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面前没有君王,法制是遵守法律,与统治者无关,与正义无关

律师维护的是什么?有人认为是正义,有人认为是法律,也有人认为的当事人的利益,还有人认为是自己的名望和地位等等。

但对于美国《独立宣言》的起草者、开国三杰之一的托马斯.杰裴逊来说,他选择律师这个职业起初仅仅是为了作为踏上政治之路的踏板。

到1764年的时候,杰裴逊年满21岁,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他可以独自经营父亲留给他的产业了,他对产业的经营天赋使得他的财产不断增加,很快就成为了弗吉尼亚的知名富豪之一。但杰裴逊并不满足做一个富有的农场主,他在威廉.玛丽大学里的学习使他对自由民主以及天赋人权的思想产生了浓厚的兴趣,于是他决定继续学习法律,因为在一个遵守法律的社会里学习法律是通向政治之门,当时的绝大部分的政治家都是律师出身。

法律面前没有君王,法制是遵守法律,与统治者无关,与正义无关

托马斯.杰裴逊

但由于当时的大学大多都是教会学校,因此并没有哪一所大学开有专门的法律专业(威廉.玛丽学院1779年才成立法学院,并且是全美最早成立的法学院),学习法律必须在一位已取得职业资格的律师指导下,以帮助老师准备辩护状、跟随老师出庭等方式来学习,这种学习方式使得大多数的学生更注重对法律的实践而对法律的理论知识模糊不清。当然对一些希望通过律师职业来赚钱继而获取名声的人来说也不需要法律理论,他们的目的是只要能打赢官司就行了,至于为什么或者通过什么手段来打赢官司并不在考虑范围内。

我们在前面的文章中讲过约翰.亚当斯做律师的时候对律师这个职业的思考以及做法(点击文章左下方“了解更多”,阅读以前的文章),亚当斯认为律师这个职业是维护法律的,无关公平正义、也无关道德利益、也不管他所维护的法律是善还是恶,所以他才既为汉考克走私案辩护又为波士顿大屠杀中开枪的英军辩护。

法律面前没有君王,法制是遵守法律,与统治者无关,与正义无关

亚当斯在法庭上为波士顿大屠杀中的开枪的英军士兵辩护

但亚当斯虽然在律师工作中坚持维护法律的信念,但他对于法律中的恶法却是持反对态度,并将一生致力于从根本上对法律的完善,因此而成为美国独立战争中的先行者和激进派。当然他后来所坚持的良法并不一定是真正的良法,这是时代的局限性所致,与亚当斯个人无关。

作为律师我选择维护法律,但作为革命者我将去改变法律,这是约翰.亚当斯的选择。

当亚当斯已经成为知名律师的时候,杰裴逊还在跟随他的大学老师威思教授继续学习法律,但他对当时学习法律的方法不太感兴趣,他更喜欢的是从书本上学习理论而不是实践。他认为注重实践虽然对职业生涯有利,但只能围绕着旧有的法律理论,无法发现和改变现有法律中的不足,这就使得人们的思想被束缚在一个旧有的框架内难以进步。

法律面前没有君王,法制是遵守法律,与统治者无关,与正义无关

法律:理论重要还是实践重要?

杰裴逊的这种学习方式使得他取得律师资格证非常困难,因为脱离实际的理论在应用中只是纸上谈兵,而当时的殖民地是个很现实的社会。因此杰裴逊直到学习六年后才取得律师资格证,而他的朋友帕特里克.亨利(就是喊出“不自由,毋宁死”的演讲者)只经过了6个星期的学习就通过了律师资格考试。

有的时候人与人的差别就是这么大,俗话说人比人、气死人,你还真别不服,虽然说在美国的历史上后来杰裴逊的成就、地位以及声望等都比帕特里克.亨利强了不知道多少,但在取得律师资格方面,帕特里克.亨利完败杰裴逊。

杰裴逊是在威廉.玛丽学院学习期间认识帕特里克.亨利的,第一次见面他就对帕特里克杰出的口才羡慕不已(帕特里克善于演讲,且充满激情,后来被称为“独立之嘴”),并认为他将会成为一位伟大的人物,因此对他极为推崇,两人成为了最好的朋友。

法律面前没有君王,法制是遵守法律,与统治者无关,与正义无关

油画:帕特里克.亨利在演讲《不自由、母宁死》

与帕特里克善于演讲不同的是杰裴逊虽然文思极佳,写起文章来洋洋洒洒、下笔千言,但却是一个沉默少言的人,与人交流时显得胆怯和紧张,很不善于用语言表达自己的思想,他对丽贝卡小姐两次表达爱意的失败正是他不善于言语的性格使然。而在杰裴逊的一生中,除了后来两次就职总统的演说外,也几乎没有其他的任何公开演说。

在跟随威思教授学习的过程中,杰裴逊的第一本教材是英国著名法学家科克的《英国法律学入门》,科克曾是反对国王的民众领袖,以起草《权利请愿书》(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一份重要文件,要求国王未经议会同意不得征税、非经法律许可不得侵犯私有财产、不得随意逮捕公民等等)而名声大振,他说过的“在《大宪章》面前,没有君王”(《大宪章》是1215年英国贵族为了限制王权,争取权利的一份政治性文件,是最早的宪法性文件之一,奠定了现代宪法的基础)更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名言。

法律面前没有君王,法制是遵守法律,与统治者无关,与正义无关

1215年6月,英王约翰与贵族签订了《大宪章》,奠定了现代宪法的基础

刚开始学习法律的时候,杰裴逊并不感兴趣,认为法律呆板枯燥且无聊至极,完全是为了自己的政治目的而学习。但当他逐渐了解法律中关于人权、法制的内容时,不禁被深深的吸引了,而他对殖民地一些案例的研究使他明白了殖民地与欧洲的不同之处就在于殖民地是一个建立在法律之上的社会,是他所生活的弗吉尼亚赖以建立的基础,在这里所有人依照法律行事,遵守法律所规定的一切。

法律面前没有君王,法制是遵守法律,与统治者无关,与正义无关

一个公平的社会,必须是建立在法律之上的


(欢迎关注本账号,阅读更多关于美国独立战争以及建国后历史发展的文章。)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