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交易方式確定及變更指引-202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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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交易方式確定及變更指引-2020.2.21

2020年2月21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對《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轉讓方式確定及變更指引》進行了修改,並更名為《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交易方式確定及變更指引》併發布(股轉系統公告〔2020〕123號),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全文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明確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全國股轉系統)申請掛牌公司、掛牌公司股票(以下簡稱股票)交易方式的確定、變更以及做市商加入、退出等相關事宜,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交易規則》(以下簡稱《交易規則》)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做市交易方式、集合競價交易方式和連續競價交易方式的確定及變更適用本指引。

第三條精選層股票採取連續競價交易方式,基礎層、創新層股票採取做市交易方式或集合競價交易方式之一進行交易。

第四條基礎層、創新層掛牌公司提出申請並經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全國股轉公司)同意,可以變更股票交易方式。

掛牌公司擬申請變更股票交易方式的,其股東大會應當就股票交易方式變更事宜作出決議。掛牌公司應當在股東大會會議結束後2個交易日內在符合《證券法》規定的信息披露平臺(以下簡稱規定的信息披露平臺)公告決議內容。

第五條掛牌公司進入精選層的,全國股轉公司強制變更股票交易方式為連續競價交易方式。

掛牌公司被調出精選層或基礎層、創新層採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因做市商不足2家導致停牌滿30個交易日的,全國股轉公司強制變更股票交易方式為集合競價交易方式。

採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被全國股轉公司作出終止掛牌決定後,全國股轉公司自股票恢復交易首日強制變更股票交易方式為集合競價交易方式。

第二章 申請掛牌公司股票交易方式的確定

第六條股票掛牌時擬採取做市交易方式或集合競價交易方式的,申請掛牌公司應召開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並向全國股轉公司提出申請。

第七條股票掛牌時擬採取做市交易方式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2家以上做市商同意為申請掛牌公司股票提供做市報價服務,且其中一家做市商為推薦該股票掛牌的主辦券商或該主辦券商的母(子)公司;

(二)做市商合計取得不低於申請掛牌公司總股本5%或100萬股(以孰低為準),且每家做市商不低於10萬股的做市庫存股票;

(三)全國股轉公司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全國股轉公司在出具同意掛牌審查意見時,確認申請掛牌公司股票的交易方式。

第九條

股票擬採取做市交易方式的,申請掛牌公司應當在股票掛牌前將做市商做市庫存股票登記在做市專用證券賬戶。

第十條申請掛牌公司應當按照全國股轉公司的要求在公開轉讓說明書和掛牌提示性公告中披露其股票交易方式。

第三章 基礎層、創新層掛牌公司股票交易方式變更

第一節 集合競價交易方式變更為做市交易方式

第十一條基礎層、創新層採取集合競價交易方式的股票,掛牌公司申請變更為做市交易方式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2家以上做市商同意為該股票提供做市報價服務,並且每家做市商已取得不低於10萬股的做市庫存股票;

(二)全國股轉公司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掛牌公司應當在作出有關變更交易方式的決議後6個月內,向全國股轉公司提出申請。

第十三條做市商應不晚於全國股轉公司受理掛牌公司申請當日,向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申請將做市庫存股票劃轉至做市專用證券賬戶。

第十四條掛牌公司應當於全國股轉公司出具同意意見當日在規定的信息披露平臺公告,自全國股轉公司出具意見之日後第二個交易日起該股票交易方式變更為做市交易方式,相關做市商應當履行對該股票的做市報價義務。

第二節 做市交易方式變更為集合競價交易方式

第十五條基礎層、創新層採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掛牌公司申請變更為集合競價交易方式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該股票所有做市商均已滿足《交易規則》關於最低做市期限的要求,且均同意退出做市;

(二)全國股轉公司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掛牌公司應當在作出有關變更交易方式的決議後10個交易日內,向全國股轉公司提出申請。

第十七條掛牌公司應當於全國股轉公司出具同意意見當日在規定的信息披露平臺公告,自全國股轉公司出具意見之日後第二個交易日起該股票交易方式變更為集合競價交易方式,相關做市商停止為該股票提供做市報價服務。

