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感情糾紛被害人威脅跳車,未予理會後其果真跳車死亡如何定性?

當事人信息

公訴機關高安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楊XX,男,1980年1月2日出生於江西省高安市,漢族,中專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江西省高安市,家住江西省高安市。因涉嫌犯過失致人死亡罪於2019年3月30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於2019年4月11日被依法逮捕。經本院決定,於2019年9月20日被取保候審。現在家。

辯護人席振幫,北京大成(南昌)律師事務所律師。

審理經過

高安市人民檢察院以高檢公訴刑訴(2019)32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XX犯過失致人死亡罪,於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於2019年6月20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高安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龍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XX及其辯護人席振幫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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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請求情況

高安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楊XX與羅某1於2017年上半年在網上認識,後來確定情人關係。在相處過程中,因被告人楊XX認為羅某1還和其他男人糾纏不清,兩人多次吵架,羅某1經常會提出要分手,而被告人楊XX不願意分手,就恐嚇羅某1,說如果分手就會將兩人的情人關係告訴其丈夫和父母,並且會將兩人之間的不雅視頻和照片、曖昧的聊天記錄、羅某1和其他男人交往的信息發給她丈夫和父母,在此情況下,羅某1就會妥協,兩人還是交往下去。

2019年3月22日晚上,羅某1通過微信向其丈夫楊某1坦白了自己和楊XX的情人關係,楊某1要羅某1賣掉石腦的房子帶著小孩到他工作的地方北京去。2019年3月23日,被告人楊XX得知羅某1已經將自己出軌的事情向其丈夫楊某1坦白,於是約羅某1見面談。當天晚上8時許,被告人楊XX駕駛贛M×××××號現代iX35小車從高安到石腦晴園小區接羅某1上車,羅某1上車後,被告人楊XX駕駛車輛沿320國道向高安市方向行駛。

因感情糾紛被害人威脅跳車,未予理會後其果真跳車死亡如何定性?


在車上被告人楊XX問羅某1是否真的把他們之間的事情和其丈夫說了,羅某1回答說:“是的”,被告人楊XX又問羅某1以後準備怎麼過,羅某1說:“大不了兩邊都不要了,我自己的命也不要了。”隨後羅某1想扳開車門跳車,被告人楊XX見狀後拉了一下但是沒有停車,從左邊變道右邊,繼續保持30碼至40碼行駛。羅某1又把車窗玻璃按下去,被告人楊XX要其關上,見其沒有理會,被告人楊XX還是繼續開車。羅某1在座位上停留半分鐘左右隨後從車窗跳出,摔倒在地,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鑑定,羅某1系嚴重顱腦損傷死亡。

高安市人民檢察院針對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了相應的證據,認為被告人楊XX因疏忽大意,沒有及時採取有效措施,導致羅某1跳車死亡,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提請法庭依法判處。

被告人楊XX對起訴書的指控沒有提出異議。

被告人楊XX的辯護人提出:1、羅某1跳車死亡屬意外事件,被告人楊XX的行為不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2、如果被告人楊XX的行為構成犯罪,被告人楊XX有自首情節,被告人楊XX已賠償被害人近親屬損失440000元,並取得被害人近親屬諒解,本案屬過失犯罪,情節較輕,請求對被告人楊XX從輕處罰,並對其適用緩刑。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楊XX與羅某1於2017年上半年在網上認識,後來確定情人關係。在相處過程中,因被告人楊XX認為羅某1還和其他男人糾纏不清,兩人多次吵架,羅某1經常會提出要分手,而被告人楊XX不願意分手,就恐嚇羅某1,說如果分手就會將兩人的情人關係告訴其丈夫和父母,並且會將兩人之間的不雅視頻和照片、曖昧的聊天記錄、羅某1和其他男人交往的信息發給她丈夫和父母,在此情況下,羅某1就會妥協,兩人還是交往下去。

