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齡未成年人犯罪引發高度關注!雲南法學專家、律師是這樣看的

低齡未成年人犯罪引發高度關注!雲南法學專家、律師是這樣看的

近期,低齡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案件屢見報端,引發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10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在北京舉行分組會議,審議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等。會上,多名與會人員高度關注低齡未成年人犯罪的問題,多名委員建議應當對14歲以下未成年人犯罪作出法律規範。

那麼對於這一熱點問題,雲南法學專家、律師又是怎麼看的?多位受訪律師建議,應理性對待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對於未成人人犯罪低齡化的問題,當務之急是儘快健全相關的法律制度,強化家庭監護和學校社會的教育責任。

未成年人暴力犯罪引發廣泛關注

近年來,有不少侵害未成人權益的案件,比如校園欺凌事件等等,危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與此同時,還有一些未成年人小小年紀就走向違法犯罪的深淵,甚至出現未成年人暴力犯罪案件,比如最近發生在大連沙河口區的13歲男孩殺害10歲女童的事件,引發廣泛關注。

10月20日,年僅10歲的女童身中7刀倒在血泊中,而殘忍向她舉刀的未成年兇手蔡某某還不滿14歲。

消息一出,讓人愕然也讓人心痛。對於此事,@大連公安在微博通報稱,2019年10月20日19時許,公安機關接到報警,沙河口區發生一起故意殺人案,受害者某某(女,10歲)被害身亡。經連夜工作,於當日23時許,在走訪調查中發現蔡某某(男,2006年1月出生,13歲)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到案後,蔡某某如實供述其殺害某某的事實。

依據《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加害人蔡某某未滿14週歲,未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公安機關依據《刑法》第十七條第四款之規定,按照法定程序報經上級公安機關批准,於10月24日依法對蔡某某收容教養。

大連公安發佈通報之後,關於未成年人極端犯罪不追刑責的各種討論迅速在網絡上發酵。

10月24日,@人民日報在微博上發佈微評:未成年人犯罪應受足夠審思。女孩被殺令人痛惜,加害人同是未成年,讓人愕然而沉重。“我們是祖國的花朵,請好好愛護我”,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正在審議之中,血的教訓再次衝撞人心!治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如何破題?必須早發現早預防,實行分級干預。

除此之外,近一年來發生的幾起未成年人殺死父母的案件也是令人愕然。3月19日,鹽城市建湖警方發佈通報稱,2019年3月18日上午8時許,建湖縣居民楊某(女,37歲)被發現死於家中。接警後,公安機關迅速開展偵查工作,並將有重大作案嫌疑的邵某(男,13歲,楊某之子)抓獲。經查,3月16日晚,邵某因不服楊某管教,雙方發生激烈衝突,致楊某身亡。

據媒體報道,2018年12月2日晚間,湖南省益陽市沅江泗湖山鎮一名12歲的小學六年級男生吳某康因不滿母親管教太嚴、被母親打後心生怨恨,持刀將自己的親生母親殺害在家中。

2018年12月31日,湖南衡南縣三塘鎮13歲少年羅某,用錘子先後將其母親譚某某、父親羅某某錘傷,之後逃逸現場。經搶救,傷者譚某某、羅某某因傷勢過重死亡。2019年1月2日,衡南警方在雲南大理將嫌疑人羅某抓獲。

雲南法律界人士看法

西南林業大學法學副教授

雲南凌雲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西南林業大學法學副教授李春光認為,犯罪低齡化並非通過修改刑法就能解決,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應理性對待。

首先,從本質上看,低齡化的犯罪是社會問題,當務之急是儘快健全相關的法律制度,強化家庭監護和學校社會的教育責任。提供更適合青少年的道德法律啟蒙,給予問題少年實質性、常態化的社會幫教,加大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監護責任和成本,或才是遏制未成年人犯罪低齡化、高頻率的治本之策。對實施危害社會行為的未成年人動輒入刑,不僅容易造成“交叉感染”,而且使可塑性很強的未成年人被貼上犯罪標籤,反而有可能誘發更嚴重的犯罪行為。

其次,從世界範圍來看,14週歲以下被規定為刑事犯罪年齡是少數,多數國家將刑事責任年齡起點設定在了14週歲(包括)以上。雖然有一些國家的起點偏低,但這些國家都存在獨立的少年刑法和司法制度,對實施危害行為的未成年人在絕大多數情況下采取非犯罪化和非刑罰化的干預處置,依照成年人刑事程序定罪處罰的只是少數案件。未成年人出現了問題,不簡單地採用刑罰處罰,是當前國際社會的法治共識,符合國際刑法趨勢。

再者,從我國刑法體系來看,現行刑法對刑事責任年齡採用三分法,若將刑事犯罪下調至14週歲以下,意味著相對負、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也跟著下調,對於未成年的保護起不到更好的保護、教育作用。

從我國刑法體系來看,現行刑法對刑事責任年齡採用三分法,所謂“三分法”就是把刑事責任年齡分為完全不負、相對負、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我國刑法對刑事責任年齡的劃分規定,對於未滿14週歲的人不負刑事責任,對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6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同時,李春光律師建議媒體在報道相關案件時,應承擔其相應的社會責任。切不可過大宣傳14週歲以下的未成年犯罪無法受到刑事處罰的社會輿論,而應更多的呼籲家長、呼籲學校、呼籲社會重視起未成年人的教育問題,不要讓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真的成為不得不入刑的最後手段。

