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以为微信群、朋友圈是法外空间!

微信,作为一种便捷的社交工具,可以说是极大地方便和促进了人际交往,我们可以在短时间内找到志趣相投的朋友,扩大自己的交际圈,还可以在微信群聊和朋友圈中互相联络感情,各种点赞、评论、交谈更加丰富了我们的生活。但是,微信群、朋友圈不同于其他的网络空间,微信群更像是一个个小社区,更多熟悉的人或者相互了解的人都在这个社区中活动,朋友圈就像是社区的公示栏,我们有着自己的言论自由,但是这里绝不是滥用言论自由,甚至侵害他人权利的法外空间。今天,小编给大家推荐的本期案例,就是微信圈、朋友圈辱骂他人构成名誉侵权的典型案例,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认识名誉权,了解在微信群、朋友圈何种行为可能构成名誉侵权,以更好地约束自身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别以为微信群、朋友圈是法外空间!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26日下午16时许,小裴因为母亲生病住院就到倾心贷款公司办理车辆抵押贷款,希望获得贷款后早些送到医院供母亲手术。小袁是倾心贷款公司主要负责车辆抵押贷款手续审查的员工,公司就让小袁负责小裴的抵押贷款。贷款办理期间,小袁查到小裴的车辆存在盗抢等违法记录,就称小裴是想以盗抢车骗取贷款,小裴则称自己的车从来不存在盗抢情况,也从来就没想过要骗取贷款,二人就此产生争执,进而发生口角。

后经路人报警,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西于庄派出所接警处理,办案民警针对小裴的车辆进行了违法记录查询,并未查询到存在盗抢等违法记录,经民警调解,两人最终停止争执,各自散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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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晚七时许,小袁(微信昵称“我在这里等你倾心车贷袁总”)就分别在微信群、朋友圈发布PS标记“此人开个盗抢车来我公司骗贷,天津各大车贷同行注意了”汉字的小裴头像图片,并在微信群里发布小裴的车辆存在盗抢记录和小裴系骗取贷款及部分辱骂性言论。

2018年3月28日,小裴就小袁的上述行为向西于庄派出所报警,民警再次进行了接警处理,并于同年4月11日向小裴提供了经核查的小袁的微信昵称、实名及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及户籍住址的相关信息供小裴民事诉讼使用。

后,小裴认为小袁在在微信平台捏造事实,诽谤其用盗抢车、套牌车骗取贷款,并PS其微信头像,添加其骗车贷等字样,大量在微信群和朋友圈转发,更是在聊天群中对其公开谩骂,言语污秽不堪,严重降低了其社会评价,给其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并致使其遭受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遂诉至法院要求小袁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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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小袁通过微信聊天群、朋友圈这种公开的网络平台方式,面向不特定的多数人,明确指向性的发表针对小裴骗取贷款的言论,尤其是在小裴车辆违法情况未经有关部门查证或通过相关权威渠道查证情况下,公开发布经PS后的小裴照片在多个微信聊天群发布传播,并在微信群聊天平台对小裴使用侮辱性言论进行辱骂,使得该言论在特定的环境和人群中对小裴的名誉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故小袁应对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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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后总结

什么是名誉权?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任何人都有权要求他人对其进行公正客观的评价,使其在社会中获得应有的尊敬,获得相应的声誉、声望,在他人对其名誉进行侵害时有权要求加害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实际上,不单单我们每个人都享有名誉权,法人也享有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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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属于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侮辱,是指以语言或行为的方式,将他人现有的缺陷或其他有损于他人的社会评价的事实向第三人进行扩散、传播,或者公然以口头或文字形式丑化他人人格,以诋毁他人的名誉,让其蒙受耻辱的行为。诽谤,是指以口头或者文字形式捏造虚假事实、散布不实信息毁损他人声誉的行为。

上述侮辱和诽谤等行为务必影响到社会公众对受害人的评价时,才能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如果行为仅针对受害人进行,而未传播给第三人,则不构成法律上的“公然”,只有行为向第三人散布,才能影响社会受害人名誉、声誉的客观性评价,使其名誉受到损害。

另,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也属于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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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他人在微信群、朋友圈等网络空间损害自身名誉权怎么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一旦他人在微信群、朋友圈等网络空间损害自身名誉权,应当首先想到的不是与对方进行骂战、回击,而是保留证据,报警处理,选择公权力来进行救济,一方面借助公权力来及时制止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另一方面借助公安机关进行证据固定,以便之后可以向侵权人民事赔偿或者提起刑事自诉让侵权人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名誉权侵权行为的证据固定,除了自行录音、录像等之外,还可以申请特定的网络公证机构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对互联网侵权行为信息和材料等提供增强的认证和证明,还可以进行证据保全。

别以为微信群、朋友圈是法外空间!

小编寄语

人生而为人,就应尊他人为人,无论何时、何地均不能采取侮辱、诽谤等行为侵害他人名誉权,进而导致他人丧失人格尊严。自发建立或加入的微信群,或者开通朋友圈,使用者个人言论均会对整个群聊或者朋友圈的特定人群产生一定的影响力,那么微信群或者朋友圈也就变成了特定的公共环境,需要每个人的言论合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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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根据裴蓓与孟宪容、尚晓梅名誉权纠纷案改编所作,案例原文:
https://www.pkulaw.com/pfnl/a25051f3312b07f3f9a8863ffae47228d1134574567b2275bdfb.html?key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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