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過程結算全面推行,各地方創新舉措分析

截至目前,全國已有多地針對推行施工過程結算作出了具體的規定,現針對部分地區發佈的實施意見進行對比分析。

施工過程結算全面推行,各地方創新舉措分析

仔細研究可以發現,各地區在出臺的實施意見中,主要針對結算週期、價款支付等方面作了不同規定,部分地區的某些創新舉措值得借鑑、推廣。

關於結算週期

在結算週期方面,各地主要採取兩種方式:一是按照施工合同約定計量週期結算。根據建設工程的主要特徵、施工工期,按工程主要結構、分部工程或施工週期(月、季、年等)進行劃分,廣東省、重慶市等地採用的便是這種方式。二是按照工程進度結算。主要依據《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規定,分按月結算與支付和分段結算與支付兩種方式,甘肅省、山西省等地採用的是這種方式。此外,甘肅省和山西省還提出結算週期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進一步限定了結算的時間。

關於價款支付

在價款支付方面,各地普遍強調施工過程結算審核的時效性,明確發包人逾期審核即為認同。為體現對施工單位付款的保障力度,各地還對進度款最低付款比例作了規定。例如,浙江省、四川省以及重慶市要求發包人按照合同約定足額支付工程進度款。山西省和甘肅省則分別要求合同約定的進度款支付比例不得低於80%;發包人應按不低於工程價款的75%、不高於工程價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進度款;

對於各省支付比例的不同,中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專家委員會常務副主任、北京廣惠創研科技中心主任吳佐民表示:“建設工程施工屬於勞動密集型,利潤率低、資金週轉率更低,我認為各地規定的支付比例定在80%~90%之間是合適的。”

他強調,做好施工過程結算,一是根本上要從法律和合同抓起,法律、法規應要求在合同中明確提高延遲付款的違約成本。如對延期付款損失的計算,一年內低於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2倍、一年以上低於3倍的合同不予備案或視為無效條款。二是關於建築安裝工程費用構成,應當研究是否將管理費下的財務費用單獨計列,將延遲付款的成本或損失作為建設單位應合理支付的一項費用。

關於制度支持

對於施工過程結算的推行,各地區或強制或鼓勵,都予以了制度支持。山西省政策的剛性主要體現在對於不執行過程結算後果的強調上:發包人未按規定完成施工過程結算的,不應組織竣工驗收,不得投入使用;對長期拖延工程結算和拖欠工程款的發包人,有關部門不得批准新項目開工。廣東省和重慶市政策的鼓勵性主要體現在簡化審批程序以及對於執行過程結算的政策支持上:對實行施工過程結算的項目,在行政審批、日常檢查、專項檢查時,可簡化程序、降低抽查頻次;對於實施施工過程結算的工程項目,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辦理農民工工資保證金(銀行保函)、預售資金時,給予政策支持。

此外,為保證施工過程結算的順利推行,各地還配套引入了支付擔保、信用聯合懲戒等制度。例如,廣東省提出,發承包雙方達不成延期付款協議的,承包人可按合同和發包人提交的支付擔保文件約定,要求提供支付擔保的保證人支付發包人應支付的施工過程結算或竣工結算價款,也可與發包人協商,以抵押償付方式將該工程折價,還可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承包人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落實信用聯合懲戒制度,也是部分地區的創新之舉。浙江省提出,在施工過程結算活動中,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和造價諮詢機構等存在違法行為,經依法認定為不良信用信息的,按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等規定記入有關單位的信用檔案。山西省提出,發包、承包、招標代理、監理和造價諮詢(包括財政評審)等單位,因違規行為影響施工過程結算難以實施的,其處理結果將通過山西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予以公佈。甘肅省則是嚴格規定了懲戒制度: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發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延誤的工期,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潤,並應承擔違約責任。

業內人士指出,施工過程結算的推行,能夠規範建設工程造價計價行為,通過工程造價的動態控制,有效解決建設工程“結算難”、企業“收款難”等問題。此舉也將避免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合同應收工程款等經營風險轉嫁給農民工,防止剋扣或拖欠農民工工資現象的發生。因此,推行施工過程結算是建築業持續發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建築業實現高質量發展的必要條件。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