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江市公共租賃住房實施細則

陽江市公共租賃住房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本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制度,規範本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管理,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1號)、《優撫對象住房優待辦法》(民發〔2014〕79號)、《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的公共租賃住房(以下稱公租房),是指政府直接投資建設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通過其他途徑籌集納入政府統一管理的,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標準,面向符合條件的本市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人員以及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穩步開展公共租賃住房貨幣化改革,逐步推行住房租賃補貼。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公租房的規劃、用地、建設、房源及資金籌集、申請、准入、輪候、租賃、退出和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細則。

第四條市政府統籌全市公租房保障工作,對涉及全市公租房保障的重大事項進行決策、協調和監督。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轄區內公租房保障的統籌與實施,健全公租房保障相關制度,確保住房保障目標的實現。

第五條市住房建設管理部門負責研究制定本市公租房保障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和相關政策,負責組織和監督公租房籌集、資格審核、配租和後續監管等工作,指導各縣(市、區)住房保障部門開展公租房保障相關工作,組織實施本細則。

民政部門負責本市公租房保障申請家庭經濟狀況的核對工作;住房建設管理部門負責審查核實申請家庭住房困難狀況;發展改革、公安、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衛生健康、審計、市場監管、統計、金融、稅務、住房公積金等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同做好公租房保障相關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可以設立住房保障委員會,負責住房保障工作重大事項的審議、協調、指導和決策,協調和監督保障性住房的建設和分配管理工作,按規定負責公租房申請對象准入條件的核準和公租房配租輪候名冊的最終審定。設立了住房保障具體實施機構的,公租房的需求調查、登記、運營管理和維修養護等事務由其具體承辦。

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立城鎮住房保障的申請審核受理窗口,配備業務人員,並充分發揮居委會的作用,承擔城鎮住房保障申請受理環節的基礎性事務工作。

第六條住房建設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城鎮住房保障信息系統,實現城鎮住房保障信息資源在有關部門之間共享。

公安(車輛和戶籍管理)、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市場監管、金融、稅務、不動產登記、住房公積金等信息平臺應當與城鎮住房保障信息系統建立共享渠道。

第二章 房源及資金管理

第七條住房建設管理部門應按照“以需定供”原則,制定公租房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經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佈。

第八條政府投資購建的公租房的所有權歸國家所有,委託住房建設管理部門管理;通過政府出讓、租賃、作價入股等方式提供土地及政策支持,由其他投資主體投資建設的公租房,其產權歸屬在土地出讓條件和合同中約定,其運營、產權轉讓等納入政府統一監督管理。

第九條新建公租房項目建設用地,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公租房年度建設計劃,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政府投資建設的公租房項目建設用地以行政劃撥方式供應,其他方式投資建設的公租房項目建設用地可採用出讓、租賃、作價入股等方式進行供應。

第十條公租房的房源籌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投資建設、購買、租賃或者依法收回、沒收的住房;

(二)在新建普通商品房或“三舊”(舊城鎮、舊廠房、舊村莊)改造商品房項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套建設的住房;

(三)各類產業園區集中配套的職工公寓和集體宿舍;

(四)企業和其他機構投資建設的住房;

(五)機關企事業單位的現有存量公房、直管公房改造成公租房的住房;

(六)社會捐贈及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第十一條除用工企業自行建設或配建的公租房外,集中新建的公租房項目,其規劃選址位置需滿足工作、生活及出行方便的要求。

第十二條公租房項目建設工程嚴格按照建設程序和住房建設標準、工程質量安全標準、節能環保標準進行勘察、設計、施工和驗收,工程質量應達到設計文件和承包合同規定的質量標準。工程項目實行分戶驗收制度和質量終身負責制。

第十三條集中新建的公租房項目,其選址地點、規劃設計方案、配套設施等建設信息除正常的建設手續審批的公示外,須在本地報紙媒體、住房保障網頁上公告,並徵求公眾意見。

第十四條新建的成套公租房,單套建築面積以小戶型為主,最大面積不得超過60平方米。新建公租房交付使用前,應按照“安全、節能、環保、經濟實用”的原則進行一次性普通裝修,配置必要的生活設施。以其他方式籌集的公租房在出租前,應當參照新建公租房室內裝修標準作相應修繕。

第十五條在建設用地規模1萬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和“三舊”改造商品房項目中,可以分別按5%和10%的比例配建公租房。住房建設管理部門、自然資源部門在上述兩類建設項目用地出讓時,應在土地出讓條件中列明並在出讓合同中根據實際情況約定配建總建築面積、分攤的土地面積、單套建築面積、套數、套型比例、建設標準、房屋權屬以及回購價格、收回條件等事項。配建的公租房與所在項目統一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配套和同步交付使用。所在項目為分期建設的,配建公租房應當與首期商品房同時交付使用。竣工時應對照土地出讓合同進行驗收。

