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四个最严”要求 浈江区检察院依法提起涉食品安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近日,由浈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黄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浈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区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黄某承担其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所得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8000元,并在韶关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开道歉。

2019年5月,黄某为使粽叶与粽子不黏连,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硼砂放入其用于蒸煮粽子的水中,并将通过该法制成的粽子出售给他人食用。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在日常抽样检测中发现该违法行为,经检验,黄某制作的粽子中含有硼砂,不符合国家要求。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对黄某进行立案侦查,于2020年2月12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黄某该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该行为侵犯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区检察院在对该案提起刑事公诉的同时,一并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在日前的庭审中,检察官就证明被告黄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进行了充分举证,发表了辩论意见。黄某深刻认识到自己在食品中添加硼砂的社会危害,当庭自愿认罪认罚,表示愿意支付上述惩罚性赔偿金,在新闻媒体上发表赔礼道歉声明。庭审结束后,被告亦迅速履行了上述全部义务,公益诉讼请求得以全部实现。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区检察院严格按照上级检察机关工作部署,贯彻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对涉食药安全犯罪案件,通过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以惩罚性赔偿金和公开赔礼道歉的方式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既加大了违法者的违法成本,也警示了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浈江区食品安全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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