來竟因一次所謂的巧合,我們的生活、命運發生了翻天覆地逆轉。”

於健回憶,員工陳某莉18年3月到餡餅店工作,夫妻二人一直叫她陳師傅。2019年春節前,陳某莉提出了辭職,年後餡餅店開業陳某莉也沒來上班。由於離職職工把職工宿舍鑰匙拿走了,於健夫妻擔心後續的員工人身財產安全,丈夫楊統朋曾多次聯繫陳某莉告知宿舍準備換鎖,讓她來將個人物品取走。

於健回憶,2019年2月20日下午6時許,丈夫楊統朋去宿舍換門鎖修善水錶。不就於健便接到了丈夫的電話說,陳某莉和一個陌生男人在宿舍偷情。“後來電話就掛掉了,我沒在意。過了一會兒,我丈夫又打電話說那個男的要打他,被我丈夫扇了兩巴掌。電話又掛斷了,我也沒在意,以為是很平常的事。再後來我給丈夫打電話不接,我就有點慌了,因為他在胸膜炎手術恢復期中。我就讓一位員工趕緊去宿舍看看。後來那位員工推開門,看到陳某莉和我丈夫撕扯,還聽到我丈夫說‘哎呀,跳下去了’。幫忙的員工沒見到人,以為那個男的跳樓後逃跑,趕緊下樓追。當時我丈夫和陳某莉在宿舍北邊門口,王某奎從南邊窗戶跳樓,所以並沒有人追打他。”

前去查看的員工一直沒回來,於健就自己騎電動車去了宿舍,在宿舍樓道門口,迎面碰上了走出來的丈夫楊統朋和陳某莉。“我丈夫說報警,陳某莉哭著哀求我丈夫說不能報警。我問到底發生了啥,我丈夫說人從樓上跳下去了,打120給送醫院去了,當時覺得宿舍在2樓,跳下去該沒大事兒,我們三人就回店裡了。沒想到他後來會不治身亡。”

於健認為,陳某莉已經離職,沒有權利進宿舍。“我們跟王某奎的不認識,他跑到我們家,我們認為他屬於非法入室。我丈夫只是想等我去了把貨物點清之後沒有丟失再讓他走。”

於健告訴北青報記者,雖然不認同丈夫被認定非法拘禁,但畢竟人沒了,可以協商給王某奎家屬一些補償。“我們現在整個家庭沒有經濟來源,投資上百萬的餡餅店本來就是東拼西湊借來的,如今債臺高壘整天被要賬。我公公婆婆七八十歲了,兒子還有抑鬱傾向,我自己也雙側股骨頭壞死,沒有基本的勞動能力。現在基本是靠人救濟度日,還得給楊統朋跑官司,哪個地方都是費用。”

阻攔者律師:一審判決有不當之處,請求改判無罪

4月22日,北青報記者從楊統朋上訴的辯護律師殷清利處瞭解到,上訴方認為一審判決事實部分不清或遺漏、證據認定不確實不充分、適用法律嚴重錯誤,請求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楊統朋無罪。

殷清利認為,一審法院對於案發前陳某莉已經明確表示不在上訴人楊統朋經營的家和餡餅店工作之事實,沒有予以認定。即陳某莉已經不具有在涉案員工宿舍進行居住或與涉案被害人發生關係的合法性。

鑑於陳某莉已經不是上訴人單位員工,而且上訴人已經警告過陳某莉不要去宿舍,在此前提下,陳某莉與王某奎均沒有合法的理由再次進入上訴人的宿舍,在此意義上王某奎的行為可以視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為,上訴人有權利暫時控制王某奎。

上訴人在發現陌生人進入員工宿舍,其有義務,也有權利,通過呼籲妻子於建前來查看宿舍物品是否丟失、被盜,在此情況下,上訴人有充分合理之理由暫時控制王某奎不能離開。

上訴人雖然有實施暫時不讓王某奎離開的行為,但並非出於故意剝奪其人身自由,而是事出有因、有法有據。對此應當與實踐中常規的非法拘禁罪進行區分。

王某奎死亡的後果,原因並非繫上訴人限制所導致,而且涉案樓層僅為兩層,兩者之間不存在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係。而且,上訴人所採取的手段僅是在門口進行蹲守,只是在王某奎主動迎來衝擊時,才採取一定的肢體回應,並非傳統意義上的捆綁、關押、禁閉等手段,這一點也不符合非法拘禁罪的客觀方面。另外,本案案發時間較短,甚至只有幾分鐘的時間,在此時間範圍內,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無法形成為持續行為,本案此種瞬間性的限制人身自由,不能認定非法拘禁罪。


來源 澎湃新聞、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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