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旗降半旗是怎麼降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在第十四條詳細列出了各種下半旗誌哀的情況。

《國旗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誌哀:(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國務院總理、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主席;(三)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作出傑出貢獻的人;(四)對世界和平或者人類進步事業作出傑出貢獻的人。

《國旗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發生特別重大傷亡的不幸事件或者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傷亡時,可以下半旗誌哀。

《國旗法》第十四條還規定,依照本條第一款(三)、(四)項和第二款的規定下半旗,由國務院決定。依照本條規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場所,由國家成立的治喪機構或者國務院決定。

據此,今年4月4日下半旗誌哀就是國務院根據上述《國旗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發生特別重大傷亡的不幸事件或者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傷亡時,可以下半旗誌哀”實施的。

對於降半旗具體操作的方法,《國旗法》也在第十六條作出說明:下半旗時,應當先將國旗升至杆頂,然後降至旗頂與杆頂之間的距離為旗杆全長的三分之一處;降下時,應當先將國旗升至杆頂,然後再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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