2019年3月22日晚上,羅某1通過微信向其丈夫楊某1坦白了自己和楊XX的情人關係,楊某1要羅某1賣掉石腦的房子帶著小孩到他工作的地方北京去。2019年3月23日,被告人楊XX得知羅某1已經將自己出軌的事情向其丈夫楊某1坦白,於是約羅某1見面談。當天晚上8時許,被告人楊XX駕駛贛M×××××號現代iX35小車從高安到石腦晴園小區接羅某1上車,羅某1上車後,被告人楊XX駕駛車輛沿320國道向高安市方向行駛。在車上被告人楊XX問羅某1是否真的把他們之間的事情和其丈夫說了,羅某1回答說:“是的”,被告人楊XX又問羅某1以後準備怎麼過,羅某1說:“大不了兩邊都不要了,我自己的命也不要了。”隨後羅某1想扳開車門跳車,被告人楊XX見狀後拉了一下但是沒有停車,從左邊變道右邊,繼續保持30碼至40碼行駛。羅某1又把車窗玻璃按下去,被告人楊XX要其關上,見其沒有理會,被告人楊XX還是繼續開車。羅某1在座位上停留半分鐘左右隨後從車窗跳出,摔倒在地,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鑑定,羅某1系嚴重顱腦損傷死亡。

另查明,案發後,被告人楊XX已賠償被害人羅某1近親屬損失440000元,被害人羅某1近親屬對被告人楊XX的行為表示諒解;2019年3月29日上午11時許,辦案人員在高安市西湖路國稅小區楊XX家中將其傳喚至辦案中心進行訊問。

因感情糾紛被害人威脅跳車,未予理會後其果真跳車死亡如何定性?


上述事實,有檢察機關提交,並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證人楊某1的證言證實:他是羅某1的丈夫。他因為工作原因長年在外地,羅某1出事的具體情況他不清楚。在出事前,羅某1還和他有微信聊天並通過電話,2019年3月22日晚上,羅某1發微信跟他說了其和楊XX的婚外情,並說這個男的糾纏了其一年多,他聽後開始很生氣,後來他選擇原諒羅某1,並要其賣掉家裡的房子帶小孩來北京和他一起生活。

(1)證人羅某2的證言證實:她是羅某1的姐姐。2019年3月23日晚上9點20分,她接到羅某1情人楊XX的電話說羅某1在車上從車窗跳出去了,在醫院搶救,情況嚴重,她立刻趕到了醫院,凌晨1點左右,羅某1經搶救無效死亡。她知道羅某1和楊XX是情人關係,大概好了一年多,兩人感情不好,經常吵架,羅某1說過不想和楊XX在一起並說楊XX有時會拿兩人之間的視頻和照片威脅自己。

(1)證人楊某2的證言證實:她是羅某1的閨蜜。2019年3月23日上午,她和羅某1在手機店刷機,之後兩人分開。下午2點多鐘,羅某1給她發微信說楊XX一直糾纏羅某1,並威脅自己,她要羅某1拉黑楊XX,羅某1說已經拉黑了。羅某1和楊XX是情人關係,大概有一年多時間,羅某1在3月22日晚上和其丈夫坦白了其和楊XX的關係,並獲得了其丈夫原諒,其丈夫要羅某1去北京,楊XX知道後不讓羅某1去,並威脅說如果去了就會把羅某1家搞得不得安寧。出事的當天下午5點多鐘,羅某1跟楊XX聊微信的時候說其口氣沒有那麼硬氣。當天下午6點20分左右,她去了羅某1家裡並在其家吃了飯,吃飯的時候羅某1說等下出去見楊XX,她叫羅某1不要去,羅某1說希望和平解決,並在她洗澡的時候一個人出去了。晚上十點左右,她打電話給羅某1,羅某1的手機關機,微信也沒有回,她覺得可能出事了。十一點左右,羅某1父母過來了羅某1家裡,說羅某1已經出了事,人在醫院。

(1)證人黃某的證言證實:他是楊XX的朋友。2019年3月23日晚上,楊XX發微信給他說要去找其女朋友談分手的事情。當天晚上八點半左右,他通過微信問楊XX在幹什麼,楊XX說有事。當晚8時44分,楊XX通過微信語音通話問他是否認識醫生並說其女朋友跳車了,他說不認識,之後楊XX要他一起去高安市人民醫院,楊XX開車在四小旁的勞動保障局門口接的他,當時其女朋友在副駕駛位置,鼻孔處在出血,不會講話,但是會喘氣,楊XX說這個女的從車窗跳了車。到了醫院,他幫忙掛了號,這個女的當晚就送去了ICU,之後派出所民警和這個女的家屬來了,他就回去了。