第十八條做市商應當於交易方式變更生效後,向中國結算申請將做市庫存股票轉出做市專用證券賬戶。

第四章 基礎層、創新層做市商後續加入、退出為股票做市

第一節 做市商後續加入為股票做市

第十九條掛牌時採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擬後續加入的做市商須在該股票掛牌滿3個月後方可經申請同意後為該股票提供做市報價服務。

做市商退出做市後,1個月內不得申請再次為該股票做市。

第二十條採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做市商擬後續加入為該股票做市的,應向全國股轉公司提交後續加入做市申請。

第二十一條做市商應不晚於全國股轉公司受理申請當日,向中國結算申請將做市庫存股票劃轉至做市專用證券賬戶。

第二十二條做市商應當於全國股轉公司出具同意意見當日在規定的信息披露平臺公告,自次一交易日開始履行對該股票的做市報價義務。

第二節 做市商退出為股票做市

第二十三條掛牌時採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和由集合競價交易方式變更為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其初始做市商為股票做市不滿6個月的,不得申請退出為該股票做市。後續加入的做市商為相關股票做市不滿3個月的,不得申請退出為該股票做市。

第二十四條做市商擬退出為股票做市的,應向全國股轉公司提交退出做市申請。

第二十五條做市商應當於全國股轉公司出具同意意見當日在規定的信息披露平臺公告,自次一交易日起停止為該股票提供做市報價服務。

第二十六條做市商應當於退出做市生效後,向中國結算申請將做市庫存股票轉出做市專用證券賬戶。

第五章 股票交易方式強制變更

第二十七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國股轉公司強制變更股票交易方式:

(一)掛牌公司進入精選層;

(二)精選層掛牌公司調整至基礎層或創新層;

(三)基礎層、創新層採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做市商不足2家,且未在30個交易日內恢復為2家以上;

(四)基礎層、創新層採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被全國股轉公司作出終止掛牌決定;

(五)全國股轉公司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掛牌公司進入精選層的,全國股轉公司將在其所屬市場層級調整生效當日將其股票交易方式變更為連續競價交易方式。

第二十九條掛牌公司被調出精選層的,全國股轉公司將在其所屬市場層級調整生效當日將其股票交易方式變更為集合競價交易方式,並根據市場層級配置相應的撮合頻次。

第三十條基礎層、創新層採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做市商不足2家,且未在30個交易日內恢復為2家以上的,全國股轉公司將在第31個交易日將其股票交易方式變更為集合競價交易方式。

第三十一條基礎層、創新層採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被全國股轉公司作出終止掛牌決定的,全國股轉公司將在其恢復交易首日將其股票交易方式變更為集合競價交易方式。

第三十二條基礎層、創新層採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發生下列情形之一,將導致該股票做市商不足2家的,全國股轉公司於有關情形發生當日收市後在規定的信息披露平臺公告相關情況:

(一)該股票做市商提出申請並經全國股轉公司同意,退出為該股票做市;

(二)該股票做市商被暫停、終止從事做市業務,或被禁止為該股票做市。

自前款情形發生次一交易日起,全國股轉公司對該股票實施強制停牌。停牌期間,掛牌公司應當每5個交易日在規定的信息披露平臺發佈一次提示性公告。

第三十三條發生本指引第三十二條所述情形導致股票停牌的,相關股票在以下情形發生後復牌:

(一)依據本指引第三十條規定,全國股轉公司強制將股票交易方式變更為集合競價交易方式;

(二)該股票做市商在30個交易日內恢復為2家以上;

(三)掛牌公司在30個交易日內提出申請並經全國股轉公司同意,股票交易方式變更為集合競價交易方式。

因發生前款第一、二項情形股票復牌的,全國股轉公司於復牌前一交易日在規定的信息披露平臺公告相關情況。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指引所稱“以上”包含本數,“不足”不包含本數。

第三十五條本指引由全國股轉公司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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