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 | 截留舉報獎勵費是否構成貪汙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陳瑤

解讀 | 截留舉報獎勵費是否構成貪汙


  日前,浙江省義烏市菸草專賣局就鄭昊傑嚴重違紀違法案召開幹部隊伍專題黨風廉政教育大會。此外,一場專賣執法案件舉報獎勵費專項治理行動也同時展開,該局舉報獎勵費管理制度得以進一步完善。

  鄭昊傑是義烏市菸草專賣局(分公司)專賣管理崗位職員,主要從事菸草專賣執行情況檢查、涉煙違法案件查處等工作。2006年8月以來,其利用職務便利,多次以他人名義從義烏市菸草專賣局(分公司)領取舉報獎勵費,除部分支付給實際舉報人外,剩餘均被私吞併用於個人開支。截至2017年7月,共非法佔有舉報獎勵費人民幣32.82萬元。最終,鄭昊傑因犯貪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

  據義烏市紀委監委第六紀檢監察室主任駱中興介紹,鄭昊傑嚴重違紀違法案是近年來菸草系統查處的一起較為典型的案件。該案之所以典型,就在於其截留的是舉報獎勵費。

  貪汙,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汙論。

  該案中,鄭昊傑系冒領並截留舉報獎勵費,為何構成貪汙?記者瞭解到,鄭昊傑違紀違法具體情形包括兩種,一是他把通過職權掌握的相關問題線索,虛構為他人舉報並冒領獎勵費;二是對由實際舉報人提供的問題線索,以第三人名義領取舉報獎勵費,舉報獎勵費僅部分發放給實際舉報人,其餘截留。

  對於鄭昊傑的第一類冒領行為,可認定為貪汙。但對於第二類行為,有的觀點認為,舉報獎勵費最終歸屬實際舉報人所有,鄭昊傑系侵佔舉報人的財物。

  問題的焦點在於鄭昊傑截留的舉報獎勵費是否系公款。具體到本案,義烏市紀委監委案件審理室主任胡曉景認為,可從以下幾個層面分析:

  首先,根據浙江省菸草專賣局《查處菸草違法案件獎勵補助規定》,菸草專賣管理員的登記、報批、發放環節構成了舉報獎勵費管理工作的整個過程,也就是說,鄭昊傑保管和發放舉報獎勵費是他的職責義務。

  其次,舉報獎勵費是舉報人向菸草局舉報違法銷售捲菸,經菸草局查實後兌付給舉報人的獎勵費用,屬於公款。鄭昊傑作為菸草專賣管理員,在將舉報獎勵費申領出再交給實際舉報人之前,舉報獎勵費的性質始終沒有發生改變。直至舉報獎勵費轉交到舉報人手中,所有權才發生轉移,成為私有財產。另,根據《刑法》第九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者運輸中的私人財產,以公共財產論”。本案中被截留的舉報獎勵費自始至終在履行公權力的菸草專賣管理員控制之下,以公共財產論。

  第三,從侵害法益看,鄭昊傑的行為侵害了公共財產。《查處菸草違法案件獎勵補助規定》明確,舉報查獲無證運輸或違法經營的真品捲菸,按價值(統一批發價計算)10%以內的標準給予獎勵。鄭昊傑按最高標準報批、申領舉報獎勵費,卻未全額髮放給實際舉報人,其截留部分實際上屬於公司多支付的舉報獎勵費,侵害了公共財產。

  綜上,鄭昊傑身為企業中從事公職活動的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冒領、截留舉報獎勵費,侵吞公共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汙。

  (案例由浙江省義烏市紀委監委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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