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山未成年事件,竟然被“和解”,這種案件竟然冰釋前嫌

小趙和17歲女孩小花強行發生性關係。7月24號,魯山縣人民檢察院作出批捕決定。而據河南平頂山市檢察院官方微信文章,小花更是因侵害染上傳染性疾病,急需治療。

辦案檢察官韓昊要“最大限度的關注未成年嫌疑人的成長”,於是深入瞭解小趙的家庭環境後,小趙寫下悔過書。於是,辦案檢察官將雙方父母叫到一起和解。

最終,雙方父母冰釋前嫌,自願簽訂和解協議,小趙家長賠償小花父母8萬元。

小趙的母親給檢察院送來了錦旗,上書“執法為民、盡職盡責、情繫少年、傾心相助”。

魯山未成年事件,竟然被“和解”,這種案件竟然冰釋前嫌

《刑法》第17條規定:“已滿16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網友質疑,父母能代替孩子嗎?能代替受害人諒解嘛?簡直就是胡鬧,如此處理,同類情況蹲監獄的人是不是也可以申請國家補償成了冤假錯案?另外是否具備取保候審的條件就取保候審?

魯山未成年事件,竟然被“和解”,這種案件竟然冰釋前嫌

而且,渣叔覺得,這個事情關鍵點是檢察院作為公訴人,應該站在被害人一方,結果站在嫌疑人一方去替嫌疑人做事了,這應該是嫌疑人律師操心的事情,站錯位置了。

既然傷害很嚴重,而且已經產生了,視而不見只會讓傷害在暗處發酵,然後在某個你想不到的點爆發。行事案不應用“居委會大媽”心態處理,檢察院更不是馬大姐,你的行為代表著一個國家的法律水平。

網友一致懷疑這次事件。

一旦開啟了不良案例的扭曲判決示範,以後類似案件只會越來越多。反正強姦一個人只是賠點錢道個歉,對那些心存不良的未成年人會無所忌憚!這種責任你們檢察官承擔得起嗎?就像第一例扶老人反被訛的案件開始,國內便有源源不斷的訛人敲詐案件發生。

為了政績收強姦犯錦旗,不以為恥反以為榮,豈不成了人間笑話。大膽推測一下現在檢查院是不是又在做受害人家屬工作?然後受害人家屬再出個生明說和解不追究?發生什麼都不奇怪了

法治社會得先從這些部門開始先行,不論是不是未成年,強姦罪怎麼能調解,在他們心裡“有錢能使鬼推磨?”,這種社會白了渣滓還去上學,那些學校女孩家長不得天天提心吊膽。

這個案件整個處理方式都有問題∶1、罪犯已經達到應負刑事責任的年齡,並且所犯罪行為強姦重罪2、其強姦對象為未成年人,應從重處罰3、檢察院作為公檢法單位進行所謂的牽頭調解顯然不合理,甚至違規4、檢察院作為公檢法單位收受被告方錦旗,真是奇葩。

不知各位看官,你們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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