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陽80後鵝苗騙子被逮捕,作案手段曝光

沭陽80後鵝苗騙子被逮捕,作案手段曝光


起訴書!

被告人葛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13221988********,漢族,群眾,農民,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江蘇省宿遷市沭陽縣,住沭陽縣**鎮***村。2013年3月19日,因犯合同詐騙罪被江蘇省沭陽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五個月。因涉嫌詐騙罪,於2019年6月29日被廣平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1日經本院批准於次日被廣平縣公安局執行逮捕。


本案由廣平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詐騙罪,於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已分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被害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7月份,被害人江某某在安徽省繁昌縣**鵝業購買鵝苗時認識了被告人葛某某。2018年7月至10月,被告人葛某某編造從其處買藥或飼料可以給江某某補鵝苗、給江某某送貨車輛被扣無錢交罰款、收江某某鴨子需要運費等各種理由,多次騙取被害人江某某人民幣共計137888元,用於個人消費或揮霍。期間葛某某先後返還江某某人民幣41000元。

2019年6月29日,被告人葛某某在江蘇省沭陽縣**鎮**村被廣平縣公安局民警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及立案決定書、案件來源、抓獲證明、接受證據材料清單、微信交易明細、戶籍證明、江蘇省沭陽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2.證人張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江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葛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視聽資料:電話錄音光盤壹張。

本院認為,被告人葛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被害人財物96888元,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平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翟章勤

2019年10月8日

原文出自:12309中國檢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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