第十六條公租房建設按規定落實免收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的優惠政策,按規定落實建設、購買、運營等環節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契稅、土地增值稅、營業稅、房產稅等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七條政府可以按下列渠道籌集公租房資金:

(一)中央和省安排的專項補助資金;

(二)市、縣(市、區)財政預算安排資金;

(三)每年提取土地出讓淨收益10%以上的資金;

(四)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後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餘額;

(五)通過創新投融資方式和公積金貸款籌集的資金;

(六)出租公租房及出租、出售配套設施回收的資金;

(七)按照國家規定發行的企業專項債券;

(八)社會捐贈的資金;

(九)經政府批准可以納入公租房籌集資金使用範圍的其他資金。

第十八條公租房的維修、養護、物業管理由住房保障實施機構負責,或由產權單位委託專業服務企業管理。

第十九條公租房的租金收入,應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償還公租房貸款,以及公租房的建設、維護、管理和投資補助等。

第三章 供應對象和條件

第二十條按本市實際情況,公租房的供應對象具體分四類:1. 本市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包括低保家庭,下同)。2.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3. 新就業無房人員。4. 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

第二十一條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公租房:

(一)申請人家庭成員中至少有1人是當地城鎮戶籍,且申請人與共同申請人應在本市實際居住五年以上。

(二)申請人與共同申請人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撫養和扶養關係,主要包括申請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

(三)申請時上一年度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資產淨值符合政府公佈的標準。具體標準由住房保障等相關部門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住房價格水平實行動態調整,報政府批准後公佈執行。各縣(市、區)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執行標準。

市區(僅含江城區)的低保家庭收入線標準統一按照市低保家庭最低生活保障線以下確定;低收入家庭(除低保家庭)收入線標準統一按照上一年市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60%確定;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收入線標準統一按照上一年市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以下至60%的範圍內確定。

(四)申請人家庭成員在本市無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和住宅建設用地,或雖有自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5平方米;申請人家庭租住直管公房、單位自管房的,人均建築面積低於15平方米。

(五)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須在申請之前5年內在本市沒有轉讓過自有住房或住宅建設用地(以下稱:房地產產權轉移)。

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經濟條件特別困難,在申請之日前5年內發生房地產產權轉移(不含轉移給直系親屬及兄弟姐妹)的,應提交二級以上(含二級)醫院專科醫生診斷及住院等相關證明材料。

(六)當地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二條新就業人員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公租房:

(一)具有就業地所在縣(市、區)戶籍,申請人持有大專以上畢業證書。

(二)自畢業的次月起計算,畢業不滿五年。

(三)已與用人單位簽訂2年(含2年)以上勞動(聘用)合同,並已繳納社會保險費。

(四)申請人單位無提供住房。

(五)本人及其父母或配偶在就業地所在地無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和建設用地;或人均住房面積低於15平方米。

(六)家庭收入、財產狀況應符合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要求。

第二十三條外來務工人員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公租房:

(一)申請人在本市城鎮工作並與用人單位簽訂了2年以上(含2年)勞動合同,且至提出申請之日止,上溯6個月以上在本市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

(二)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在申請人的工作地無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和建設用地,或人均住房面積低於15平方米。

(三)申請人單位無提供住房。

(四)家庭收入、財產狀況應符合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要求。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公租房:

(一)已由社會福利院收養的或者已入住敬(養)老院的;

(二)已享受政府購房優惠政策(包括購買安居房、經濟適用住房、拆遷安置房,或落實政策用房等)、已租住直管公房或單位自管公房且人均建築面積不低於15平方米的家庭;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得申請公租房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申請和准入

第二十五條城鎮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公租房的申請,原則上以家庭為申請單位。申請人已婚的,其配偶以及和申請人有法定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係的未成年子女,必須作為共同申請人。

具備城鎮戶籍且年滿30週歲以上的單身人士(含離婚),可以單獨申請;孤兒年滿18歲後,可獨立申請。

本條中的申請家庭,即現行戶籍管理制度下以一個戶口簿為單位。但當一個戶口簿出現兩個或多個家庭組合時,則需根據婚姻及血緣關係劃定(包括法定的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係)。

第二十六條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人員、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申請公租房的,應按照本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提交《陽江市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和所需材料,所需提交的材料目錄由住房建設管理部門按照方便群眾原則另行制定公佈。

第二十七條申請家庭的收入、住房條件、資產等情況按下列方法核定:

(一)申請家庭或單身人士上年度收入的核定:

1. 申請家庭成員或單身人士屬行政、事業單位職工的,由所在單位核定,加蓋單位公章。

2. 申請家庭成員或單身人士屬企業職工的,由所在單位加蓋公章。

3. 申請家庭成員或單身人士屬靈活就業的,由所在居委會或村委會受理審核確認並加蓋公章後,提交給戶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核准並蓋章。

