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朋友微信賬戶錢款 男子獲刑六個月

近日,文山市法院審結一起通過微信轉走他人錢款的案件,楊某犯盜竊罪被判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

李某與楊某系朋友,2018年10月11日,因考駕照急需用錢,在楊某的陪同下李某將其手機變賣了換錢。隨後,兩人一起去吃飯,結賬時因沒有手機,李某遂借用楊某手機登錄微信支付了吃飯的錢,付錢之後李某的微信賬號一直登錄在楊某手機上。當晚,兩人到文山城區某賓館開房休息,兩人商量買點宵夜吃,李某便讓楊某使用自己的微信支付並將支付密碼告訴了他。

第二天早上,李某醒來時楊某已經離開,李某便回家。到家後,李某用妻子的手機登錄自己的微信後發現微信零錢被轉走1875元,趕緊打電話聯繫楊某,楊某承認自己轉走了錢並聲稱自己會將錢還給李某。一個星期後,楊某還了李某300元后便躲了起來,楊某遂報警。

2019年2月13日,文山市檢察院以楊某犯盜竊罪向文山市法院提起公訴。

文山市法院審理認為,楊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構成盜竊罪。鑑於楊某認罪認罰,且退賠部分贓款,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示:隨著電子交易支付手段的普及,微信、支付寶使用越來越普遍,大家在享受便利的同時,要注意管理好自己的手機,不要將支付寶與微信綁定多張銀行卡,綁定的銀行卡不宜存儲大額資金;要妥善保管好手機密碼與支付密碼,防止因密碼洩露導致賬戶內錢款被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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