(1)高安市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高)公(司)鑑(屍)字[2019]12號法醫學屍體檢驗鑑定書證實:羅某1系嚴重顱腦損傷致死。

(1)江西宜春司法鑑定中心器官送檢司法鑑定意見書證實:對送檢的羅某1全腦病理診斷為硬膜下出血、蛛網膜下腔出血、腦挫傷、腦水腫。

(1)宜春市公安司法鑑定中心(宜)公(司)鑑(法物)字[2019]414號鑑定書證實:送檢的棉籤表面褐色斑跡中檢出的人血與羅某1的血樣在D3S1358等21個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為2.23×1027;羅心如、熊梅香是羅某1生物學父、母親,親權指數為3.33×1019。

(1)宜春市公安司法鑑定中心(宜)公(司)鑑(化)字[2019]53號檢驗報告證實:在羅某1的胃及胃內容物中未檢出甲胺磷、甲拌磷、甲氰菊酯、敵敵畏、毒鼠強、安定成分;在羅某1的心血中未檢出乙醇成分。

(1)電子數據檢查筆錄證實:恢復並提取楊XX手機內涉案電子數據的情況。

(1)現場勘驗筆錄、攝影照片、現場示意圖及方位圖證實:偵查人員對案發現場進行勘查的情況;經對贛M×××××號越野車進行勘查,副駕駛室車門內襯板上發現有一殘缺新鮮鞋印,該鞋印呈內滑狀與副駕駛室儲藏箱上擦劃痕形成一條完整的擦劃痕;案發現場位置情況。

(1)羅某1與楊某2的微信聊天記錄證實:楊XX約了案發當晚與羅某1見面,此前羅某1受到威脅感到害怕,但是希望和平解決,等其回來告訴結果;羅某1向其丈夫坦白了自己和楊XX的關係,其丈夫要其去北京,拉黑楊XX的電話。羅某1內心很矛盾,不想去北京,又擔心楊XX把她和楊XX的事告訴其丈夫;楊某2勸羅某1離開楊XX去北京,拉黑楊XX電話,並陪其去檢測手機,防止楊XX登錄或監控羅某1的手機,案發當晚楊某2過來陪羅某1住,勸羅某1不要怕,不要出去見楊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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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羅某1與羅某2的QQ及微信聊天記錄證實:QQ聊天記錄時間從2019年3月22日14時19分至34分,羅某1告訴其姐姐羅某2自己被逼的忍受不了,要把自己和楊XX的事告訴其丈夫,羅某2勸其要冷靜下來說。楊XX用羅某1的手機QQ回了“來,叫楊某1來打我”;微信聊天記錄時間從2019年3月22日13時38分至15時57分,羅某1表達了自己內心絕望受不了,要跟其丈夫坦白,並說到楊XX不停登其微信。聊天期間楊XX用羅某1微信回覆說自己是羅某1的野男人,要楊某1來打他,並且威脅如果發視頻給楊某1的父親看了會怎麼樣,以前羅某1耍了他現在要還回去。

(1)黃某微信截圖證實:2019年3月23日晚上7時30分許,楊XX告訴黃某自己當晚會去和羅某1分手,出事後,楊XX聯繫了黃某並要其借錢和在醫院掛號,提供了羅某1的姓名。

(1)楊某1與羅某1微信聊天記錄證實:羅某1向楊某1坦白了自己和楊XX的事情,楊某1表示原諒羅某1並要求其馬上賣掉房子,去北京和自己團聚,羅某1同意了,但希望給自己一天時間處理一下家裡的事情。

