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說法:借款糾紛中的這些"小插曲",真碰上了怎麼辦!

法官說法:借款糾紛中的這些

分居期間一方借款屬於共同債務嗎?

是否承擔還款責任?

一方說借條在手,另一方卻說本人只是代簽

責任如何劃分,是否一定不用還款?

如果人不在了

已抵押的遺產,繼承人如何才能繼承?

繼承遺產是否應同時繼承債務

這些問題與糾紛

真的到了訴諸法律的時候

我們應如何理性對待,有效維權

別慌!來聽聽法官們的專業解答

法官說法:借款糾紛中的這些

夫妻已分居,一方借款是共債?

法官說法:借款糾紛中的這些

甲銀行與張某簽訂了一份合同,雙方約定:本合同項下最高債權額為人民幣20萬元,僅用於個人消費性借款。隨後,銀行依約向張某發放貸款。貸款到期後,張某未能足額支付本息。

合同簽訂前,張某與妻子王某已經開始分居,在貸款期間內,張某與王某辦理了離婚。甲銀行將張某、王某作為被告起訴至法院,要求張某承擔還本付息的義務,王某對張某的借款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庭審中,甲銀行承認,在審核張某的貸款申請時,因張某是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銀行認為他的信用度較高,故未通知王某。王某稱,截至收到法院傳票前,其不知曉涉案貸款的存在,涉案貸款亦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故不應當承擔共同還款責任。張某稱,記不清是否告知過王某涉案貸款的事實。

法院還查明,張某收到20萬元貸款後,一次性將款項轉入了案外人的銀行賬戶,張某稱該案外人是其朋友。

法官說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簽訂的借款合同,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決定了借款是個人債務還是共同債務。

本案中甲銀行證明了涉案貸款發生於張某與王某的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王某主張該債務為張某個人債務,負有提供反證的舉證責任。王某提供的證據及當事人的陳述證明了如下事實:一是合同簽訂前,二人已經開始分居,至貸款發放之時,二人分居已經達一年;二是張某在申請並獲得貸款後一個月,便作為原告提出了離婚,隨後二人辦理了離婚登記;三是涉案貸款由張某一次性匯入了與其有特定關係的案外人賬戶。同時,甲銀行認可其在審核張某涉案貸款時,並未通知張某當時的配偶王某,也未能提出其他證據證明涉案貸款用於夫妻共同生活。

綜合以上事實,法院認為張某的該筆貸款,不具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意圖。甲銀行審批涉案貸款時亦未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張某所負債務並非夫妻共同債務,甲銀行要求王某對張某所負債務承擔共同還款責任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經辦人代簽字,借款人一定不用還?

法官說法:借款糾紛中的這些

丙銀行與共同授信申請人趙某、錢某二人簽訂了個人授信及擔保協議,協議約定:丙銀行同意向趙某、錢某提供授信額度。在授信期間內,丙銀行在授信擔保協議項下實際發放了兩筆貸款期間存在重合的具體貸款。兩筆貸款趙某、錢某二人均只償還了部分期內利息。丙銀行起訴至法院,要求趙某、錢某共同償還兩筆貸款的未還本息。

法院審理查明,雙方所籤兩筆貸款中的第二筆貸款,在貸款申請表、借款合同、借據等文件上均非趙某、錢某本人簽字。丙銀行曾向趙某電話核實第二筆貸款的放款情況,趙某表示認可收款人已經收到第二筆貸款,並表示自己向丙銀行總計貸款金額為兩筆具體借款數額之和。貸款經辦人在庭審時表示,第二筆貸款辦理時曾以電話通知錢某過來補籤手續,但錢某說很忙不方便,讓經辦人代替簽字即可,後經辦人便替趙某和錢某簽了字。

法官說

在金融借款合同的訂立過程中,個別銀行客戶經理為提升締約效率,代借款人填寫合同相關內容,甚至代為簽名的情形屢見不鮮。借款人則經常以借款合同上相關要素非本人填寫、簽字非本人簽字作抗辯理由,否認借款合同的成立或效力。在法律關係認定上,

代他人填寫合同內容或者簽字,可能涉及無權代理或冒名行為的法律問題。

對於第二筆貸款,合同法解釋二第十二條規定: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的,視為對合同的追認。在第二筆貸款發放前與丙銀行經辦人的電話錄音中,趙某對貸款事實表示無異議;在放款後的電話錄音中,趙某同樣明確自己在丙銀行的貸款總額為兩筆之和。據此,雖然第二筆貸款對應的借款合同等文件落款處的簽字經鑑定均非趙某所籤,但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趙某對於借款的真實意思表示在電話錄音和償還利息的行為中予以了明確的追認。但因丙銀行未提交錢某對該筆貸款知曉並授權他人簽字的證據,故第二筆貸款應當被認定為趙某與丙銀行之間的個人借款,因此依法駁回了丙銀行對錢某的訴訟請求。

抵押給銀行的遺產,如何才能繼承?

法官說法:借款糾紛中的這些

乙銀行與李某簽訂了一份授信及抵押合同,約定乙銀行向李某提供175萬元的最高授信額度貸款,李某使用自有房屋作為抵押物向銀行提供擔保。乙銀行經登記取得抵押房屋抵押權後,與李某簽訂了借款合同。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間,李某去世。

李某母親以法定繼承人身份,將李某妻女二人起訴至法院,要求分割繼承李某名下的遺產。該繼承案件經法院審理,認定李某母親對李某的財產擁有繼承份額,判決抵押房屋及李某的銀行存款歸李某妻女二人共同共有,但二人應當就上述遺產向李某母親支付相應份額的款項。之後,乙銀行將李某母親及李某妻女三個繼承人告上法庭,要求三人共同償還李某借款本金、利息、罰息和複利,以及請求對抵押房產予以處置並對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法官說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死者)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被繼承人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關於抵押權如何實現,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案中,李某以自有房屋為乙銀行設定了抵押權,並確定了抵押債權的限額,現李某之妻、李某之女、李某之母已依法繼承包括抵押房屋在內的李某遺產,故應先行清償李某依法應當清償的債務,乙銀行主張對抵押房屋享有優先受償權,於法有據,應予以支持。

故法院判決:李某之妻女、李某母親在各自繼承遺產範圍內向銀行償還借款本金、利息、罰息和複利;乙銀行有權對抵押房屋經摺價或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在債權限額內按抵押登記順序優先受償。

還需注意的是

大家在借貸過程中

借條要嚴格按照規範格式當場書寫

實際借款人要在借條上簽名

且借款人的簽名要與身份證上的姓名相一致

此外,建議借款儘量通過轉賬方式交付

並在轉賬時備註款項性質

任何借貸都有風險

切忌為了賺取利息盲目借貸

溫馨提示

尊敬的全縣父老鄉親:

當您接到省民調中心0791-12340、0791-86312345等號碼的測評電話時,請您耐心接聽,期待您用普通話作出

“滿意”的評價。您的回答與龍南的對外形象直接相關,您的讚許和肯定是對縣人民法院工作最大的鞭策和鼓勵!祝您和您的家人、朋友身體健康,萬事如意,闔家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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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借款糾紛中的這些

綜合: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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