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法院執行期限的法律常識

法院執行案件中的11個期限

一、申請執行的時效期間:一般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2年。

申請執行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生效法律文書規定債務人負有不作為義務的:從債務人違反不作為義務之日起計算。

簡單來說就是從判決書或調解書生效開始,按照確定的履行期間到期,有執行內容的被執行人沒有主動履行的,那申請人就可申請強制執行。如果申請人超過2年沒有申請,就喪失了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權利,也就是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

二、案件的一般執結期限:6個月。

主要指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執行法院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准,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

三、法院確定案件承辦人的期限:7日內。

法院執行立案後,法院應根據工作的需要和實際情況,在立案後7日內確定案件承辦人。承辦人員確定後,法院要以適當的方式及時通知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當事人可以根據法律的規定,對符合迴避條件的法官提出申請回避。

四、開始執行的期限:3日內。

法院應當在收到案件材料後3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通知被執行人按照有關規定申報財產,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被執行人自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提交書面財產報告之日,其財產情況發生下列變動的,應當將變動情況一併報告:

(1)轉讓、出租財產;

(2)在財產上設立擔保物權等權利負擔;

(3)放棄債權或延長債權清償期;

(4)支出大額資金;

(5)其他影響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債權實現的財產變動。

被執行人報告財產後,其財產情況發生變動,影響申請執行人債權實現的,應當自財產變動之日起十日內向法院補充報告。

被執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間內有轉移、隱匿、變賣、毀損財產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在獲悉後應當立即採取控制性執行措施。承辦人收到案件材料後,經審查認為情況緊急、需立即採取執行措施的,經批准後可立即採取相應的執行措施。

五、通知申請執行人提供執行線索的期限:3日內。

根據法律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和義務提供證據,在執行案件過程中,執行法院應當根據這一規定,在收到案件材料後3日內通知申請執行人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對於申請執行人不能提供的,要承擔對自己舉證不利的責任。

六、執行人員查證申請執行人舉證線索的期限:5日內;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的期限:10日內。

申請執行人提供了明確、具體的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的,承辦人應當在申請執行人提供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後5日內進行查證、核實。情況緊急的,應當立即予以核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承辦人一般應當在1個月內完成對被執行人收入、銀行存款、有價證券、不動產、車輛、機器設備、知識產權、對外投資權益及收益、到期債權等資產狀況的調查。

申請執行人無法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或者提供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確有困難,需人民法院進行調查的,承辦人應當在申請執行人提出調查申請後10日內啟動調查程序。

申請執行人認為被執行人有拒絕報告、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隱匿、轉移財產等逃避債務情形或者其股東、出資人有出資不實、抽逃出資等情形的,可以書面申請法院委託審計機構進行審計。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准許。

申請執行人可以向法院書面申請發佈懸賞公告查找可供執行的財產。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准許。

七、確定評估、拍賣機構的期限:10日內。

執行過程中,根據案情的進展,法院對被執行財產需要實施評估、拍賣措施的,承辦人應當在10日內通過一定的方式完成評估、拍賣機構的遴選。

八、發出協助執行通知的期限:5日內。

執行中涉及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它財產需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承辦人應當在5日內向有關登記機關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機關應當根據法院的指定期限,完成協助執行義務。

九、審查執行異議的期限:15日;辦理完畢的期限:1個月。

法院在收到執行異議後,承辦人應當在收到異議材料及執行案卷後15日內提出審查處理意見。執行異議的審查,人民法院一般應當在1個月內辦理完畢。需延長期限的,承辦人應當在期限屆滿前3日內提出申請。

十、聽證的期限:10日內;提出審理處理意見的期限:5日內。

對執行異議的審查需進行聽證的,合議庭應當在決定聽證後10日內組織異議人、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進行聽證。承辦人應當在聽證結束後5日內提出審查處理意見。

十一、法律文書的審批期限:7日內。

執行措施的實施及執行法律文書的製作需報經審批的,相關負責人應當在7日內完成審批程序。

哪些情況不計入辦案期限

上述期限基本都是指在一般情況下,當然也有特殊情況,下列幾種情況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1.公告送達執行法律文書的期間;

2.暫緩執行的期間,主要指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或第三人向法院提供擔保,並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和暫緩執行的期限。如果擔保有期限,暫緩執行的期限應當與擔保的期限一致,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3.中止執行的期間;

4.就法律適用問題向上級法院請示的期間;

5.與其他法院發生執行爭議報請共同的上級法院協調處理的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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