(1)楊XX與羅某1的微信聊天記錄證實:羅某1在和楊XX微信聊天時談到想要離開楊XX,楊XX說現在想要其死。

(1)汽車行駛記錄截圖及情況說明證實:楊XX於2019年3月23日晚上駕駛贛M×××××號小車的行駛軌跡情況。

(1)違法犯罪情況說明證實:楊XX無違法犯罪記錄前科。

(1)到案經過證實:2019年3月29日上午11時許,辦案人員在高安市西湖路國稅小區楊XX家中將其傳喚至辦案中心進行訊問。

(1)人口信息表證實:被告人楊XX和被害人羅某1的出生日期分別為1980年1月2日和1990年11月23日等基本情況。

(1)協議書、刑事諒解書、收條證實:被告人楊XX已賠償被害人羅某1近親屬損失440000元,被害人羅某1近親屬對被告人楊XX的行為表示諒解。

(1)被告人楊XX的供述證實:2017年上半年,他和羅某1通過網絡認識,通過聊天得知雙方家庭情況,之後見面並發展成了情人關係。他經常去羅某1家裡,還會和其一起去接小孩,在相處過程中,他得知羅某1在跟他交往的同時還和別的男人有交往,於是他們經常發生爭吵,但是兩人還是繼續保持情人關係,期間羅某1提過幾次分手,但是他不想分手,他跟羅某1說他會把他們的事告訴羅某1丈夫或者其父母,並且會把和羅某1的性愛視頻和照片等露骨的聊天信息發給其家人,但這些他說的都是氣話,他也從沒有發過。2019年3月23日上午,他打電話聯繫羅某1,羅某1跟他說把他們的事情和其丈夫說了,他覺得難以置信,於是就跟羅某1說晚上會去找其。晚上7點左右,他開車來到羅某1住的石腦睛園小區,羅某1上了他的車,坐在副駕駛位置,他們都沒有系安全帶,他把車往高安方向開。在車上他問羅某1為何和其丈夫說那些事,羅某1的情緒慢慢開始激動,並說“大不了兩邊都不要了,我自己的命也不要了”。羅某1轉身去扳車門沒扳開,他擔心其跳車就趕緊按車鎖,羅某1慢慢安靜下來,並打開了車窗戶,他跟羅某1說天氣冷,把窗戶關上,羅某1沒有關。在他繼續開車的時候,突然羅某1腳踩著車窗跳了出去,他馬上停車,羅某1躺在馬路上,頭部朝著馬路邊水溝方向,腳朝馬路中間方向,他立刻去抱羅某1,發現其後腦勺在流血,他還叫了羅某1的名字,其呻吟應了一句。他趕緊把羅某1抱上車往醫院方向趕,在路上他還叫了一個朋友和他一起帶羅某1到醫院去。到了醫院羅某1被送進了ICU,之後他聯繫了羅某1的姐姐羅某2。最後羅某1經搶救無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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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XX明知其與被害人羅某1之間存在不正當男女關係,且被害人羅某1因感情糾紛情緒激動,有跳車的言行,被告人楊XX身為駕駛員,在車輛行駛過程中疏忽大意,沒有及時採取有效措施,導致被害人羅某1跳車死亡,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結合本案的起因、經過及被害人自身的過錯程度等因素考量,應當認定被告人楊XX的犯罪情節較輕。被告人楊XX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被告人楊XX已賠償被害人近親屬損失,被害人近親屬對被告人楊XX的行為表示諒解。綜合以上情節,對被告人楊XX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楊XX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楊XX已賠償被害人近親屬損失,並取得被害人近親屬諒解,本案屬過失犯罪,情節較輕,請求對被告人楊XX從輕處罰,並對其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與事實和法律相符,本院予以採信。被告人楊XX與被害人羅某1之間存在特定關係,其在特定環境下沒有及時採取有效措施的行為與被害人羅某1死亡結果之間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被告人楊XX系被公安機關依法傳喚歸案,其並非自動投案。被告人楊XX的辯護人提出本案屬意外事件,被告人楊XX的行為不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楊XX有自首情節的辯護意見與事實和法律不符,本院不予採信。為了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楊XX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萬鴻飛

人民陪審員劉建軍

人民陪審員楊瀾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書記員

書記員陳可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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