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減資涉及企業所得所處理


減資分為兩類:

一類是名義上的減資,也叫減資彌補虧損,一般是由於公司經營不佳,虧損過多,造成公司實有資產大大低於公司註冊資本總額時,公司以減少註冊資本總額的方法來彌補虧損的行為。所以,名義上的減資,並不會發生公司實有資本的減少並現實地返還給股東的情況,而只是名義上減少了公司註冊資本的數額。二是實質上的減資:因為公司預定資本過多而形成大量的過剩資本時,為避免資本的浪費而由公司將多餘的資本返還給股東的行為。

對於這兩類減資的所得稅處理如下:

1、實質上的減資:對於實質性減資,股東實際上收回了投資,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34號公告)的規定處理:“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

①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於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

②相當於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境內直接投資的免息

③其餘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納稅

2、名義上的減資(減資彌補虧損),股東實際上並沒有錢,對於減資彌補虧損目前有兩種觀點:

1)國家稅務總局 2010年12月28日網上回復:

問題內容:

我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資企業,現為改善公司財務結構,擬減少公司實收資本4000萬元,此減資額不匯給股東,直接用來彌補以前年度累積虧損,賬務處理如下:借:實收資本 4000萬 貸:未分配利潤 4000萬。請問,該事項是否應調增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回覆意見:

上述事項可以理解為你公司減資後將款項歸還給股東,股東再以同樣的款項捐贈給你公司用以彌補虧損,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八款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其中第八款為接受捐贈收入。”因此應調增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2)重慶市國家稅務局2009年01月09日網上回復:

問:企業因嚴重虧損而減資在稅務上應如何處理?

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公司需要減少註冊資本時應符合以下條件:1.公司減資,應事先通知所有債權人,債權人無異議,方允許減資;2.經股東會決議同意,並修改公司章程;3.公司減資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企業因嚴重虧損而減資的會計處理為:借記“實收資本”或“股本”,貸記“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金額為因嚴重虧損而減少的資本或股本數。稅務方面沒有特殊規定,但變更註冊資本屬於應作稅務登記變更的事項,所以企業減少註冊資本要到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併到稅務部門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對於以上兩種觀點,個人更偏向於與重慶國稅的觀點,因為減資彌補虧損,股東實際上並沒有取得任何資金,也不可能存在將減少的資本捐贈給被投資企業一說了,因此,股東不需要作為捐贈支出進行納稅調整,而被投資企業也不需要確認捐贈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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