4. 申請人已離退休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確認蓋章。

5. 其它情況,家庭收入核定參照國家、省和本市相關規定執行。

(二)申請人及家庭成員住房現狀條件的核定:

住房建設管理部門對申請人及家庭成員通過購買、受贈、繼承、自建等途徑取得所有權的住房及已簽訂購房合同的待入住商品房進行核定,確定申請家庭的人均住房建築面積。

(三)申請家庭成員或單身人士資產及享受住房保障優惠政策、轉讓房地產情況的核定:

1. 擁有房產、土地和房地產產權轉移情況,由不動產登記部門查核。

2. 擁有汽車及其他資產情況,由住房建設管理部門提請公安交警、金融、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查核或申請人申報並承諾情況屬實。

3. 享受住房保障優惠政策情況,由住房建設管理部門查核。

第二十八條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人員申請公租房的,由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並按照下列程序辦理有關手續:

(一)由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填寫申請表,按要求提交完整的申報材料。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收到申報材料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全材料的全部內容或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就申請人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狀況等進行全面調查,並提出初審意見,由社區居民委員會組織評議後在社區內公示5天,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將申請材料、初審意見和公示情況一併報送當地民政部門。

(三)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上報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對申請人家庭的經濟收入情況進行核對,並將核對報告及申報材料轉當地住房建設管理部門。

(四)住房建設管理部門自收到民政部門提交的相關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牽頭會同住房保障委員會成員(或發展改革、公安、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統計、金融、稅務相關部門)對申請人家庭是否符合條件進行復核,提出最終審核意見。住房建設管理部門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姓名、工作單位、現有住房條件、家庭人口、家庭人均居住面積和財產收入等情況在陽江住房保障網上公示,公示時間20天。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批准進入公租房的配租輪候環節;不符合條件的,由住房建設管理部門書面通知申請人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九條外來務工人員的公租房申請由所在單位統一向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不受理個人申請,申請程序按第二十八條執行。

第三十條對公租房保障申請公示結果有異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對異議進行核實,並公佈核實結果。

第五章 輪候

第三十一條政府所有的公租房的配租實行輪候制度,並制訂公租房保障輪候名冊。輪候名冊信息內容(包含輪候對象對公租房區位選擇意向內容)在本地住房保障網站公開。輪候時間一般為3年,最長不超過5年。

輪候對象中孤老病殘人員、轉業復退軍人、低保家庭、公交司機、環衛工人、縣以上政府評定為見義勇為家庭、或受到市以上政府表彰的勞動模範家庭、享受國家定期撫卹補助的優撫對象等優先安排公租房。行動不便的殘疾人、老年人等享有優先選擇出入方便、樓層較低公租房的權利。

依法被徵收個人住宅且被徵收對象符合公租房保障條件的,不受輪候限制,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公租房保障。

單位建設、產業園區集中配套建設的公租房,籌建單位和產業園區內部的保障對象享有優先分配權。

第三十二條

公租房實物配租的戶型應與住房保障對象家庭的人口規模和結構相對應。1至2人戶一般配租一房一廳的戶型,2人戶為兩代人且不同性別的也可配租兩房一廳的戶型;3至4人戶一般配租兩房一廳的戶型;在房源充足的情況下,5人以上(含5人)戶可多配租一套,但兩套房的總面積不得超過應保障的面積。

第三十三條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由住房建設管理部門根據當年房源的數量和區位情況,結合輪候順序及申請人對公租房區位選擇意向,制訂當年的配租方案,確定配租家庭總數。入選的配租家庭在房源區位已確認的基礎上,再通過抽籤和搖號等方式,最終確定配租房號。配租房號確定後,由住房保障實施機構與配租對象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辦理入住手續。未列入配租方案的申請對象輪候至下一輪安排。

配租方案中入選的配租家庭名單確定後,在公佈的公開抽籤和搖號定房日期的前5天,由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告知申請人參加抽籤和搖號定房。

第三十四條新就業人員、外來務工人員的配租,由當地住房建設管理部門按申請順序安排房源,當年房源安排完畢後,轉入下一年計劃安置。新就業人員的配租按照城鎮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配租方法執行;外來務工人員的配租由申請單位在批准安排的房源中統籌確定後抄報當地住房建設管理部門,配租房號確定後,住房保障實施機構與申請單位及外來務工人員三方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辦理入住手續。

第三十五條公租房的年度配租方案及配租結果需在陽江日報和陽江住房保障網上公示,公示時間20天。

第三十六條符合公租房承租條件的申請對象發生以下情況之一的,視同放棄本次入圍資格,本年度內不得再次申請:

(一)未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參加抽籤和搖號定房的;

