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是否影響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實現

最高法: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是否影響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實現

  佛山市南海聖城倉儲有限公司、甘鉅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案件編號:

  (2019)最高法民申2351號

  爭議焦點: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時是否影響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實現?

  最高法院觀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承包人可對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主要是因為承包人的人力、物力、財力已經物化於建築工程中。當發包人不能如約支付工程款時,賦予承包人優先受償權,有利於保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而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時,只要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的實際付出與案涉合同合法有效,並無不同,此時,肯定承包人對案涉工程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較為公允。本案中,甘鉅輝從智楷公司處受讓案涉債權,系對案涉債權的概括承受,因此,原審法院判令甘鉅輝對案涉工程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並無不當;聖城公司以甘鉅輝並非案涉工程實際承包人為由主張其不享有優先受償權,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覆》第四條規定:“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在當事人約定的工程款付款期限屆滿日晚於竣工日的情況下,如嚴格適用前述規定,自竣工日開始計算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那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將導致優先受償權行使條件尚未具備,行使期限已經開始起算,甚至屆滿的情形發生,這不利於對承包人合法權益的保護。

因此,在合同約定付款時間晚於竣工時間時,應作對承包人有利解釋,行使優先受償權的時間應從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期屆滿之日起計算。本案中,聖城公司於2016年6月28日出具《承諾書》,承諾於2016年8月30日之前付清工程款;智楷公司於2016年9月5日提起訴訟,優先受償權的行使並未超過6個月的期間。原審法院關於案涉優先受償權的行使並未超過6個月期限的處理意見,符合本案客觀情況,亦較為公平,本院予以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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