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喜農民朋友,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可以入市了,你的荷包要鼓了

農村一塊地值多少錢?相信很多朋友沒有概念,因為集體土地沒有在市場上流通過,沒有市場指導價。當集體土地被徵收時,補償可能才幾萬一畝。但完成徵收後的土地進入土地拍賣市場,再次出讓給開發商等,土地價格可能是幾百萬、上千萬一畝。這部分增值,農民朋友往往享受不到,只能非常羨慕和“眼紅”。但隨著新土地管理法落地,這個情況要發生變化了。

2020年1月1日起實施的新《土地管理法》刪除了原法第43條關於“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必須使用國有土地”的規定,允許了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但農民朋友不可將之理解為所有集體土地都能入市。今天,即明律師帶大家更好的理解這一政策的實施,看看會給農民朋友帶來哪些好處。

首先,你要弄懂什麼是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

新修《土地管理法》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概括為“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並依法登記”的集體建設用地。直白來說,就是農村用於工業、商業等經營獲利用途的建築物、構築物所佔土地。

恭喜農民朋友,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可以入市了,你的荷包要鼓了

而保障村民居住的宅基地仍無法通過出讓進入市場,農用地用於建設仍需嚴格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先轉變土地使用性質。

入市後,能為農民朋友帶來這些好處

也許農民朋友覺得既然宅基地不能入市,那就不能買賣,不會給自己帶來實際好處。其實並不是的。

好處一,集體土地可以不通過徵收入市

原來要使用集體土地,必須先徵收轉變為國有土地後,再出讓給開發商,這就導致徵收成為開發商拿地的唯一法律途徑。當地為了獲得土地紅利,徵收亂象頻發,農民朋友的權益無法得到保障。

新修《土地管理法》實施後,打破了這種限制,用地方可以通過和村裡交易,農民朋友可以自己決定是否交易,不像徵收具有強制性。

好處二,可以增加農民朋友收入

既然是交易,價格就是雙方協商“價高者得”,沒有了第三方低拿高賣,農民朋友就可以獲得更高的收入。

恭喜農民朋友,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可以入市了,你的荷包要鼓了

但有利益就有糾紛,實際中也會引發多種問題,最容易出現的是村委會暗箱操作私賣土地。因此,農民朋友就要了解出讓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法定程序。

農民朋友們注意,需要經過這個程序村裡才能“賣地”

國家的土地所有權人有兩個,一是國家,一個是農民集體。但集體並非“村委會”所有,村民委員會要代表村集體處置集體土地,必須按照《土地管理法》規定“前款規定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出租等,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才能行使這一權利。

換句話說,村民會議才是土地出讓的“決策者”,因此農民朋友要重視村民大會的作用,積極響應參與進來。

新《土地管理法》為了避免倒賣集體土地也作出了防護措施,規定“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通過出讓、轉讓使用權或者出租等方式用於非農業建設,或者違反本法規定,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同時刑法中也有關於非法轉讓、倒賣土地的相關規定,違者將受到嚴厲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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