昆明市律協刑委會主任

雲南凌雲律師事務所副主任、昆明市律師協會刑事委員會主任趙興祥認為,我國刑法對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也就是說,根據現行刑法規定是從14歲開始追究刑事責任,並且是針對這八類重罪。

對於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意見,趙興祥認為,刑法對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不宜貿然降低。14歲以下的未成人在心智、認識、控制力上都還不成熟,在這種情況下,不能一味的以刑法來苛責心智不成熟的未成年人,簡單地降低責任年齡還會帶來許多新的問題。

對於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問題,趙興祥建議要進一步建立、完善監護幫教制度。導致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很可能是家庭監護缺失等方面的原因,這種情況下,對實施了嚴重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採取強制管教、幫教是很有必要的。同時,還可以引入相關機構對監護人的監護能力做評估,如果評估結果是監護人無法履行監護義務,那應該由國家相關機構代為履行監護權。

雲南天外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雲南天外天律師事務所律師李軍認為,近年來,未成年人犯罪日趨低齡化,自1979年我國頒佈第一部刑法以來,雖然《刑法》修正案頒發了一個又一個,但是14週歲作為我國刑事責任年齡的起點未曾改變,關於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的爭論也從未停息。

之所以將14歲作為我國刑事責任最低年齡是經過系統論證和實踐後得出的結論,認為未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仍處於幼年時期,身體、心智發育不成熟,對於自己所從事的行為內容、結果及法律意義缺乏明確的認知,同時也很難控制自己的行為。但是,隨著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越來越多,未成年人犯罪日益引起人們的重視。不得不承認現階段,未成年人身心發育普遍提高,特別是在這樣的信息時代,未成年人辨認能力與控制能力也相應提高。

放縱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發生,這並非是對未成年人的保護,而是對家庭、社會的一種負擔,從根本上違背了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立法宗旨與內涵。

這些問題並不是簡單的將刑事責任年齡降低就能解決的,雖然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是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威懾作用,起到懲罰犯罪的作用,但是對於未成年犯罪,其很多時候是激情犯罪,並不是蓄謀已久,主要是認識不夠以及控制不足導致,故對於未成年犯罪,應當做到懲罰為輔、教育為主。

李軍律師認為,追本溯源,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在於家庭,在於社會,在於他們的生長生活環境。對於現今越來越頻發的未成年人犯罪,更應該以《刑法》立法宗旨為出發點多思量,在“懲罰犯罪”的同時,也要考慮到對未成年人的教育矯正的問題,並從未成年人的生活生長環境著手,從根源解決問題。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建議:

對14歲以下未成年人犯罪作出法律規範

該如何對待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而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未成年人?近期,這一熱點問題引起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

據新京報報道,10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分組審議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時,如何對待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犯罪這一問題引起多名與會人員的關注,多名委員建議應當對14歲以下未成年人犯罪作出法律規範,有人認為應當引入強制教育制度,有人建言應修改刑事責任年齡,還有人認為,可以追究家長的法律責任。

委員李鉞鋒建議,針對未成年人犯罪,應保留並完善收容教育制度。“當前,社會對犯罪低齡化的問題非常關注。對於這部分未成年人,如果處理不好,一方面社會公眾不滿意,認為放縱了犯罪。另一方面,也不利於對這部分未成年人的教育矯治,他們可能因此在違法犯罪道路上越走越遠,危害越來越大。因此,此次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應當對此作出規定”。

委員吳月建議引入“強制教養”制度,強制教養主要解決個別低齡未成年人實施故意殺人等嚴重危害社會行為,心理偏差已經相當嚴重,亟須干預,但又沒有監護人、家庭已無管教能力或者不再適合由監護人管教等特殊情形。

建議修改法定刑事責任年齡

“目前未成年人犯罪呈現年齡提前,而且惡性案件較多的趨勢。有些家長和孩子鑽了未成年人犯罪處罰輕或不入刑的空子,肆意妄為。”委員呂薇說,新形勢下要對未成年人惡性犯罪加強懲處,“希望有關部門能夠進一步研究未成年人犯罪入刑的年齡、惡性犯罪的刑罰”。

委員周敏表示,依據刑法的規定,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不管犯什麼罪都不會受到刑事處罰,只是責令家長或者是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時候由政府收容教養。“近些年來,不時有14歲以下未成年人殺人、強姦等事件發生,還有一些其他嚴重暴力犯罪的案件,這些人中,有的人公開揚言說自己不滿14週歲,不會承擔刑事責任,所以殺了人也沒有關係”。周敏建議,民法通則規定的具有限制民事責任能力年齡是10歲,但制定民法總則時降至8歲,刑法是不是相應地可以修改刑事責任年齡。

“我認為嚴肅懲處在某種意義上是更有力的預防。由於是未成年人,而對犯重罪者不加懲處,無異於姑息養奸,而且也是對被害人及其親屬極大的不公。”委員殷方龍說,“或者可以考慮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如果考慮到影響等因素,是否還可以考慮設立未成年人重罪審判的特別法庭,統一審理未成年人重罪犯,對未成年人犯罪並不是一刀切、統統不追究法律責任”。

“對嚴重不良行為和犯罪的,希望增加刑事懲罰措施。”委員鄭功成也表示,“未成年人殺人案,每年都披露出幾件。如果沒有刑事責任和刑法處置,那麼就不足以震懾。所以,對未成年人不光是預防犯罪的問題,還要有懲治犯罪的內容”。

此外,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委員譚琳建議,法律應當明確規定,對於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應該對其監護人進行強制教育;其監護人拒絕接受強制教育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來源:春城晚報-開屏新聞

瞭解凌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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