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無限責任

原則上,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僅需要在出資額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責任。這也是“有限責任”一詞的由來。然而,凡事總有例外,在下列若干種情形中,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能會在出資額範圍之外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無限責任

違法減資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公司需要減少註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股東負有按照公司章程切實履行全面出資的義務,同時負有維持公司註冊資本充實的責任。公司是否減資以及如何進行減資完全取決於股東的意志,股東對公司減資的法定程序及後果亦屬明知,同時,對於公司通知義務的履行,股東亦應當盡到合理注意義務。

如果公司減資行為上存在程序性瑕疵,致使減資前形成的公司債權在減資之後清償不能的,股東應在公司減資數額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無限責任

一人公司

《公司法》第六十三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一人公司的有限責任是附條件的,即“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而這幾乎是不可能的。一方面,內資民營中小企業在自覺的做到兩賬合一和定期審計的概率很低;另一方面,一人公司因為沒有其他股東制衡,往往財務的規範性更差。

因此,一旦發生糾紛,一人公司的股東無法舉證公司財產的獨立性,最終不得不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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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股東權利

《公司法》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與其股東或者該公司與他公司難以區分,控制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1)公司的利益與股東的收益不加區分,致使雙方財務賬目嚴重不清的;

(2)公司與股東的資金混同,並持續地使用同一賬戶的;

(3)公司與股東之間的業務持續地混同,具體交易行為、交易方式、交易價格受同一控制股東支配或者操縱的;

(4)“夫妻店”公司家庭共同財產與公司財產不分;

(5)一套人馬兩塊牌子,一人組成多個公司,各個公司表面上獨立,但實際上財務不分、人員不分、資產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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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註銷

《公司法解釋二》第十九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後,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者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註銷登記,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當公司債務纏身的時候,股東試圖簡單的關門大吉是不現實的。

如果確實資不抵債,可以通過破產清算程序妥善處置。如果自行註銷,行政主管部門通常需要清算組成員書面承諾公司債務已經清理完畢。而這樣一份虛假的清算報告,將導致作為清算組成員的股東們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無限責任

出資不實

《公司法》第三十條,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實行認繳制後,公司註冊並不要求對非貨幣出資進行資產評估,但這並不意味著可以隨意定價。

假設,某個股東以一個並無知名度的註冊商標,在未進行資產評估的情況下作價一個億進行出資。那麼,這種出資不實的行為顯然會侵害到社會公眾依據該公司註冊資本總額而產生的合理信賴利益。

因此,與該股東共同設立公司的其他股東,不得不對這種縱容行為而承擔補足差額的連帶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無限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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