(二)參加定房但拒絕已確定住房的;

(三)已確定住房但拒絕在規定時間內簽訂租賃合同的;

(四)簽訂租賃合同後放棄租房的;

(五)其他放棄入圍資格的。

第三十七條因放棄入圍資格而空出的名額,按照輪候順序的先後由下批次的輪候申請人依次填補。放棄本次入圍資格的申請人若再次申請,須按重新申請的時間輪候。

第六章 租金標準

第三十八條公租房租金標準的確定應以保證正常使用和維修管理為原則,綜合考慮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保障對象的承受能力以及市場租金水平等因素,由當地住房建設管理部門會同發展改革部門確定,並報當地政府批准後公佈實施。租金標準可以根據本市的實際情況適時調整。

第三十九條公租房租金的收取以各級基準租金為基礎,根據承租人(家庭)經濟收入和困難程度,分檔收取:

(一)第一檔 最低收入家庭租戶(低保家庭)。該檔次租戶不受公租房的級別限制,其租金統一按每月2.05元/平方米收取。

(二)第二檔 低收入家庭租戶(除低保家庭)。該檔次租戶以基準租金為基礎,按其所租住不同級別的公租房的基準租金的60%收取。

(三)第三檔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租戶。該檔次租戶以基準租金為基礎,按其所租住不同級別的公租房的基準租金的80%收取。

(四)新就業人員及外來務工人員租戶。該檔次租戶不享受政府補貼減免,按其所租住不同級別的公租房的基準租金收取。

第七章 租賃管理

第四十條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人員、外來務工人員簽訂公租房租賃合同,租賃合同原則上為3年,最長不得超過5年。

第四十一條公租房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員對其所租住的住房不享有收益權、處分權,佔有權和使用權不得轉讓。禁止轉租、轉借、閒置、轉讓、抵押和改變房屋使用用途;禁止加層、改建、擴建和擅自二次裝修;禁止破壞住房結構和損害設施設備。

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員應愛護併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屬設施,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或附屬設施損壞的,應負責維修或賠償。

第四十二條承租人應當按時交納租金及在租賃期間使用的水、電、氣、通訊、有線電視和物業管理等所產生的費用。

第四十三條租賃合同期滿確需要續租的,承租人應在合同期滿3個月前重新申請,住房建設管理部門或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審核後應當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20日。

通過審核公示無異議或者有異議但經核實不成立的,申請人可以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經審核不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原租賃合同期限屆滿之日,收回公租房。

承租公租房的外來務工人員發生變化時,申請單位應當及時向住房建設管理部門或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報告。

第四十四條公租房承租人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住房建設管理部門或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根據合同約定或者法定情形,解除合同並收回公租房:

(一)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內居住的;

(二)無正當理由連續2個月或者累計6個月以上未繳納租金的;

(三)擅自互換、出借、轉租、抵押公租房的;

(四)將公租房用於經營性用途或者改變使用功能的;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租賃的公租房嚴重毀損的;

(六)家庭資產淨值(含存款、股票基金等)超過規定數額或者經審核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其他違法、違約情形。

第四十五條公租房租賃實行不定期的資格核查制度。

(一)住房建設、民政等相關部門對已經享受公租房保障的城鎮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人員所申報的家庭收入、資產、人口及住房變動等情況進行不定期資格核查,每年至少一次。

(二)資格核查後仍符合公租房租賃條件,但家庭收入、資產、人口及住房條件等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在核查後的下一個月起,根據承租人的變動情況,按規定重新確定租金標準。

(三)住房建設管理部門負責對承租公租房的外來務工人員的經濟收入和住房變化情況進行資格年度核查,其所在單位應當主動向當地住房建設管理部門提交材料,配合做好年度資格核查工作。

第四十六條租賃期間,當承租人發生第四十四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住房建設管理部門或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收回公租房。承租人應當自收到解除租賃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內搬遷,並辦理相關手續。

有正當理由無法按期搬遷的,可以申請最長不超過6個月的延長租住期。延長租住期內,按照同期同區域同類型住房的市場租金收取租金 。

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搬遷的,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責令其搬遷,承租人拒不執行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並按照同期同區域同類型住房的市場租金的2倍收取租金。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七條住房建設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公租房保障對象檔案,並通過組織當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相關部門對承租公租房的家庭或個人情況進行不定期的隨機抽查,設立投訴電話、舉報信箱接受群眾監督等方式,及時掌握公租房承租對象的人口、收入及住房變動等有關情況,以動態監測申請人是否符合保障條件。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細則規定的,按照《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對本細則規定需提交的材料,如可通過網絡核驗、政府部門內部核查或部門間核查獲取的,則無需申請人提交。

第五十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為5年。在有限期內,可根據實際情況按規定進行修改或廢止。

第五十一條本細則由陽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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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陽江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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